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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處方藥說明書應當優先進行信息無障礙改造

發布時間:2023-06-28 10:27:00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6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普遍認為(wei) ,草案三審稿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從(cong) 設施建設、信息交流、社會(hui) 服務等方麵對無障礙環境建設作出全麵規定,著力解決(jue) 人民群眾(zhong) 的急難愁盼問題,積極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內(nei) 容全麵、結構合理,已經比較成熟,建議盡快出台。同時,與(yu) 會(hui) 人員也對草案三審稿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修改建議。

  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藥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生產(chan) 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shu) ,方便殘疾人、老年人識別和使用。杜小光委員建議,在上述規定之後增加“非處方藥說明書(shu) 應當優(you) 先進行信息的無障礙改造”。原因在於(yu) ,處方藥的使用說明可以由醫生來告知,而非處方藥說明書(shu) 的信息無障礙改造,顯得更加迫切和有必要。同時,增加強製性規定,可以從(cong) 立法上為(wei) 藥品的監管部門、監察機關(guan) 提供更加明確可行的執法司法依據,並為(wei) 藥品生產(chan) 經營者提供合規性的指引。

  草案三審稿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民政、工業(ye) 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文化和旅遊、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對此,包信和委員建議,在實施過程中確定主管部門,避免因為(wei) “九龍治水”而導致法律在實施時打折扣。彭金輝委員同樣提出,可以明確一個(ge) 牽頭單位,從(cong) 而做好統籌協調工作。

  呂世明委員建議,在第九條等涉及到征求意見的相關(guan) 條文中,明確規定“事先征求意見”。事先征求意見,可以避免在事後改造時浪費資金,從(cong) 而為(wei) 國家節省能源和資金,產(chan) 生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hui) 效益。

  草案三審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為(wei) 殘疾人、老年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發布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hui) 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信息時,條件具備的同步采取語音、大字、盲文、手語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方式。對此,李巍委員建議刪除“條件具備的”這5個(ge) 字,修改為(wei) “應當”,這樣的規定更剛性、更具強製性。

  張勇委員說,殘疾人、老年人作為(wei) 最主要的使用者和最直接的受益者,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好不好用”“管不管用”最有發言權。從(cong) 地方的實踐看,監督員隊伍在監督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維護和管理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促進了當地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高質量發展。因此,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聘請殘疾人、老年人代表擔任監督員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殘疾人、老年人不僅(jin) 是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參與(yu) 者、受益者,也是監督者、推動者。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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