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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體育館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51人被追責

發布時間:2024-02-21 14:23: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2023年7月23日14時52分許,位於(yu)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的齊齊哈爾市第三十四中學校體(ti) 育館屋頂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1人死亡、7人受傷(shang) ,直接經濟損失1254.1萬(wan) 元。

  近期,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公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齊齊哈爾市第三十四中學校“7·23”體(ti) 育館屋頂坍塌事故是一起因違法違規修繕建設、違規堆放珍珠岩、珍珠岩堆放致使雨水滯留,導致體(ti) 育館屋頂荷載大幅增加,超過承載極限,造成瞬間坍塌的重大生產(chan) 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屋麵多次維修大量增加荷載、屋麵堆放珍珠岩及因珍珠岩堆放造成雨水滯留不斷增加荷載,綜合作用下網架結構嚴(yan) 重超載、變形,導致屋頂瞬間坍塌。

  間接原因分析

  1.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chan) 首要責任不到位,未辦理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指導、檢查、督促管理缺失,組織虛假竣工驗收。

  2.施工單位質量和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嚴(yan) 重缺失,違法違規出借資質,無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安全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實際項目經理不具備執業(ye) 資格,違法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ge) 人,未按設計圖紙施工,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施工現場管理混亂(luan) 。

  3.監理單位質量和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不落實,現場監理人員數量不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發現施工單位備案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和現場實際項目經理不具備執業(ye) 資格、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不予製止,未對隱蔽工程進行旁站,偽(wei) 造監理記錄。

  4.行業(ye) 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

  對有關(guan) 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該起事故中,除去2名責任人員已因病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有51名有關(guan) 責任人被追責,其中:

  6人已被司法機關(guan) 采取強製措施。

  5人被建議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

  33名公職人員被建議給予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政務撤職、專(zhuan) 業(ye) 技術崗位等級降級等不同處分。

  另有7人被建議給予罰款、吊銷安全生產(chan) 考核合格證書(shu) 等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7月23日13時,三十四中學兩(liang) 名教練帶領17名女子排球隊隊員,開始在體(ti) 育館進行排球訓練。

  14時52分許,體(ti) 育館屋頂發生整體(ti) 坍塌。

  14時54分,附近居民向110進行報警。

  14時55分先後通報119、120救援。其中4人自行脫險(3人受傷(shang) ,1人未受傷(shang) ),15人被困,從(cong) 事故後搜救位置分析,事故發生時有3人在看台一側(ce) ,3人在看台左側(ce) ,5人在看台對麵一側(ce) ,4人在場地中間。

  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7人受傷(shang) 。

  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7月23日14時52分,三十四中學體(ti) 育館屋頂發生坍塌事故。14時54分,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警情報告後,將警情信息聯動推送至119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120市醫療急救中心和市應急指揮中心。齊齊哈爾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調動消防救援、醫療急救、公安、應急、住建、教育、城管、宣傳(chuan) 、龍沙區等救援力量投入現場。

  市、區兩(liang) 級領導及時趕到現場,立即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設立現場救援、醫療救治、事故調查等6 個(ge) 應急救援組迅速開展現場搜救、轉運救治、現場管控等工作。至24 日10 時46分,搜救工作結束,15 名被困者全部被搜救出,其中4 人受傷(shang) ,11人遇難。

  經評估,各級黨(dang) 委、政府和相關(guan) 部門決(jue) 策科學合理、現場救援處置得當、信息報送準確及時,善後工作有序有效。

  6人已被司法機關(guan) 采取強製措施

  1.程子棟,男,嘉美建設公司實際控製人。違反規定允許他人以本公司的名義(yi) 承攬 2023 年綜合樓項目,參與(yu) 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guan) 施工手續、從(cong) 事施工等活動,未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2.李仁寬,男,2023 年綜合樓項目實際控製人,違反規定以嘉美建設公司的名義(yi) 承攬綜合樓項目,組織不具有執業(ye) 資格人員成立項目部管理機構,違規決(jue) 定將退場材料珍珠岩存放在毗鄰體(ti) 育館不上人屋麵上,未履行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3.張振鳳,男,百眾(zhong) 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 年綜合樓項目勞務分包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4.王迪,男,2023 年綜合樓項目實際承包人,未履行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5.董赫,男,2023 年綜合樓項目備案技術負責人、實際項目經理,不具備相應執業(ye) 資格,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違法組織開工建設,指揮人員將退場材料珍珠岩堆放在毗鄰體(ti) 育館不上人屋麵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6.劉奇兵,男,2023 年綜合樓項目的實際施工員,指揮工人將退場材料珍珠岩堆放在毗鄰體(ti) 育館不上人屋麵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5人被建議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

  1.孫瑩,女,2023 年綜合樓項目備案項目經理,未在場履行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違反規定偽(wei) 造在場信息實施考勤打卡,對事故負有責任。

  2.高秀英,女,2023 年綜合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監理工作職責,發現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wei) ,未采取措施;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對事故負有責任。

  3.李國君,男,2017 年教學樓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教育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業(ye) 主要責任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4.董想全,男,2017 年教學樓改造工程(體(ti) 育館屋麵維修施工負責人),未按設計要求清除體(ti) 育館屋麵原基層和保溫,增加了體(ti) 育館屋麵荷載,對事故負有責任。

  5.陳愛哲,女,2017 年教學樓改造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監理工作職責,未按規定對體(ti) 育館屋麵維修的隱蔽工程進行旁站,未能及時發現、糾正施工單位未按設計清除體(ti) 育館屋麵原基層和保溫的違規行為(wei) ,對事故負有責任。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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