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行政賠償司法解釋
科學劃分賠償(chang) 責任 精準監督行政機關(guan)
最高法發布行政賠償(chang) 司法解釋
□ 本報記者 張晨
為(wei)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行行政賠償(chang) 義(yi) 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guan) 於(yu) 審理行政賠償(chang) 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chang) 司法解釋》),明確行政賠償(chang) 的範圍、要件和責任分擔,實現對行政機關(guan) 的精準監督。
該司法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確行政賠償(chang) 範圍要件責任分擔
《行政賠償(chang) 司法解釋》以1997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行政賠償(chang) 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為(wei) 基礎,針對行政賠償(chang) 案件審理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注重對存在分歧的重大疑難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注重規範的針對性、準確性和實效性,進一步規範行政賠償(chang) 案件審理。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於(yu) 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chang) 法及相關(guan) 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複作出規定;對可規定可不規定或者目前尚難以達成基本共識的內(nei) 容,暫不作規定;對於(yu) 舊司法解釋中已經有規定且行之有效的內(nei) 容,繼續加以保留;對於(yu) 近年來審判實踐急需解決(jue) 、舊司法解釋未規定的內(nei) 容,增加相應的條款。”
《行政賠償(chang) 司法解釋》全文共33條,規範行政賠償(chang) 訴訟的受案範圍、進一步明確行政賠償(chang) 範圍和構成要件、規定舉(ju) 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並科學劃分行政賠償(chang) 責任,實現對行政機關(guan) 的精準監督;合理確定“直接損失”範圍、進一步明確財產(chan) 損害的賠償(chang) 標準、明確人民法院判決(jue) 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chang) 不得少於(yu) 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chang) 權益、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chang) 訴訟的規定,體(ti) 現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全麵保護;進一步明確行政賠償(chang) 訴訟原被告主體(ti) 資格、完善行政賠償(chang) 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製度、進一步解決(jue) 一並及單獨提起行政賠償(chang) 訴訟的程序問題、進一步完善公私法賠償(chang) 訴訟的銜接問題,實現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強化法院的釋明義(yi) 務,規範人民法院對損害賠償(chang) 的酌定標準,明確行政賠償(chang) 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強行政賠償(chang) 訴訟實質化解行政爭(zheng) 議效果。
該負責人表示,《行政賠償(chang) 司法解釋》嚴(yan) 格落實國家賠償(chang) 法和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強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chan) 損害的,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chang) 訴訟。
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chang) 訴訟的規定
為(wei) 了準確把握侵權的行政行為(wei) 已經被確認違法的標準,《行政賠償(chang) 司法解釋》列舉(ju) 了常見的兩(liang) 類具體(ti) 表現形式:一是行政行為(wei) 被有權機關(guan) 依照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無效;二是實施行政行為(wei) 的行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因該行為(wei) 被生效法律文書(shu) 或監察機關(guan) 政務處分確認為(wei) 瀆職、濫用職權。
《行政賠償(chang)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行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wei)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主張的損害事實是否存在、損害與(yu) 違法行政行為(wei) 是否存在因果關(guan) 係,以及原告的損失是否已經通過行政補償(chang) 等其他途徑獲得充分救濟等事項一並予以審查,完善了行政賠償(chang) 的法定構成要件。
一般情況下,原告請求行政賠償(chang) 應當對違法行政行為(wei) 造成損害以及損害大小的事實承擔舉(ju) 證責任。但是,以下兩(liang) 種情形,舉(ju) 證責任倒置:一是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ju) 證的,由被告承擔舉(ju) 證責任;二是原告主張其被限製人身自由期間受到身體(ti) 傷(shang) 害,被告否認相關(guan) 損害事實或者損害與(yu) 違法行政行為(wei) 存在因果關(guan) 係的,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解釋還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chang) 訴訟的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yu) 國家賠償(chang)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yan) 重後果”,應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chang) :受害人被非法限製人身自由超過六個(ge) 月;受害人經鑒定為(wei) 輕傷(shang) 以上或者殘疾;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wei) 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yu) 違法行政行為(wei) 存在關(guan) 聯;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ye) 、教育等方麵遭受嚴(yan) 重損害,且與(yu) 違法行政行為(wei) 存在關(guan) 聯。
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ti) 合法產(chan) 權
《行政賠償(chang) 司法解釋》對國家賠償(chang) 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wei) ”包括的情形進行了列舉(ju) ,“其他違法行為(wei) ”包括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wei) ;行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chan) 生法律效果,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chan) 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
《行政賠償(chang) 司法解釋》明確,違法行政行為(wei) 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chan) 損害,不能返還財產(chan) 或者恢複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chan) 的市場價(jia) 格計算損失。市場價(jia) 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jia) 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jue) 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chang) ,不得少於(yu) 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chang) 權益。
《行政賠償(chang) 司法解釋》貫徹平等保護產(chan) 權原則,切實維護民營經濟合法產(chan) 權,明確規定國家賠償(chang) 法“直接損失”賠償(chang) 就是“實際損失”賠償(chang) ,行政機關(guan) 違法行政行為(wei) 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害的,應當予以充分賠償(chang) ;明確規定財產(chan) 賠償(chang) 的計算方式,停產(chan) 停業(ye) 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的範疇,為(wei) 充分賠償(chang) 劃定具體(ti) 標準;明確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過程中違法強拆造成損失的,賠償(chang) 標準和數額不低於(yu) 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補償(chang) 安置標準和數額等等。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貫徹黨(dang) 中央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嚴(yan) 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chang) 法的規定,公正及時審理好行政賠償(chang) 案件,實質化解行政爭(zheng) 議,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guan) 依法行使職權,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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