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朋友圈“夾帶公貨”,我說不呢?
“如果愛,請深愛”“別低頭,王冠會(hui) 掉”……若幹年前,當我們(men) 這代互聯網“新新人類”,編織著各種矯情的文字,在社交媒體(ti) 上表達個(ge) 性時,大抵不會(hui) 想到,日後成為(wei) 打工人,自己的社交媒體(ti) 會(hui) 被單位“征用”,要“夾帶公貨”。
最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職工不轉發朋友圈被罰1萬(wan) 元並開除”的司法判例引起了網友的共鳴。涉事單位是一家婦產(chan) 醫院,要求全體(ti) 員工每日推廣醫院信息並對信息轉發量進行考核,未達標者按照200元/人的標準扣發薪酬。2017年7月-2021年8月期間,員工陳某因未按要求轉發,被醫院扣除薪酬。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jue) 該醫院補發陳某1萬(wan) 元工資並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50809.6元。醫院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該婦產(chan) 醫院製定的微信鏈接推廣活動,因涉及勞動者報酬和微信朋友圈的個(ge) 人生活,屬於(yu) 直接涉及勞動者相關(guan) 利益的製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hui) 討論通過。醫院扣除員工報酬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案例實在太能引起“打工人”的共鳴了。日常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wei) 了營銷和擴大宣傳(chuan) ,用各種內(nei) 部的製度、規定,幾乎強行“征用”了勞動者的朋友圈。有的網友在銷售崗位工作,經常需要轉發促銷信息到朋友圈,“感覺自己跟個(ge) 微商似的”,被很多朋友屏蔽。有的網友吐槽,“節假日單位有活動要發,平時沒活動製造活動也要發,每天都要發,還規定發幾條,這到底是誰的朋友圈?”有人則擔心,“在哪兒(er) 工作屬於(yu) 個(ge) 人隱私,發朋友圈讓一些不熟悉的微信聯係人都看到,很沒安全感。”
按理說,“我的朋友圈我做主”,不排除有人喜歡在朋友圈發一些工作相關(guan) 的內(nei) 容:有的出於(yu) 對工作內(nei) 容的認同,主動宣傳(chuan) ;有的則希望展示自己的職場努力,實現“向上管理”;更典型的,莫過於(yu) 用個(ge) 人聲譽背書(shu) 、向社交圈子打廣告的微商了。
然而不少勞動者確實反感單位強製發朋友圈的要求,迫於(yu) 工作和生活的壓力,不得不忍氣吞聲,默默完成這份分外的任務。甚至不少單位還搞出“雙標”,上班時間不能隨便擺弄手機,下班後卻恨不得把你的朋友圈收歸公有。打個(ge) 比方,一個(ge) 人下班後,家裏的窗戶要被迫承包給單位打廣告,將“薪”比心,單位是不是應當承擔廣告位費用?
可現實是,單位往往不會(hui) 給勞動者漲這筆錢,反而覺得理所當然,發朋友圈沒獎,沒發要罰。前不久,浙江某研究院職工因未轉發團建視頻被通報批評,消息被曝出後登上了熱搜榜,涉事單位這才意識到“不妥”,撤銷了該通報。
重慶市三中院的判決(jue) 給“打工人”撐腰。法院通過該案釋法表示,員工的個(ge) 人社交賬號係熟人社會(hui) 衍生產(chan) 物,其與(yu) 生俱來具有熟人屬性。微信朋友圈作為(wei) 個(ge) 人社交微信賬號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用於(yu) 記錄和分享賬號使用者日常生活,故其使用應由賬號所有者本人自主決(jue) 定,用人單位強製要求勞動者在個(ge) 人社交賬號中“夾帶公貨”,本質上侵害了勞動者對個(ge) 人社交賬號的使用權,限製了勞動者個(ge) 人社交自由。法院還特別指出,該行為(wei) 還致使勞動者本人無法對企業(ye) 宣傳(chuan) 信息合法性及真實性進行篩查,破壞了言責一致的社會(hui) 基本準則。這既不合乎情理,亦不符合法律規定。
今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個(ge) 案例,回答了“下班了也得緊盯微信算不算加班”的問題。李女士曾在某科技公司任產(chan) 品運營,她主張在下班後、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共計加班了500餘(yu) 小時,但公司均沒有支付相關(guan) 費用,並提交了聊天記錄、排班表和軟件打卡記錄截圖、《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等。科技公司表示,李女士是運營部門負責人,“單位有事在下班後給她打個(ge) 電話不屬於(yu) 加班”。對於(yu) 李女士主張的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值班的情況,科技公司稱,“隻是需要回複一下客戶需要的信息,不屬於(yu) 加班的範疇”。
法院審理認為(wei) ,對於(yu) 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ti) 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ti) 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nei) 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ti) 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wei) 加班,因此判決(jue) 科技公司支付了部分加班費。
近年來,類似的司法案例不斷出現,對網絡社交時代的一些職場新現象進行了明確。部分用人單位也是時候調整自己的管理和理念,更加尊重員工的個(ge) 人權益。畢竟,一個(ge) 好的職場環境,需要勞資雙方都能夠問“薪”無愧。
劉言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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