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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後旅行社臨時更改目的地 違約還是欺詐?

發布時間:2023-02-20 15:22:00來源: 廣州日報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ti) 記者魏麗(li) 娜 通訊員蘇倩雯、李宇欣

  隨著旅遊、餐飲等消費的加速回暖,朋友圈又熱鬧起來,大家忙著天南地北,在人山人海中打卡。可旅遊有時也會(hui) 碰上“鬧心事”,小童滿心歡喜參加潛水團,想的是與(yu) 熱帶魚共舞,與(yu) 海龜同遊,誰知跟團遊遭遇“賣家秀”和“買(mai) 家秀”的區別……

  說好中沙“七天樂(le) ” 結果“貨”不對板

  假期裏,原告小童作為(wei) 領隊,為(wei) 包括自己在內(nei) 的10人預訂了被告某樂(le) 公司推出的“中沙船宿”旅遊產(chan) 品,旅遊時間7天6夜,包含5個(ge) 潛水日,12-14次潛水,總費用11萬(wan) 餘(yu) 元,原告小童於(yu) 出發前付清。

  船一離港,船長就稱風浪太大,去不了中沙,要改去西沙。原告小童當即向被告某樂(le) 公司反映。第二天,船隻又因超載以及非法營運被遣返,剩餘(yu) 行程無法繼續。返程後,被告某樂(le) 公司僅(jin) 退還2萬(wan) 元。

  原告小童認為(wei) ,被告某樂(le) 公司作為(wei) 旅遊業(ye) 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知船隻超載和不具備營運資質的後果,且擅自改變行程,明顯存在欺詐,嚴(yan) 重侵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某樂(le) 公司應退回全部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三倍賠償(chang) 損失。

  被告某樂(le) 公司稱,原計劃是組織去中沙潛水,出發後船東(dong) 根據航圖及天氣預報,預判中沙潛水點會(hui) 出現兩(liang) 米以上的暗湧,超出安全潛水的可控範圍。

  如果按原計劃前往中沙,不僅(jin) 需要30-40個(ge) 小時,還可能危及遊客等人的生命安全,當時船隻位於(yu) 中沙和西沙之間的一個(ge) 島,才決(jue) 定留在西沙潛水。

  某樂(le) 公司稱,更改潛水點前已與(yu) 原告小童等人進行過協商,並非擅自修改潛水活動地點,不存在欺詐行為(wei) 。

  對於(yu) 租用船舶的運營性質及核載人數,某樂(le) 公司承認確實沒有審查,但中途返航是因為(wei) 部分潛水活動參與(yu) 者以身體(ti) 不適需要救治為(wei) 由向相關(guan) 部門投訴,相關(guan) 部門要求船隻返航所致。

  行程“縮水”應退款 並非故意不當罰

  香洲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某樂(le) 公司與(yu) 原告小童等旅遊者約定提供7天6夜的中沙旅遊服務,但實際僅(jin) 提供2天的西沙旅遊服務,無論行程目的地還是行程時間,均與(yu) 約定不符,也無證據證明中途返航係基於(yu) 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所致,加之被告某樂(le) 公司未審核活動使用船隻的運營性質(能否客運)和核載人數即組織多人出海旅遊,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考慮到海上行程目的地變更或與(yu) 天氣、風浪等諸多因素相關(guan) ,不能證明被告某樂(le) 公司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欺詐行為(wei) 。原告小童以構成欺詐為(wei) 由訴請被告某樂(le) 公司承擔所收取費用三倍的賠償(chang) 責任,理據不足。

  其他9人對於(yu) 原告小童代表其起訴主張款項退還並無異議,扣除已退還的2萬(wan) 元,最終,法院判決(jue) 被告某樂(le) 公司應向原告小童返還剩餘(yu) 旅遊費用9萬(wan) 餘(yu) 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六十九條規定,導遊、領隊應嚴(yan) 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旅行社應按照包價(jia) 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yi) 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

  如旅遊經營者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wei) ,均屬違約,應當返還合理費用。若存在欺詐行為(wei) ,旅遊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

  《廣州日報》2023年2月20日A8版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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