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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軌道內嚴懲“少年殺手”

發布時間:2024-03-25 11:28: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3月17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xiang) 區警方通報“初中生殺害同學案”。通報顯示:案件發生於(yu) 3月10日,案發次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現已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另據央視新聞報道,警方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目前未發現有成年人參與(yu) 作案。為(wei) 掩埋屍體(ti) ,犯罪嫌疑人分兩(liang) 次在廢棄大棚進行了挖掘。由於(yu) 此案被害者與(yu) 犯罪嫌疑人均係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些細節未獲披露。但在輿論場上,公眾(zhong) 早已對這幾名殘害同學的“少年殺手”義(yi) 憤填膺。

  一邊是手段極端殘忍、情節極端惡劣的殺人藏屍案,另一邊則是刑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既有規定,“不嚴(yan) 懲不足以平民憤”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需要兼顧。唯有從(cong) 立法初衷出發,通過經得起考驗的個(ge) 案,在實踐中明確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處理原則,我國的法治進程才能突破爭(zheng) 議性的難點,切實讓廣大公民感受到公平、正義(yi) 與(yu) 安全。

  從(cong) 現有信息上看,3名涉案者和受害者一樣,都還隻是初一學生,未滿14周歲。這一年齡的未成年人,即便被發現實施了故意殺人這樣的犯罪行為(wei) ,也並非必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裏,我國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無論如何都不會(hui) 承擔刑事責任。2020年,為(wei) 了應對日益引發關(guan) 注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也考慮到青少年心智成熟時間提早的趨勢,全國人大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shang) 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shang) 造成嚴(yan) 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方麵,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責年齡的下限降低到了12歲,為(wei) 類似這起案件的刑事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麵,要對12歲以上、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追究刑責,程序極為(wei) 嚴(yan) 格,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邯鄲肥鄉(xiang) 這起案件是否符合刑法的“情節惡劣”條件,輿論的看法不足以取代專(zhuan) 業(ye) 的法律判斷。而且,即便最高檢核準追訴這幾名犯罪嫌疑人的刑責,依照刑法規定,其量刑也應從(cong) 輕或減輕,許多網友期盼的量刑幾乎不可能實現。

  審視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倘若後續他們(men) 被送上法庭,本案有望成為(wei)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以來,對未滿14歲未成年人追究刑責的一起標誌性案件。司法機關(guan) 當然要遵循刑法規定,依法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cong) 輕或減輕量刑,但在具體(ti) 裁量時,還要精準把握“從(cong) 輕或減輕”的度。法律既不能跟著輿論“隨風倒”,也不能將自身置於(yu) “真空”之中,忽視判決(jue) 的社會(hui) 效果。人們(men) 期待在法治的軌道之內(nei) ,給死者和所有關(guan) 心正義(yi) 的人一個(ge) 公道。

  在社交媒體(ti) 上有個(ge) 說法,叫做“所有霸淩者都在等著這個(ge) 案子的結果”。這一說法雖然有文學修辭的成分,但確實指出了一個(ge) 事實:一起社會(hui) 關(guan) 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其結果必然會(hui) 產(chan) 生示範效應。我們(men) 需要做的,應當是讓所有未成年霸淩者及其監護人認識到:霸淩是錯誤且有代價(jia) 的,一旦造成嚴(yan) 重後果,更要受到嚴(yan) 厲懲罰。

  值得注意的是,有消息指出:這起案件的嫌疑人與(yu) 受害者均係留守兒(er) 童。這一群體(ti) 長期處於(yu) 缺少關(guan) 照的狀態,很可能形成各種心理和行為(wei) 問題,在成長路上誤入歧途,因此更需要家庭、學校、政府、社會(hui) 等各方麵形成合力,對其予以引導和幫扶。當然,我們(men) 必須明確:以此案為(wei) 契機呼籲社會(hui) 關(guan) 注留守兒(er) 童問題,絕不等於(yu) 為(wei) 犯罪嫌疑人找理由開脫。畢竟,縱然有千萬(wan) 種客觀原因,都不是故意殺人、故意傷(shang) 害的借口。

  楊鑫宇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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