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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兩次索賄為何定性不同 從梅雲年案說起

發布時間:2023-03-01 11:12:00來源: 中國紀檢監察報

  退休後兩(liang) 次索賄為(wei) 何定性不同

  從(cong) 湖北省宜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原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主任梅雲(yun) 年案說起

  本報記者 方弈霏

  特邀嘉賓

  王祖順 宜昌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王 超 宜昌市紀委監委第十審查調查室副主任

  張 尉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李偉(wei) 文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審委會(hui) 專(zhuan) 職委員

  編者按

  這是一起黨(dang) 員領導幹部在退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索取賄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針對梅雲(yun) 年違紀違法典型問題,如何以案為(wei) 鑒、整治離退休黨(dang) 員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ye) 等問題?梅雲(yun) 年退休後,向老板宋某某索要28萬(wan) 元,又向宜昌某公司索要95萬(wan) 餘(yu) 元,為(wei) 何前者被認定為(wei) 受賄罪,後者被認定為(wei)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我們(men) 特邀相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梅雲(yun) 年,男,1974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曾任宜昌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聯絡處主任,宜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宜昌市發改委)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主任等職,2015年4月退休。

  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ye) ,2014年7月,梅雲(yun) 年在宜昌某石材公司入股50萬(wan) 元人民幣(幣種下同),負責該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至2020年2月累計領取工資、補貼共計38萬(wan) 餘(yu) 元。違規兼職取酬,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梅雲(yun) 年未經宜昌市發改委黨(dang) 組審批並向組織部門備案,在宜昌某商貿公司兼職,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在領取退休費的同時,從(cong) 該公司領取工資7萬(wan) 餘(yu) 元。

  受賄罪。2008年6月至2014年,梅雲(yun) 年在擔任宜昌市發改委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80.7萬(wan) 元,其中有28萬(wan) 元係其退休後索要。

  挪用公款罪。2010年至2013年,梅雲(yun) 年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08.5萬(wan) 元。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2015年下半年,梅雲(yun) 年在退休後,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向發改係統工作人員打招呼,幫助宜昌某公司獲取某建設項目資金200萬(wan) 元,梅雲(yun) 年從(cong) 中索要95萬(wan) 餘(yu) 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3月20日,宜昌市紀委監委對梅雲(yun) 年涉嫌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3月24日,經湖北省監委批準,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6月20日,經宜昌市紀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研究,宜昌市監委將梅雲(yun) 年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移送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宜昌市人民檢察院指定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dang) 紀處分】2022年7月1日,梅雲(yun) 年受到開除黨(dang) 籍處分,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按規定取消。

  【提起公訴】2022年11月7日,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以梅雲(yun) 年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向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jue) 】2022年12月30日,伍家崗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梅雲(yun) 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wan) 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wan) 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七十萬(wan) 元。判決(jue) 現已生效。

  針對梅雲(yun) 年違紀違法典型問題,宜昌如何以案為(wei) 鑒、整治離退休黨(dang) 員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ye) 等問題?

  王超:梅雲(yun) 年退休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違紀違法行為(wei) 主要有以下三個(ge) 特點:一是濫權妄為(wei) ,大肆斂財。梅雲(yun) 年不但挪用單位公款,還向管理服務對象索賄,其利用職務便利,在發改項目申報、資金審批等方麵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私營企業(ye) 主及下屬賄賂80.7萬(wan) 元,同時挪用公款108.5萬(wan) 元。二是違規經商辦企業(ye) ,違規兼職取酬。梅雲(yun) 年違反有關(guan) 規定,在職及退休後,違規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ye) 並違反有關(guan) 規定在企業(ye) 兼職取酬。三是退休後仍行貪腐。退休後,梅雲(yun) 年還利用本人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向發改係統工作人員打招呼,幫助宜昌某公司獲取項目資金,並從(cong) 中索要95萬(wan) 餘(yu) 元。

  王祖順:在案件辦理中,我們(men) 發現仍有部分黨(dang) 員幹部錯誤地認為(wei) 退休就是進了“保險箱”。我委以梅雲(yun) 年案為(wei) 鑒,做實以案促改,進一步加強對離退休黨(dang) 員幹部的監督管理。

  針對梅雲(yun) 年案中暴露出的離退休黨(dang) 員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ye) 、兼職取酬等問題,市紀委監委在充分調研、梳理的基礎上,向市委建議並推動將該問題納入市委巡察的重點內(nei) 容,會(hui) 同市委組織部就上述問題進行座談研討,係統梳理曆年來的政策法規,進一步明確了離退休黨(dang) 員幹部“可為(wei) ”與(yu) “不可為(wei) ”的政策界限。針對違規兼職取酬、經商辦企業(ye) 問題較為(wei) 突出的國有企業(ye) 等行業(ye) 領域,製定《關(guan) 於(yu) 市屬國有企業(ye) 經營管理活動中防止領導人員利益衝(chong) 突的辦法(試行)》等規章製度,強化對國有企業(ye) 領導班子的日常監督。市紀委監委將違規經商辦企業(ye) 、離退休黨(dang) 員幹部違規兼職取酬等問題納入日常監督檢查重點,依托“紀巡審聯動”工作機製,通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線索起底等方式,排查離退休黨(dang) 員幹部是否存在相關(guan) 違紀違法問題。同時,積極協調市委老幹部局,針對離退休黨(dang) 員幹部常見的違紀違法問題開展專(zhuan) 題紀法宣講,強化離退休黨(dang) 員幹部的黨(dang) 性觀念、紀律意識,築牢遵規守紀的思想防線。

  梅雲(yun) 年退休後私自在宜昌某商貿公司兼職取酬,該行為(wei) 如何認定?認定其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係以借為(wei) 名索賄的依據是什麽(me) ?

  王祖順:退休黨(dang) 員幹部違規兼職取酬不僅(jin) 容易催生權錢交易等問題,還會(hui) 導致市場經營主體(ti) 不平等競爭(zheng) ,破壞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在紀法上是被明確禁止的。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的企業(ye) 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ge) 人從(cong) 事與(yu) 原任職務管轄業(ye) 務相關(guan) 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處分。中央組織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黨(dang) 政領導幹部在企業(ye) 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指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ye) 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dang) 委(黨(dang) 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ye) 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dang) 委(黨(dang) 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參照上述規定,認定退休黨(dang) 員幹部兼(任)職行為(wei) 是否構成違規違紀,關(guan) 鍵要從(cong) 任(兼)職限製、時限要求、批準程序、領取薪酬四個(ge) 方麵進行精準界定、依規處理。

  本案中,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梅雲(yun) 年在退休後,在未向其原單位黨(dang) 組報告且未經組織部門備案的情況下,私自在宜昌某商貿公司兼職從(cong) 事經營管理,並在領取退休費的同時,從(cong) 該公司領取工資7萬(wan) 餘(yu) 元,應認定其行為(wei) 構成違規兼職取酬。

  王超:案件調查中發現,2011年11月,梅雲(yun) 年以急需用錢為(wei) 由,向湖北某科技公司總經理王某“借款”5萬(wan) 元,2013年5月,梅雲(yun) 年又向下屬國某“借款”4萬(wan) 元。我們(men) 在判斷梅雲(yun) 年上述行為(wei) 係正常借款還是索賄時,主要是從(cong) 以下幾個(ge) 方麵分析:第一,參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hui) 紀要》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wei) 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wei) 受賄。索賄是受賄的一種表現形式,且不要求“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第二,從(cong) 形式上看,梅雲(yun) 年向王某、國某“借款”後沒有辦理借款手續,也沒有約定借款利息、還款時間,其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三,從(cong) 借款事由、款項去向來看,梅雲(yun) 年向王某、國某“借款”時,沒有說明真實用途,實際上都用於(yu) 個(ge) 人開銷,不存在正當、合理借款事由及去向,且相關(guan) 證據證明梅雲(yun) 年有還款能力而一直未歸還。第四,王某、國某是梅雲(yun) 年的管理服務對象,且被索取數額在三萬(wan) 元以上,可能影響梅雲(yun) 年職權的行使,具有權錢交易的性質。綜上,我們(men) 認為(wei) 梅雲(yun) 年向王某、國某“借款”的行為(wei) 係以借為(wei) 名行索賄之實,構成受賄罪。

  梅雲(yun) 年退休後,向宋某某索要28萬(wan) 元,又向宜昌某公司索要95萬(wan) 餘(yu) 元,為(wei) 何兩(liang) 者認定的罪名不同?

  張尉:2012年至2014年,梅雲(yun) 年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某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在工程款結算等方麵提供幫助,雙方約定可以在退休後兌(dui) 現“回報”。梅雲(yun) 年退休後,向宋某某索要28萬(wan) 元。2015年下半年,梅雲(yun) 年退休後,通過向發改係統工作人員打招呼,幫助宜昌某公司獲取項目資金200萬(wan) 元,並從(cong) 中索要95萬(wan) 餘(yu) 元。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分別規定了斡旋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後索要財物構成受賄罪(斡旋受賄)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區分的關(guan) 鍵有兩(liang) 點。第一,主體(ti) 不同。受賄罪(斡旋受賄)的主體(ti) 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ti) 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qin) 屬或者其他與(yu) 該國家工作人員關(guan) 係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qin) 屬以及其他與(yu) 其關(guan) 係密切的人。第二,客觀行為(wei) 不同。斡旋受賄是受賄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在斡旋受賄中,國家工作人員係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行為(wei) 人利用的係現有工作關(guan) 係產(chan) 生的影響力。此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wei) 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規定的精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請托人謀取利益,並與(yu) 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而利用影響力受賄係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

  具體(ti) 而言,國家工作人員在任職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請托人謀取利益,與(yu) 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應以受賄罪論處。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由於(yu) 上述行為(wei) 均發生在該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後,行為(wei) 人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不是基於(yu) 其任職時的約定或者是作為(wei) 其任職時權錢交易行為(wei) 的“對價(jia) ”,而是一個(ge) 新的行為(wei) ,應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論處。

  本案中,相關(guan) 證據證明,梅雲(yun) 年在職時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宋某某在工程款結算上提供幫助,雙方約定在梅雲(yun) 年退休後兌(dui) 現“回報”,因此梅雲(yun) 年在退休後向宋某某索要28萬(wan) 元的行為(wei) 構成斡旋受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但梅雲(yun) 年索取宜昌某公司95萬(wan) 餘(yu) 元的行為(wei) ,係其在退休後利用曾任宜昌市發改委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主任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發改係統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wei) ,幫助宜昌某公司獲取項目資金,進而索要財物。結合全案證據,梅雲(yun) 年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幫助宜昌某公司謀利並索要財物的犯意產(chan) 生、行為(wei) 著手等都發生在其退休後,應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在審查調查期間,梅雲(yun) 年主動交代了其受賄犯罪事實與(yu) 挪用公款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自首?數罪並罰情況下應如何量刑?

  李偉(wei) 文: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自首需要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liang) 個(ge) 要件。根據“兩(liang) 高”《關(guan) 於(yu) 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犯罪分子沒有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辦案機關(guan) 未掌握的罪行,與(yu) 辦案機關(guan) 已掌握的罪行屬於(yu) 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辦案機關(guan) 僅(jin) 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不成立自首,但一般應當從(cong) 輕處罰。

  本案中,梅雲(yun) 年到案後,一是主動交代了大部分未被監察機關(guan) 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交代了已被監察機關(guan) 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以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不構成自首,但對其所犯受賄罪應當從(cong) 輕處罰;二是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三是主動全額退繳犯罪所得,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酌情從(cong) 輕處罰,且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shu) 》,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cong) 寬處理。

  本院綜合考量梅雲(yun) 年的犯罪事實、性質、後果、對社會(hui) 的危害程度以及相關(guan) 情節,判決(jue) 梅雲(yun) 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wan) 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wan) 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關(guan) 於(yu) 數罪並罰的規定,判決(jue) 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jue) 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綜上,本院最終決(jue) 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七十萬(wan) 元,沒收其犯罪所得。(中國紀檢監察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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