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治理網絡暴力需要精準係統的法律

發布時間:2022-06-28 11:15:00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秦鵬博

  有效治理網絡暴力,不能寄希望於(yu) 網絡文化的自發向善,應如“酒駕入刑”淨化了飯桌文化、“高空拋物入刑”保障了頭頂上的安全、《反家庭暴力法》減少了家庭暴力一般,用高度精準化的法律條款來規製屢禁不止的社會(hui) 治理頑疾。防治責任主體(ti) 不明確、法律條款分布鬆散、專(zhuan) 項文件位階較低、缺少專(zhuan) 門性法律進行規製,是當前有效治理網絡暴力亟須補足的短板。

  準確定義(yi) 網絡暴力

  網絡暴力並非一個(ge) 法律概念,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指導性文件中缺乏對網絡暴力概念內(nei) 涵和外延的規定,亦缺乏列舉(ju) 性的規範方式。“網絡暴力”這一空間+行為(wei) 的描述性詞匯,隻是侵權行為(wei) 的現象描述,容易以現象混淆概念,使網絡暴力概念泛化,降低治理敏感度。

  無法準確定義(yi) 網絡暴力,會(hui) 導致無法及時發覺、甄別網絡暴力的顯現和走向。對於(yu) 網民來說,有時自以為(wei) 正在“探索真相”、“追尋正義(yi) ”,實則早已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對於(yu) 監管機構、網絡平台而言,輿情初起時製止怕影響社會(hui) 監督,等發現網暴流瀑效應形成時,再發文、斷鏈製止為(wei) 時已晚。而對於(yu) 審判機關(guan) 而言,缺乏網絡暴力的法律定義(yi) ,隻能以是否符合侵權行為(wei) 構成要件或者犯罪構成要件來回應當事人提出的關(guan) 切。

  陸某在某經營部及陳某處購買(mai) 了一些貨物,陸某認為(wei) 該貨物有質量問題,便與(yu) 經營部及陳某產(chan) 生了爭(zheng) 執,陳某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了一條辱罵陸某及相關(guan) 公司的信息。陸某認為(wei) 自己遭受到了網絡暴力,遂以侵犯名譽權糾紛為(wei) 由將營業(ye) 部和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刪除朋友圈言論並賠禮道歉、賠償(chang) 損失。法院最終的判決(jue) 認為(wei) ,陳某為(wei) 了發泄自己的不滿情緒而一時衝(chong) 動,在其微信賬號的朋友圈上發布一條涉及陸某名譽評價(jia) 內(nei) 容的信息,從(cong) 信息內(nei) 容來看,確實實施了侵害陸某人格權益的違法行為(wei) ,陳某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缺乏對網絡暴力的法律定義(yi) ,就可能導致將網絡暴力置於(yu) 權利位階之中而非進行獨立評價(jia) 的錯誤認定。

  我們(men) 該如何從(cong) 法律上定義(yi) 網絡暴力?對網絡暴力的界定應采取概念+列舉(ju) 的方式,將網絡暴力定義(yi) 為(wei) :網絡用戶之間以發送誹謗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影音、文字等方式實施的名譽、精神等侵害行為(wei) ;將人肉搜索、私自披露個(ge) 人信息、侮辱性人身攻擊、軟暴力人身威脅等行為(wei) 表現形式都納入網絡暴力的法律列舉(ju) 式定義(yi) 之中。

  除了精準定義(yi) 網絡暴力的法律概念,可以及時甄別、提前防範、獨立保護,而全方位防治網絡暴力則需要一部類似於(yu) 《反家庭暴力法》的《反網絡暴力法》。

  精準規製網絡暴力

  我國目前有包括《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在內(nei) 的8部規製網絡空間的專(zhuan) 門立法,有包括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與(yu) 《民法典》在內(nei) 的21部涉及互聯網的相關(guan) 法律,有《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jue) 定》及10部相關(guan) 司法解釋的刑事法律。但是,現行規製網暴的法律條款呈現出兩(liang) 個(ge) 特點,日益完善,卻較為(wei) 鬆散。

  當他人民事權益受到網絡暴力侵犯時,根據《民法典》第1194條至第1197條的規定,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為(wei) 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wei) 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適用標準依然為(wei) 侵權行為(wei) 、損害結果、因果關(guan) 係三要件。當網絡暴力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wei) 時,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根據行為(wei) 的危害程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當網絡暴力的危害程度已涉嫌犯罪時,又可以適用刑法規製此類行為(wei) 。200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通過的《關(guan) 於(yu)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jue) 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關(guan) 於(yu) 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標準,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qin) 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yan) 重後果的等等,應當認定為(wei) 《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yan) 重”,構成誹謗罪。該解釋還規定了有關(guan) 信息網絡行為(wei) 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

  除了常見的侮辱罪和誹謗罪,《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設的第287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第287條之二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第291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chuan) 播虛假信息罪,以及修改之後的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所新增第299條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都給網絡用戶、互聯網平台增加了對信息網絡犯罪風險廣泛、多層次的管控義(yi) 務。

  除了法律規範之外,當某一重大網絡事件過後,互聯網監管部門還會(hui) 發布專(zhuan) 項通知遏製網絡暴力勢頭,加強監督監管。2019年12月1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網絡信息內(nei) 容生態治理規定》,規定網絡信息內(nei) 容生產(chan) 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違法信息,嚴(yan) 重違反本規定的,依法依規實施限製從(cong) 事網絡信息服務、網上行為(wei) 限製、行業(ye) 禁入等懲戒措施。2021年8月,中央網信辦頒布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飯圈”亂(luan) 象治理的通知》,提出了10條整治措施,微博、豆瓣等社交媒體(ti) 對多個(ge) 違規賬號做出了禁言或關(guan) 閉處理。

  可以看到,現行治理網絡暴力的法律法規條文並不少,但較為(wei) 分散,探索專(zhuan) 門法的立法模式,是未來有效治理網絡暴力的重要途徑。

  完善防範網絡暴力機製

  首先,夯實平台責任,及時拆解暴力。

  縱觀造成惡性後果的網絡暴力事件,其過程必定有網絡暴力洶湧而來的階段,例如“德陽安醫生自殺事件”就清晰展現了網絡暴力的起始、爆發、回潮的各個(ge) 階段。如果平台在發現安醫生個(ge) 人信息被違法披露的第一時間斷鏈、報警,由警方給予通報,事態的走向也許會(hui) 不一樣。這需要監管部門引導互聯網平台優(you) 化算法、科技賦能及時發覺、甄別網絡暴力。

  其次,明確主體(ti) 責任,化解“取證難”。

  網暴一張嘴,取證跑斷腿。受害者不僅(jin) 要固定施暴者在網絡上發布的信息,在民事訴訟中還要先行起訴互聯網平台獲取施暴者賬號主體(ti) 信息,其中的取證成本與(yu) 訴訟成本都需要受害者承擔。而既往判例中對受害者的精神損害賠償(chang) 集中於(yu) 2000元至20000元不等,常常無法填補公證費和律師費,更枉論懲罰性賠償(chang) 了。因此,應當借鑒高空拋物和噪聲汙染的治理主體(ti) ,由公安機關(guan) 或者網信部門負責取證。

  再次,擴大網絡暴力涉刑案件公訴範圍,強化打擊力度。

  網絡暴力涉刑案件“自訴轉公訴”,日益得到大眾(zhong) 的支持,尤其犯罪行為(wei) 人的誹謗、侮辱行為(wei) 沒有特定理由的指向不特定個(ge) 體(ti) ,引發陌生人社會(hui) 中不特定個(ge) 體(ti) 名譽受損的風險,可以對誹謗行為(wei) 、侮辱行為(wei) 提起公訴。以“杭州郎某、何某誹謗案”為(wei) 例。2020年10月,穀某對郎某、何某的誹謗行為(wei) 向餘(yu) 杭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12月,餘(yu) 杭區法院決(jue) 定立案,經餘(yu) 杭區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餘(yu) 杭公安分局決(jue) 定對該案予以立案偵(zhen) 查,從(cong) 而啟動刑事公訴程序,該案從(cong) 自訴轉為(wei) 公訴,餘(yu) 杭區檢察院向餘(yu) 杭區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餘(yu) 杭區法院以誹謗罪對郎某、何某判決(jue) 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擴大公訴範圍,有利於(yu) 收集證據,有利於(yu) 平等保護網暴受害者權益,更有利於(yu) 震懾“法不責眾(zhong) ”的施暴者心理。而對以獲取不法利益為(wei) 目的、有組織實施此類犯罪行為(wei) 的所謂網絡“水軍(jun) ”,正如有學者建議的,要充分發揮違法所得沒收製度的功能,剝奪網絡“水軍(jun) ”的財產(chan) 收益。

  最後,加強防暴宣傳(chuan) ,讓受害者得到保護、得到救濟。

  網絡暴力往往突如其來且來勢洶洶,大部分網絡用戶缺乏應對的經驗和能力,因此互聯網監管部門和網絡平台應當積極製作防範網絡暴力的手冊(ce) ,並在網頁顯著部位設置防暴提示,明確告知投訴通道、救濟途徑、救助服務。普通用戶麵對網絡暴力要學會(hui) 使用公證方式固定證據,向身邊人尋求幫助,暫時遠離網絡環境。對大量泄露個(ge) 人信息、侮辱、誹謗的主要施暴者,可以及時向平台投訴,申請刪除信息、斷開鏈接,並向網信部門投訴,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民法典》第997條關(guan) 於(yu) 人格權行為(wei) 禁令的規定,民事主體(ti) 有證據證明行為(wei) 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wei) ,不及時製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wei) 人停止有關(guan) 行為(wei) 的措施。因此,必要時申請人格權行為(wei) 禁令,對降低網絡暴力的即時危害和傳(chuan) 播範圍是很有幫助的。(秦鵬博)

(責編: 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