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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俱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7月施行 對預付式消費、直播帶貨等作出專門規定

發布時間:2024-04-10 14:24: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4月9日消息(記者胡波)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經濟之聲《環球新財訊》報道,今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30周年。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yu) 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條例》與(yu) 時俱進,對預付式消費、直播帶貨、“霸王條款”“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取消難等新領域新問題,作出專(zhuan) 門規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9日)上午舉(ju) 行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介紹了《條例》有關(guan) 情況。

  《條例》全麵加大了對消費者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寧權、個(ge) 人信息等保護力度,既是權利保障,也是行動指南。針對預付式消費、直播帶貨、“霸王條款”“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等新領域新問題,《條例》與(yu) 時俱進,作出了專(zhuan) 門的規定。

  其中,規範預付式消費是這次《條例》立法的一個(ge) 重點。《條例》主要從(cong) 設立“書(shu) 麵合同”、強化“按約履行”、明確“事中告知”三個(ge) 方麵進一步強化經營者的義(yi) 務。

  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介紹:“針對經營者降低質量、偷工減料、服務縮水等情形,《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而且經營者要退的不僅(jin) 僅(jin) 是預付款的餘(yu) 額,而是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jue) 定停業(ye) 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yi) 務或者退還沒有消費的預付款餘(yu) 額。即使經營者沒有主觀的過錯,也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顯著增加消費者履行成本,《條例》同樣也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近五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而投訴舉(ju) 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於(yu) 傳(chuan) 統電商。這表明,直播電商市場的發展和規範還不平衡。由於(yu) “台前幕後”主體(ti) 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ju) 證難,直播帶貨中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比較突出。

  況旭說:“《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麵、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係方式等信息。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同時,《條例》還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nei) 容構成商業(ye) 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的有關(guan) 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yi) 務。

  況旭表示:“《條例》通過將規範性文件《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guan) 內(nei) 容上升為(wei) 法定義(yi) 務,明確了平台、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

  針對網絡消費存在的“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退款難等問題,《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jun) 說,禁止“大數據殺熟”。“童叟無欺、真不二價(jia) ”,不但是中國傳(chuan) 統的商業(ye) 道德,也是現代市場的交易底線。《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jia) 格或者收費標準。這也是我們(men) 國家在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jia) 進行規範。規範“自動續費”,《條例》規定,相關(guan) 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前,分兩(liang) 次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同時還應當為(wei) 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

  近年來,傳(chuan) 統服務的潛規則屢受詬病的同時,演出訂票、在線旅遊、在線文娛、網購快遞、醫療美容等新業(ye) 態成為(wei) 了滋生霸王條款的重災區。《條例》重點關(guan) 注了這類問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做了細化。況旭說,《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製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jue) 消費爭(zheng) 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下一步,我們(men) 將大力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守護消費專(zhuan) 項執法行動,瞄準霸王條款,糾正一批、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切實改善消費體(ti) 驗。

  《條例》在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同時,更加注重重塑良好市場經營秩序。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介紹,比如,針對多年來社會(hui) 各方麵高度關(guan) 注的投訴舉(ju) 報和懲罰性賠償(chang) 適用等問題,《條例》在暢通投訴舉(ju) 報渠道、健全受理機製的同時,強調消費者應當依法維權,不得利用投訴舉(ju) 報牟取不正當利益。明確了不適用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的具體(ti) 情形;同時,規定對於(yu) 通過夾帶、調包、造假、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賠償(chang) 或者對經營者敲詐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guan) 法律予以處理。《條例》在進一步明確經營者義(yi) 務的同時,也為(wei) 經營者合法經營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柳軍(jun) 指出,作為(wei) 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條例》起到了承上啟下、輻射帶動的作用,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ye) 發展曆程上具有重要裏程碑意義(yi) 。

  “今年是消法實施30周年,《條例》也將於(yu) 7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是,消費環境建設永無止境,消費者權益保護永遠在路上。”柳軍(jun) 說。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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