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給了差評 被賣家告上法庭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ti) 記者葉作林 通訊員張雅慧、印強、王晨旭)買(mai) 家因給差評被賣家告上法庭,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該如何判斷?
消費者李某在商家王某經營的網絡店鋪購買(mai) 黃銅拉手,之後李某就案涉訂單發表差評,包括“買(mai) 的這款把手比別人家貴,當時跟賣家溝通了說退我差價(jia) ,讓我必須好評才退,好評是消費者自願的,還要賣家逼迫著發嗎?惡心!很讓人反感!”“剛安裝第一天變黑了,賣家說正常,讓用拋光膏處理說送我一個(ge) ……我不要這幾十塊錢也要讓消費者知道,這個(ge) 把手你得當祖宗供著才行!”“……無良商家!曝光你!” 等內(nei) 容。王某以名譽侵權為(wei) 由,將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wei) ,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享有公正評論的權利,但不能借機誹謗、詆毀。王某係案涉網絡店鋪經營者,李某係購買(mai) 商品的消費者,李某在網上發表消費評價(jia) 的行為(wei) ,本身並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李某發表“差評”內(nei) 容主要針對案涉產(chan) 品變色問題進行描述,並配有相關(guan) 圖片,未有證據顯示評論配圖嚴(yan) 重失實,故對王某主張有關(guan) 李某捏造相關(guan) 產(chan) 品質量描述的主張不予采納。盡管李某在發表差評時使用了“很讓人反感”“惡心”“這個(ge) 把手你得當祖宗供著才行”“曝光你”等用語,但該內(nei) 容仍然是針對案涉產(chan) 品進行的情緒性表達,且評論內(nei) 容未披露王某姓名,也未對王某個(ge) 人的品格、信用等進行負麵評價(jia) 。故本案不足以認定李某的行為(wei) 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害,遂判決(jue) 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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