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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製放生亂象,用法律維護生態平衡

發布時間:2022-09-15 10:11:00來源: 新京報

  ■ 社論

  通過提高必要的違法成本,讓非法放生“動輒得咎”,才能起到震懾、勸阻的效果。

  據極目新聞報道,9月10日中秋節,有多人帶著“清道夫”魚在廣西百色市澄碧湖水庫放生,此事引起熱議。目前,百色市公安部門已介入調查,案件正在處理當中。

  一段時間以來,“放生”似乎成為(wei) 輿論場上的熱詞。從(cong) 放生者看來,此舉(ju) 可以“積善積德”,有的還指望通過放掉一些奇形怪狀“生靈”,為(wei) 自己和親(qin) 朋好友多添些福氣。可現實情況卻是,放生一旦越出法律邊界,不僅(jin) 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放生者本人也將受到法律懲罰。

  尤其,此次新聞報道中放生的“清道夫”魚,屬於(yu) 外來物種,很有可能打破當地生態平衡,後續影響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對此類不負責的放生行為(wei) ,有關(guan) 部門介入調查,是必要且及時的,等待這些非法放生者的,應當是依法嚴(yan) 肅處理。

  其實,從(cong) 本源來看,放生並非洪水猛獸(shou) 。在我國民間,早就有正月初一放生的習(xi) 俗,隨著宗教與(yu) 傳(chuan) 統習(xi) 俗的融合,以及社會(hui) 經濟水平的發展,更催動了放生活動的流行。平心而論,放生對一些人而言,有撫慰情緒、使人向善的作用,選擇合適的放生物種,也會(hui)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野生動物,恢複一定生態環境的積極作用。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放生活動在流行中卻不斷被“異化”,進而滋生出種種亂(luan) 象。在相關(guan) 新聞報道中可以看到,有的在公園放生眼鏡蛇,給遊客人身安全帶來風險;有的則將鱷魚放生於(yu) 景區湖水中,當地不得不成立救援隊,“興(xing) 師動眾(zhong) ”找尋多日……近期,原本生長在美洲的怪魚鱷雀鱔,居然在我國南北多地出現,同樣不能排除非法放生所致。

  審視這些非法放生亂(luan) 象,既給自然生態環境帶來不小的“浩劫”,也給公眾(zhong) 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如此具有社會(hui) 危害性的行為(wei) ,理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進行規範遏製。

  目前,治理“非法放生”行為(wei) ,我國不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就明確規定,“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chan) 損害或者危害生態係統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去年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實施,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引進、釋放、丟(diu) 棄外來物種者,將麵臨(lin) 一萬(wan) 元至二十五萬(wan) 元不等的罰款。而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中,也有要求放生者主動向漁業(ye) 部門報告放生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並接受監督檢查的規定,等等。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從(cong) 目前情況看,鮮有放生者被重罰,很多抓捕的“危險物種”,甚至不知“源頭”,遑論嚴(yan) 肅處理。相關(guan) 法律法規在執行環節打了折扣,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放生亂(luan) 象的存在和蔓延。要讓立法意圖真正落地落實,在及時製止違法行為(wei) 的同時,需根據社會(hui) 危害大小,對非法放生者依法作出處罰,使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通過提高必要的違法成本,讓非法放生“動輒得咎”,才能起到震懾、勸阻的效果。

  當然,遏製非法放生活動,也離不開紮實有效的法律宣介和教育引導,大力倡導科學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對此,有關(guan) 部門有必要加大普法力度,增強對非法放生現實危害、法律後果的社會(hui) 認知度,構築全民參與(yu) 的堅固堤防,才能有效打擊非法放生,維護自然生態環境平衡。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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