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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煤礦生產戴好法治“安全帽” 相關部門解讀《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發布時間:2024-02-05 14:06:00來源: 科技日報

  ◎本報記者 陸成寬

  2月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ju) 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應急管理部、司法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guan) 負責人對近日公布的《煤礦安全生產(chan) 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

  會(hui) 上,應急管理部黨(dang) 委委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錦生介紹,《條例》是煤礦安全生產(chan) 領域的一部基礎主幹法規,全麵總結了近年來煤礦安全生產(chan) 工作經驗,是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安全生產(chan) 工作高質量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對煤礦安全生產(chan) 工作影響深遠。

  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規固化下來

  安全生產(chan) 事關(guan) 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事關(guan) 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穩定大局。煤礦作為(wei) 傳(chuan) 統高危行業(ye) ,一直是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重中之重。國務院2000年、2005年先後出台了《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guan) 於(yu) 預防煤礦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對預防煤礦事故發生、保障煤礦安全生產(chan) 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煤礦安全生產(chan) 出現了一些新情況。2020年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體(ti) 製進行了改革,202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對安全生產(chan) 的原則要求和具體(ti) 製度做了進一步完善,2023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意見》。

  為(wei) 把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在煤礦安全生產(chan) 領域予以細化落實,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在整合《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預防煤礦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兩(liang) 部行政法規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

  當前,煤礦領域存在安全生產(chan) 責任落實不到位、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安全管理體(ti) 製機製不完善等突出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men) 進行了認真調查研究,總結近年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規固化下來,從(cong) 完善體(ti) 製機製的方麵作出了相應規定。”黃錦生說,一是確立煤礦安全生產(chan) 工作原則,二是強化企業(ye) 主體(ti) 責任,三是嚴(yan) 格政府部門監管責任。

  黃錦生指出,《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有利於(yu) 全麵規範煤礦安全生產(chan) 工作,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進一步強化監管監察職責,對促進煤礦安全生產(chan) 形勢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yi) 。

  煤礦必須配備懂安全生產(chan) 技術的礦長

  安全生產(chan) 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樣,人是最重要的因素。據統計,90%以上的煤礦生產(chan) 安全事故都與(yu) 人的不安全行為(wei) 有直接關(guan) 係。當前,部分煤礦從(cong) 業(ye) 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chan) 的管理者技術水平不高,是影響礦山安全生產(chan) 的最大短板,必須下大力氣解決(jue) 。

  “我們(men) 在監管監察中發現,有不少煤礦辦礦能力和水平不高。煤礦的‘五職’礦長不懂安全、不會(hui) 技術,隻知道出煤,有個(ge) 別礦井甚至一個(ge) 礦連一個(ge) ‘明白人’都沒有。”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說。

  為(wei) 此,《條例》明確規定,煤礦企業(ye) 必須為(wei) 煤礦配備懂安全生產(chan) 技術的礦長、生產(chan) 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要求煤礦企業(ye)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持續保持安全生產(chan) 知識、管理能力和水平。

  我國煤礦賦存條件十分複雜、隱蔽致災因素多樣,對安全生產(chan) 技術要求比較高。為(wei) 進一步提升科技保障能力,《條例》規定要求必須配備主要技術負責人,建立健全並落實企業(ye) 技術管理體(ti) 係,根據不同災害類型,比如瓦斯類型、衝(chong) 擊地壓類型、水害類型,配備相應組織機構和相應技術管理人員。

  同時,《條例》還鼓勵支持煤礦安全生產(chan) 先進技術推廣和智能化開采,推動減人提效,降低礦工勞動強度,改善礦工作業(ye) 環境,提高安全生產(chan) 高效集約水平。

  此外,《條例》在法規層麵強化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ye) 負責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ti) 製。其中,《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明確每一個(ge) 煤礦企業(ye) 的安全監管主體(ti) ,確保“礦礦有人管”。(科技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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