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為(wei) 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人民觀察)
核心閱讀
民法典明確民事主體(ti) 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種所有製經濟平等獲取生產(chan) 要素、平等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受法律平等保護,這為(wei)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jue) 定性作用提供了重要製度前提。
民法典通過營造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環境,推動要素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jia) 格、市場競爭(zheng) 自由流動和高效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you) 化。
民法典積極維護良好市場經濟秩序,著力為(wei) 各類市場主體(ti) 打造公平發展環境,使市場既充滿活力又規範有序。
當前,我國已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經濟發展前景向好,同時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實現高質量發展還有許多短板弱項。加強市場法律製度建設,特別是編纂民法典,是補齊經濟高質量發展製度短板的重大舉(ju) 措。民法典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能夠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運行提供更加係統完備、更加成熟定型的法律規則。民法典所確立的調整經濟關(guan) 係的各項法律規範,為(wei) 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效法治保障。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實施好民法典是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鞏固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經濟製度的必然要求。”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的製度根基必將更加堅實,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前景必將更加廣闊。
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良好運行以良法善治為(wei) 基礎。民法典立足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反映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鞏固和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法律製度。在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方麵,民法典明確民事主體(ti) 權利義(yi) 務,在財產(chan) 權、合同等方麵進行製度優(you) 化,使民事活動更加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市場主體(ti) 平等是價(jia) 格機製充分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隻有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ti) 才能依據自己的意願進行自由交易,產(chan) 生有效的價(jia) 格信號,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民法典明確了民事主體(ti) 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則,保證各種所有製經濟平等獲取生產(chan) 要素、平等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受法律平等保護,為(wei)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jue) 定性作用提供了重要製度前提。此外,民法典還豐(feng) 富了我國民事主體(ti) 的類型。民法典創設非法人組織作為(wei) 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民事主體(ti) ,賦予個(ge) 人獨資企業(ye) 、合夥(huo) 企業(ye)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等從(cong) 事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資格。民法典完善法人製度,將法人劃分為(wei) 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種類型。其中,營利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企業(ye) 法人等,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基金會(hui) 、社會(hui) 服務機構等,特別法人包括機關(guan) 法人、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nong) 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法人。這一分類強調了企業(ye) 等營利法人的營利屬性,拓展了參與(yu) 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ti) 範圍,有助於(yu) 推動各行各業(ye) 參與(yu) 市場經濟活動,釋放經濟發展潛力。
產(chan) 權製度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基石,保護產(chan) 權是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經濟製度的必然要求。市場主體(ti) 的產(chan) 權得到有效保護,就會(hui) 產(chan) 生謀求發展的不竭動力。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ti) 的財產(chan) 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並賦予民事主體(ti) 更多種類的財產(chan) 權,豐(feng) 富了市場交易的客體(ti) ,有利於(yu) 繁榮市場經濟。民法典確認民事主體(ti) 依法享有物權、債(zhai) 權、知識產(chan) 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等。其中,物權是一種較為(wei) 普遍和常見的財產(chan) 權。民法典物權編將物權分為(wei)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詳盡規定物權的種類、內(nei) 容、行使方式和保護手段,通過登記等物權公示製度降低包括信息搜尋成本在內(nei) 的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民法典將用益物權分為(wei)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這樣的製度設計充分體(ti) 現中國特色,對穩定權利人預期、促進土地資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義(yi) 。此外,民法典還充分反映知識經濟時代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nei) 在要求。民法典規定的知識產(chan) 權客體(ti) 範圍更加廣泛,涵蓋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ye) 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ti) ,拓展了知識產(chan) 權保護深度,大大激勵了市場主體(ti) 的創新創造活動。
促進生產(chan) 要素有效配置
平等使用生產(chan) 要素是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內(nei) 在要求,良好的規則能夠促使生產(chan) 要素得到平等使用、優(you) 化配置。民法典對促進各類生產(chan) 要素自由流動、優(you) 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催化劑”作用,通過營造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環境,保證不同市場主體(ti) 平等獲取生產(chan) 要素,推動要素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jia) 格、市場競爭(zheng) 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you) 化。
隨著數字經濟發展,以大數據為(wei) 代表的數據資源已成為(wei) 重要的生產(chan) 要素,與(yu) 土地、勞動、資本等生產(chan) 要素一起融入社會(hui) 財富的創造過程,對提高社會(hui) 生產(chan) 力具有重要價(jia) 值。今年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ti) 製機製的意見》將數據納入生產(chan) 要素範圍,要求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為(wei) 回應數字經濟發展需要,民法典把因技術創新而出現的新生產(chan) 要素及時納入市場經濟法律製度,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chan) 作為(wei) 財產(chan) 權客體(ti) 加以規定,確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chan) 的產(chan) 權受法律保護。這為(wei) 促進數據要素交易、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奠定了規則基礎。
在促進生產(chan) 要素自由流動方麵,民法典也有諸多創新之處。比如,落實中央關(guan) 於(yu) 農(nong) 村土地“三權分置”的頂層設計,民法典豐(feng) 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nei) 涵,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自主決(jue) 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為(wei) 培育和建設土地經營權市場,促進農(nong) 業(ye) 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綠色化生產(chan) 創造製度條件。為(wei) 擴大擔保物權的類型和擔保物的範圍,民法典通過列舉(ju) 加兜底的形式對抵押財產(chan) 的範圍進行規定,隻要是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chan) ,都可以用作抵押。這些規定使更多生產(chan) 要素能夠設立抵押權,進一步拓寬了市場主體(ti) 的融資渠道,對活躍市場活動、激勵市場創新具有重要意義(yi) 。
為(wei) 促進生產(chan) 要素充分利用,民法典還完善了市場交易製度,創立了一些新的交易機製。比如,民法典合同編在完善合同法典型合同規則設計和風險安排的基礎上,新增幾類典型合同,如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ye) 服務合同、合夥(huo) 合同等,為(wei) 生產(chan) 要素自由流動提供更加清晰的交易規則。民法典擴充了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的傳(chuan) 統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包括新的數字化締約方式,為(wei) 交易正常進行提供更大便利。民法典還包容交易習(xi) 慣,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適用交易習(xi) 慣。這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行業(ye) 自治和行業(ye) 交易習(xi) 慣發展,促進要素配置過程更加符合行業(ye) 特征和特定市場的特殊需求,從(cong) 而推動市場活力進一步釋放。
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秩序穩定
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離不開穩定的秩序。良好市場經濟秩序能夠為(wei) 各類市場主體(ti) 營造公平發展環境,使市場和社會(hui) 既充滿活力又規範有序。穩定市場經濟秩序,既需要保護市場主體(ti) 的民事權益,也需要促進合同履行、保障交易安全。對此,民法典作出了相應的製度安排。
全麵保護合法民事權益。民法典對民事權益予以全方位保護。這種全方位不僅(jin) 體(ti) 現在對人身權利、財產(chan) 權利等一般民事權利的充分保障上,還體(ti) 現在對一些特定侵權行為(wei) 責任的詳盡規定上。例如,規定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網絡時代的侵權行為(wei) 作出針對性回應。為(wei) 保護市場主體(ti) 創新活力,促進全社會(hui) 的智慧和力量向創新聚集,民法典對知識產(chan) 權侵權規定了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民法典對民事權益的全麵保護,有利於(yu) 增強市場主體(ti) 對自身權益保障的信心,讓市場主體(ti) 能夠安心投資經營,為(wei) 經濟發展積蓄力量。
激勵誠信守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是企業(ye) 家的重要素質,也是現代經濟活動的重要價(jia) 值取向。隻有合同普遍如約履行,才能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行。民法典合同編進一步完善了違約責任製度,對給付不能、給付遲延、部分給付等違約形態進行整合,還允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chang) 的同時主張承擔違約責任,促進合法有效的合同得到履行。這有助於(yu) 培育和弘揚市場主體(ti) “有約必守、違約必究”的契約精神,強化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願失信的規則意識,推動形成穩定有序的市場環境,在全社會(hui) 弘揚誠信觀念。
保護交易安全。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guan) 係,由此確立交易自由、經營自由等諸多確保市場經濟得以開展的條件。同時,民法典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對民事主體(ti) 的交易自由加以適當限製,以維護社會(hui) 公共秩序,防止濫用交易自由,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民法典設立代理製度,使民事主體(ti) 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wei) ,為(wei) 促進市場交易提供了便利。民法典合同編規定買(mai) 賣合同、贈與(yu) 合同、借款合同等19種典型合同,提供了詳實、可靠、安全的交易規則。在當事人就相關(guan) 交易條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可以適用這些合理配置雙方權利義(yi) 務、有效規避常見交易風險的規則,既節省交易成本、維護交易安全,又能活躍市場交易。
(作者為(wei)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hui) 商法學研究會(hui) 會(hui) 長)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