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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死亡’是‘天大的事’”捍衛人格權需法律力挺

發布時間:2022-02-23 10:33:00來源: 新京報

  ■ 專(zhuan) 欄

  保護精神性人格權不是小事,“良醫當治病於(yu) 未發之前”。

  “‘社會(hui) 性死亡’對當事人來說是‘天大的事情’”,最高檢相關(guan) 負責人的這句話引發熱議。2月21日,最高檢在新聞發布會(hui) 上以“網絡時代人格權刑事保護”為(wei) 題,集中發布了一批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維護人格尊嚴(yan) 是生活幸福的前提

  小案為(wei) 什麽(me) 是“天大的事”?應當看到,隨著社會(hui) 的發展、文明的進步,人們(men) 基本的物質生活已得到保障,因而對人格權的需求更強烈。公眾(zhong) 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廣泛而多元。吃得飽、穿得暖是基本需求,活得有尊嚴(yan) 同樣是生活必需品。甚至可以說,維護個(ge) 人的人格尊嚴(yan) 本就是個(ge) 體(ti) 生活幸福的前提。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既是民生需求,也是法治需求。

  在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中,“人格權”已成為(wei) 與(yu) “生命權”“財產(chan) 權”並列的保護對象。話語體(ti) 係的變遷見證了這一重要轉變:大家耳熟能詳的“保護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已轉變為(wei) “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chan) 權、人格權”。

  法治也在因時而變。《民法典》專(zhuan) 編規定了人格權,社會(hui) 各界對強化人格權保護也有著多數共識。《刑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近年來也在不斷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並持續完善侵犯人格權的法律責任體(ti) 係。

  個(ge) 案是立法的源頭活水

  法治變遷的背後,是一樁樁真實的個(ge) 案。它們(men) 是立法的源頭活水,也是人格權保障的真實需求。比如,最高檢披露的幾則案例均為(wei) 一些特定時間內(nei) 的輿論熱點。這些案例的背後,是真實存在的社會(hui) 關(guan) 係,是當事人真實的生活。因“社會(hui) 性死亡”而抑鬱,因名譽受侵害而自暴自棄……這些是實實在在的“天大的事”,也是急需法治歸位的“天大的事”。

  把“天大的事”做好不僅(jin) 是檢察機關(guan) 一家的事。檢察機關(guan) 從(cong) 法律監督的視角,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並解疑釋法,有助於(yu) 指導同類案件的規範和準確處置。同時,這也是一場麵向大眾(zhong) 的普法行動。真實的個(ge) 案及明確的處理結果,有助於(yu) 打破網絡“碎片化閱讀”的瓶頸,讓網民既看到“前因”,又看到“後果”,並更加理解“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的內(nei) 涵,引導和規範自己在線上和線下的行為(wei) 。

  檢察機關(guan) 介入人格權保障最常見的利器是公益訴訟。它有助於(yu) 將小案典型化,從(cong) 而避免更多糾紛也滑向小案,甚至發展為(wei) 大案。但檢察資源畢竟有限,每年各級檢察機關(guan) 提起的公益訴訟數量並不多。在案件的選擇上,常常要考慮示範價(jia) 值,以期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這種策略的選擇無可厚非,也將繼續成為(wei) 檢察機關(guan) 加強人格權保護的主要方式。

  “良醫當治病於(yu) 未發之前”

  事實上,相對於(yu) 人格權被侵犯個(ge) 案的多發,網絡的匿名、便捷、低成本、傳(chuan) 播快、裂度大以及聚集效應驚人,加之取證難、舉(ju) 證難等因素,讓被侵權人頻頻遭遇維權難。要扭轉這一局麵,光有公益訴訟和新聞發布還不夠。檢察建議等行之有效的法律監督手段,也應成為(wei) 檢察機關(guan) 在強化人格權保護上的利器。“良醫當治病於(yu) 未發之前”,到了要上法庭,甚至要追究刑責的程度,往往危害後果已經發生,且無法有效修複。

  隻要刷一些社交平台和短視頻網站便不難發現,涉嫌侵犯他人人格權的內(nei) 容比比皆是。那麽(me) ,平台方對用戶上傳(chuan) 或發布的侵權內(nei) 容,究竟負有多少監管責任?這值得討論。

  網絡為(wei) 線上人格攻擊提供了基本條件。但作為(wei) 技術手段,其在帶來侵權風險的同時,也是數字時代原住民最常使用的生產(chan) 和生活工具,這無可指責。工具雖是中立的,提供這項工具服務的平台卻有責任。從(cong) 來沒有隻享受收益,而不承擔責任的生產(chan) 方式。對平台責任的界定和監管,才剛剛開始。

  通過紮實的網絡“田野調查”,認真梳理某一特定網絡平台上的侵犯人格權現象加以研究分析,並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平台方提出警醒和監督,督促平台企業(ye) 改進其對人格權保護、侵權預防和糾紛處置的相關(guan) 機製,這既是網民樂(le) 於(yu) 見到的,其實也是平台方樂(le) 於(yu) 接受的。

  當然,保護網絡時代的人格權,顯然不能隻靠一家機構、一個(ge) 部門。“天大的事”還需每個(ge) 人去盡心維護和捍衛。

  □王琳(法律工作者)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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