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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成本,優化口岸營商環境 4月起這些港口收費將減並

發布時間:2022-03-21 09:30:00來源: 工人日報

  本報訊(記者杜鑫)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下發《關(guan) 於(yu) 減並港口收費等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減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擴大船方自主決(jue) 定是否使用拖輪的船舶範圍,降低貨主企業(ye) 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進口岸營商環境優(you) 化。

  根據《通知》,取消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政府定價(jia) ,將其納入港口作業(ye) 包幹費作為(wei) 子項,該子項收費標準不得高於(yu) 原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

  此外,調整引航(移泊)費計費結構,分類降低港口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深圳港、湄洲灣港、日照港、錦州港等4個(ge) 港口降低引航費基準費率15%,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大連港、唐山港、青島港、連雲(yun) 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黃驊港、煙台港、廈門港、泉州港等14個(ge) 港口降低引航費基準費率10%,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5%執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執行。經測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機構減費金額約每年3.2億(yi) 元。

  《通知》要求,港口經營人等單位要嚴(yan) 格執行價(jia) 格政策,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製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guan) 代理企業(ye) 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不得加價(jia) 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製收費。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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