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定製產品泛濫 專家:定製化妝品既不安全又涉嫌違法
有商家宣稱量膚定製化妝品“效果驚人” 專(zhuan) 家指出
定製化妝品既不安全又涉嫌違法
● “私人定製”的“特”字號化妝品在網購平台和一些直播間異常火爆,賣家通過定製化的方案、有針對性的配比以及所謂的驚人效果,讓買(mai) 家“激情”下單,而至於(yu) 其是否獲得相關(guan) 的行政許可檢驗,很多賣家不置可否
● 一些商家售賣“材料包”,由顧客自製化妝品實現“私人定製”效果,具體(ti) 操作模式是商家出售化妝品原材料、製作工具和製作方案,顧客自行製作完成。此類行為(wei) 相當於(yu) 將“半成品”拿出去賣,將生產(chan) 場所轉移到外麵,涉嫌違反產(chan) 品質量法
● 專(zhuan) 家建議提升智慧監管水平和監管效率,監管部門應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手段,最大限度把不安全產(chan) 品阻擋在市場之外;還要加大對“特”字號化妝品生產(chan) 、銷售和宣傳(chuan) 中違法行為(wei) 的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形成一定的震懾力;消費者也應提高對廣告信息的辨別能力,要有維權意識,注意留存證據,必要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ju) 報
□ 本報記者 韓丹東(dong)
□ 本報實習(xi) 生 關(guan) 楚瑜
“一人一方,‘定製’專(zhuan) 屬你的美白霜。按你的要求,解決(jue) 問題。”某購物平台上,一位主播這樣介紹其銷售的“私人定製”化妝品——美白霜。
該主播賣力推廣的美白霜屬於(yu) “特殊用途化妝品”,即“特”字號化妝品。此類化妝品主要包括美白、祛斑、染發、燙發、防曬5大類,需要通過相關(guan) 部門的行政許可檢驗,獲得“特”字號之後才能出售。
然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宣稱“私人定製”的“特”字號化妝品在網購平台和一些直播間異常火爆,賣家通過定製化的方案、有針對性的配比以及所謂的驚人效果,讓買(mai) 家“激情”下單,而至於(yu) 其是否獲得相關(guan) 的行政許可檢驗,很多賣家不置可否。
受訪專(zhuan) 家指出,未經檢驗的定製類“特”字號化妝品不一定安全,產(chan) 品成分是否含有激素、重金屬是否含量超標等均未可知。一些商家銷售自製化妝品原材料,相當於(yu) 將生產(chan) 場所轉移到外麵,涉嫌違反產(chan) 品質量法。建議提高監管效率,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手段,將不安全產(chan) 品阻擋在市場之外,同時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形成震懾力。
私人定製產(chan) 品泛濫
質量檢驗結果存疑
在某購物平台上,記者注意到,不少店鋪售賣私人定製的美白霜、祛斑精華液、抗老桃花霜等帶有功能性的特殊用途化妝品,這些產(chan) 品的價(jia) 格大多在百元左右。其中號稱“高級修複方案”的產(chan) 品,一套下來總價(jia) 在300元以上。
這些商家自製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宣傳(chuan) 功效主要集中在“美白、淡斑、祛皺、抗老”等方麵,在售賣服務上也有自己的一套流程。
以“某祛斑修複館”為(wei) 例,客服介紹其售賣的祛斑霜雖然外包裝相同,但每一瓶裏麵的成分不一樣。商家可根據客戶的長斑位置、時間進行“特殊的成分搭配”。緊接著,對方發來一張“搭配室”的照片,彼時已是晚上11點,客服稱“如果現在下單可立即進行現場配置,‘對症下藥’,用完就見效果”。
至於(yu) 具體(ti) 效果,客服進一步解釋稱,如“肌底層改善”“避免黑色素遊離沉積”等。當記者問及是否具備相關(guan) 質檢證書(shu) 和國妝“特”字審批時,對方發來了“特”字號備案證明,不過被問及“私人定製”的美白霜和送檢的產(chan) 品成分、製作工藝是否相同時,對方含糊回答道:“出一瓶,檢一瓶,肯定忙不過來了。”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1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guan) 於(yu) 開展化妝品個(ge) 性化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在部分地區開展化妝品個(ge) 性化服務試點工作,明確指出“特殊化妝品”和“兒(er) 童化妝品”不參加試點。
受訪專(zhuan) 家指出,從(cong) 通知內(nei) 容來看,美白霜、祛斑精華液等屬於(yu) 特殊用途的化妝品,不允許開展個(ge) 性化定製服務。
“試點的個(ge) 性化服務僅(jin) 限於(yu) 被選取企業(ye) 的普通化妝品。不能以試點為(wei) 名,擴大使用範圍。”中國衛生法學會(hui) 常務理事、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鄧利強說,如果商家賣此類定製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會(hui) 因化妝品銷售沒有備案受到處罰。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如果商家擅自銷售未經備案的化妝品,將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chan) 經營的化妝品和專(zhuan) 門用於(yu) 違法生產(chan) 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貨值金額1萬(wan) 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10年內(nei) 不予辦理其提出的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
自製原料肆意售賣
手工操作存在隱患
還有一些商家售賣“材料包”,由顧客自製化妝品實現“私人定製”效果,具體(ti) 操作模式是商家出售化妝品原材料、製作工具和製作方案,顧客自行製作完成。此外,這些商家會(hui) 根據備注要求搭配不同的原材料,宣稱“能根據顧客的膚質來配比,收貨後自己製作就可以了,讓顧客更放心”。
記者調查發現,這些可由顧客自製的化妝品中有不少屬於(yu) “特殊用途化妝品”範疇,如光甘草定美白霜材料包、美白淡斑修複霜材料包、美白蝸牛水乳原料包等,均價(jia) 在60元左右,比商家定製做好的美白霜類化妝品均價(jia) 低一半。
低廉的價(jia) 格、新奇的製作方式吸引了不少顧客購買(mai) 化妝品原料包。據一家售賣此類原料包的商家介紹,這些原材料均為(wei) “草本精華”,甚至達到可食用級別。還有商家直接提供生產(chan) 許可證,稱“絕對安全”。
可這些宣稱“有保障”“效果驚人”“絕對安全”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能肆意流向市場嗎?
“有些商家稱其化妝品是‘天然食品級材料’,甚至搞出‘吃’化妝品的噱頭,但這些都不能作為(wei) 合格化妝品的上市售賣證明。”鄧利強說,商家即使提供了生產(chan) 許可證,也不意味著其可售賣自製化妝品原材料,因為(wei) 化妝品生產(chan) 許可證隻能證明其可出售自己生產(chan) 的化妝品成品,並不包括“半成品”或原料包,將“半成品”拿出去賣,相當於(yu) 將生產(chan) 場所轉移到外麵,涉嫌違反產(chan) 品質量法。
在鄧利強看來,顧客自製化妝品,尤其是特殊用途化妝品,仍存在許多問題:化妝品沒有無菌的加工環境,易變質,存在感染、過敏等健康隱患;顧客手工而非機械化生產(chan) ,原材料的調配比例很難做到精準控製,操作過程的偏差也會(hui) 導致產(chan) 品質量參差不齊;就算成分原料安全,但生產(chan) 中各異的化學反應難以把控,導致成品的穩定性、微生物指標、毒理的安全性等都可能存在問題。
調查中,記者還發現,不少“特”字號化妝品存在誇大產(chan) 品效果、虛假宣傳(chuan) 等現象。如一家精油批發店,其主要銷售“淡斑消斑精華液”,並稱具有奇效,但商品評論區有許多買(mai) 家反映該產(chan) 品並沒有祛斑效果。
該商家介紹,此精華液本名為(wei) “玉容桑萃液”,主要功效是“改善膚質膚色”,要想實現“淡斑消斑”效果,推薦使用另一款祛斑霜,“精華液隻有提亮膚色的效果,要想祛斑,需搭配祛斑霜使用,單一使用精華液‘達不到淡斑效果’”。
對於(yu) 此類行為(wei) ,鄧利強認為(wei) ,商家為(wei) 了提高銷量,利用“祛斑淡斑”等具有特殊功效性的宣傳(chuan) 詞語,過分誇大甚至作假產(chan) 品的真實使用效果。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廣告的內(nei) 容應當真實、合法。化妝品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顯然,售賣‘玉容桑萃液’的商家存在對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ye) 宣傳(chuan) 。”鄧利強說,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違反者可依照廣告法規定給予處罰;采用其他方式對化妝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chuan) 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升智慧監管水平
加大違法懲處力度
為(wei) 什麽(me) “特”字號化妝品亂(luan) 象頻生?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衛生法學教授王嶽分析,首先,在產(chan) 品的抽檢製度中,由於(yu) 監督檢查部門在人力和技術上均具有局限性,導致漏網之魚占絕大部分,一些不法企業(ye) 存在僥(jiao) 幸心理,既想要通過“定製”博取眼球和銷量,又想躲過報備和質檢抽查;其次,由於(yu) 產(chan) 品的監管牽涉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多個(ge) 部門,多頭監管往往會(hui) 出現誰都不管,導致監管力度不足。
“當前行政處罰手段局限於(yu) 沒收、罰款和吊銷執照等,刑事責任目前又過於(yu) ‘謙抑’,導致違法收益與(yu) 懲罰之間失衡。此外,廣大群眾(zhong) 對‘特’字號產(chan) 品和藥品、化妝品之間的區分缺乏相關(guan) 知識,由於(yu) 信息不對稱,容易出現錯誤判斷。”王嶽說。
對於(yu) 如何規範“特”字號化妝品市場,王嶽建議,提升智慧監管水平和監管效率,監管部門應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手段,在第一時間掌握產(chan) 品的質量安全信息,最大限度把不安全產(chan) 品阻擋在市場之外;還要加大對“特”字號化妝品生產(chan) 、銷售和違法宣傳(chuan) 的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形成一定的震懾力。
“消費者也應提高對廣告信息的辨別能力,要有維權意識,注意留存證據,必要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ju) 報。”王嶽說,與(yu) 此同時,要完善健全由消協負責的公益訴訟機製,努力解決(jue) 消費者不願意和無能力維權的問題。(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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