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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建議: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可直接入刑

陳媛媛 發布時間:2020-05-29 09:02:00來源: 中國環境網

  2019年年底,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橫掃全球,對世界經濟、民生造成了重大影響。而在新冠病毒來源的研究中,截至目前,源自野生動物的說法較為(wei) 主流。但同時,私自買(mai) 賣、食用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等野生動物的行為(wei) 仍是並不少見的習(xi) 慣。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嚴(yan) 懲非法捕殺和交易野生動物行為(wei) 。多位代表委員也帶來了野生動物保護立法修法的相關(guan) 提案議案,以彌補法律製度的缺失。

  讓野生動物食用者承擔法律責任

  2015年中科院等單位在《自然》雜誌上發表過一篇文章,認為(wei) 中國的自然保護工作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麵仍然存在不足,自然保護地的覆蓋麵積不夠大。從(cong) 工作實踐來看,大熊貓、金絲(si) 猴等少數瀕危物種有所恢複,但更多物種的保護狀況並不理想。在這種大背景下,禁食野生動物很有必要。

  針對當下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的熱點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貝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胡季強向全國“兩(liang) 會(hui) ”提交了野生動物保護的書(shu) 麵建議。胡季強認為(wei) ,盡管我國在2018年重新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了數個(ge) 條目的修改,但是無論從(cong) 野生動物的涵蓋範圍,還是對食用野生動物的處罰力度上,都需要隨著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作進一步調整。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副會(hui) 長呂紅兵認為(wei) ,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野生動物交易發生的根本原因之一,為(wei) 從(cong) 源頭上予以禁止或杜絕,應在《刑法》中明確對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需求行為(wei) 的規製。呂紅兵建議道,將食用“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jia) 值、有科學研究價(jia) 值)野生動物納入《刑法》的規製範圍。基於(yu) 節約司法資源與(yu) 刑法規製謙抑性,為(wei) 使食用野生動物入刑更具有操作性,可在將食用“三有”野生動物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疇後,在《刑法》中規定,對由於(yu) 食用“三有”野生動物而被處以三次及以上治安管理處罰的食用者,構成刑事犯罪,並以刑罰論處。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dong) 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向大會(hui) 提交了一份關(guan) 於(yu) 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議案,建議對食用野生動物和寵物者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則說,要想根除購買(mai) 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等行為(wei) ,決(jue) 非通過一般的行政處罰手段可以解決(jue) ,可比照“醉駕入刑”。因此,他將在全國“兩(liang) 會(hui) ”上提交提案,呼籲將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wei) 入刑。

  健全和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監管體(ti) 製

  胡季強認為(wei) ,野生動物棲息地是野生動物生存和發展的關(guan) 鍵,而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保護的對象主要定位於(yu) “野生動物”本身,未重視對棲息地的保護。許多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生態係統就十分脆弱,加之侵占和破壞棲息地等違法行為(wei) 又難以受到法律製裁,如不及時采取措施,類似長江生態係統崩潰的悲劇將加速出現。

  此外,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在行政管理以及執法體(ti) 製機製方麵也有很多需要提升的方麵。實踐證明,原有法律已經很難適應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公眾(zhong) 對待買(mai) 賣、食用野生動物的態度發生重大改變這一形勢變化,公眾(zhong) 對於(yu) 嚴(yan) 懲以上行為(wei) 的呼聲空前高漲,《野生動物保護法》亟待修改。

  “目前來看,關(guan) 於(yu) 野生動物保護的部分規定仍有欠缺,亟須修改和完善。”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範大學教授、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周洪宇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議,將《野生動物保護法》改為(wei) 《野生動物保護與(yu) 管理法》,大幅充實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部分的內(nei) 容。

  “具體(ti) 而言,應從(cong) 法律名稱、立法宗旨、法律概念、適用範圍、管理範圍、政府職責、製度設計、動物福利、禁止交易、禁食行為(wei) 、監督、法律責任、法律實施等方麵,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改。”周洪宇代表說。

  全國政協委員、江西農(nong) 業(ye) 大學副校長劉木華也有類似看法。“我國人工養(yang) 殖野生動物曆史悠久,野生動物馴化養(yang) 殖已成為(wei) 鄉(xiang) 村振興(xing) 重要產(chan) 業(ye) 。作為(wei) 農(nong) 民脫貧增收重要途徑的農(nong) 業(ye) 特種養(yang) 殖是否還要繼續發展?部分養(yang) 殖專(zhuan) 業(ye) 戶該何去何從(cong) ?”劉木華委員表示,人工野生動物養(yang) 殖應名單清晰,讓人工養(yang) 殖野生動物專(zhuan) 業(ye) 戶知道哪些動物能養(yang) 、哪些不能養(yang) ,並加強規範管理。

  取締野生動物集貿市場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張伯禮建議,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明確:除醫療用途外,禁止個(ge) 人和飯店、酒店、茶樓等餐飲機構購買(mai) 和食用任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全麵取締野生動物經營集貿市場;禁止私自藏匿、家養(yang) 飼養(yang) 野生動物。

  加重對於(yu) 獵捕、交易、運輸、屠宰野生動物行為(wei) 的處罰已是大勢所趨。在切斷需求源頭的基礎上,朱列玉在提案中還建議,在《刑法》中增設“捕獲、運輸、交易、屠宰野生動物罪”,嚴(yan) 厲打擊野生動物的捕獲、運輸、交易、屠宰產(chan) 業(ye) 鏈,阻斷潛在的傳(chuan) 染源和傳(chuan) 播途徑。

  朱列玉認為(wei) ,對於(yu)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guan) 法律捕獲、運輸、交易、屠宰野生動物的行為(wei) 進行刑事處罰,符合中央政府關(guan) 於(yu) 嚴(yan) 禁野生動物交易的指示精神,也有助於(yu) 將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範圍擴大到非重點保護動物,填補當前法律空白,進一步完善野生動物法律保護機製。

  關(guan) 於(yu) 《刑法》該如何修改,皮劍龍建議,《刑法》規定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可修改為(wei) “非法獵捕、殺害、運輸、販賣、購買(mai) 和食用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經營、加工、食用野生動物製品罪”。

  “這樣一來,既可以將保護對象擴大為(wei) 所有野生動物,也能將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wei) 入刑,打擊的對象更加全麵。”皮劍龍說。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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