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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吸食“笑氣”者笑不起來

發布時間:2023-08-17 11:02:00來源: 法治日報

  銀川警方精準打擊涉“笑氣”違法犯罪

  讓吸食“笑氣”者笑不起來

  □ 本報記者   申  東(dong)

  □ 本報通訊員 申新燕

  為(wei) 了尋求刺激,竟約著小夥(huo) 伴在KTV裏吸食“笑氣”,自認為(wei) 不會(hui) 受到法律製裁,卻不曾想害人又害己。

  近日,18歲的周某及其同夥(huo) 吸食“笑氣”時被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公安局興(xing) 慶區分局緝毒民警當場抓獲,涉案5人被行政處罰。

  “笑氣”化學名稱為(wei) 一氧化二氮,常用於(yu) 食品加工領域,用於(yu) 奶油塑形的發泡劑。

  “雖然‘笑氣’並未被列為(wei) 毒品概念管製,但人體(ti) 吸食後,可以達到與(yu) 毒品相似的致幻效果。因此,一些年輕人為(wei) 了尋求刺激,將‘笑氣’作為(wei) 毒品的替代品,以為(wei) 可規避法律處罰,導致快速傳(chuan) 播。”銀川市禁毒支隊副支隊長蘇文斌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針對“笑氣”多為(wei) 年輕人聚眾(zhong) 吸食的特點,前不久,銀川禁毒部門召開專(zhuan) 題會(hui) 議研究分析涉“笑氣”違法犯罪形勢,部署推進專(zhuan) 項打擊整治行動,抽調精幹警力成立研判專(zhuan) 班,整合數據資源,統籌開展全市涉“笑氣”違法犯罪線索搜集分析,為(wei) 精準打擊提供有力支撐。

  吸食者多為(wei) 青少年

  7月4日,興(xing) 慶區公安分局緝毒大隊民警接到群眾(zhong) 線索舉(ju) 報,有人在KTV包廂聚眾(zhong) 吸毒。接到舉(ju) 報線索後民警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周某,並展開跟蹤工作。次日淩晨,辦案民警發現周某攜帶一個(ge) 紙盒和4名年輕男女進入一KTV包廂內(nei) 。

  辦案民警告訴記者,打開包間的燈光後,發現有幾個(ge) 年輕人橫七豎八躺在包間的沙發上“閉目養(yang) 神”,包間餐桌上的餐具放得亂(luan) 七八糟,餐桌上還擺放著吸食“笑氣”剩餘(yu) 的氣罐和幾個(ge) 氣球。民警見狀對這些人進行控製時,他們(men) 才如夢初醒,十分驚慌。

  經調查取證,現場5人因好奇均吸食了“笑氣”,“笑氣”由嫌疑人周某提供。據周某供述,他在網上結識了一個(ge) 網友,向他介紹“笑氣”不是毒品,不受管製,吸食後成癮危害小,但帶來的興(xing) 奮刺激感和吸食其他毒品一樣。在網友的教唆下,周某通過快遞從(cong) 網上買(mai) 了幾罐“笑氣”,並約來朋友一起“嚐鮮”。

  無獨有偶。近日,賀蘭(lan) 縣公安局廣辟線索來源,循線追蹤,深挖細查,先後抓獲2名非法使用“笑氣”人員,收繳3個(ge) 儲(chu) 存罐及多個(ge) 吸食工具。

  蘇文斌告訴記者,從(cong) 案件偵(zhen) 辦情況來看,吸食者多為(wei) 年輕人,對“笑氣”的危害性認識不足,以為(wei) 法律未列為(wei) 毒品管製,其現實危害就不大,容易被誘騙吸食。

  “同時,目前對吸食‘笑氣’者隻能治安處罰,一些青少年認為(wei) 違法成本低,故而為(wei) 尋求刺激鋌而走險。”蘇文斌說。

  認識不統一打擊難

  雖然銀川警方近期接連破獲了3起吸食“笑氣”的案件,且都以治安案件進行了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打擊這類案件還存在諸多難點。

  蘇文斌介紹說,2019年,公安部禁毒局將“笑氣”案件納入目標案件管理機製,2020年8月,公安部辦公廳下發《關(guan) 於(yu) 切實加強“笑氣”管控工作的通知》,並納入執法考核,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對案件處理認識不統一。禁毒部門將販吸“笑氣”案件視為(wei) 毒品替代物進行處理,法製部門對“笑氣”違法犯罪行為(wei) 認定尚無共識。在實際操作中,銀川警方多以“非法經營罪”和“妨害藥品管理罪”進行行政處罰,打擊力度有限。

  打擊吸食“笑氣”案件存在發現難、檢測難等難題。蘇文斌對記者說,“笑氣”在人體(ti) 內(nei) 停留時間短,滅失快,不像其他毒品,可以通過尿檢、毛發檢測等手段,即使過了很長時間也可以固定證據。對已吸食“笑氣”人員無法認定和追溯吸食史,打擊處理吸食行為(wei) 困難。

  “上述查處的3起案件,都是當場抓獲嫌疑人吸食‘笑氣’的證據,如現場裝有‘笑氣’的氣罐,購買(mai) ‘笑氣’的支付交易憑證,以及嫌疑人在朋友圈裏吸食‘笑氣’後炫耀的視頻,才將這3起案件辦成了鐵案。”蘇文斌說。

  出台意見指導辦案

  為(wei) 規範涉“笑氣”行政案件辦理,明確證據標準,提高執法質量,今年8月,銀川市公安局專(zhuan) 門印發《關(guan) 於(yu) 涉“笑氣”警情的處置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針對“笑氣”作為(wei) 毒品替代品在社會(hui) 上蔓延的態勢,從(cong) 保護人民群眾(zhong) 特別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出發,強化了禁毒部門的主動擔當,同時在現有法律條件下為(wei) 加強“笑氣”治理提供了操作流程。

  針對涉“笑氣”案件搜集固定證據難問題,《意見》不僅(jin) 詳細列舉(ju) 了現場依法取證的要點,比如現場發現的“笑氣”可疑物,應當現場拍照、清點、封存,帶至公安機關(guan) 辦案場所保管,並製作筆錄。封存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避免破壞相關(guan) 痕跡。對“笑氣”可疑物清點、封存等,應當有嫌疑人員或見證人在場。同時,對證據收集,如物證、書(shu) 證、證人證言等都做了詳細列舉(ju) 說明。

  蘇文斌說,針對涉“笑氣”定罪量刑難問題,《意見》對以非法使用危險物質予以處罰的情形進行了列舉(ju) 。對違法嫌疑人本人拒不承認吸食行為(wei) 的,但同時符合現場查獲壓縮的或液化的“笑氣”的;違法嫌疑人本人供認儲(chu) 存或攜帶壓縮的或液化的“笑氣”,且準備用於(yu) 自己或他人吸食的事實的,以非法儲(chu) 存或攜帶危險物質予以處罰。(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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