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出台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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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6月6日訊 記者蒲曉磊為(wei) 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今天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係列舉(ju) 措。
《辦法》規定,任何企業(ye) 、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專(zhuan) 業(ye) 文身機構以及提供文身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美容美發機構、社會(hui) 組織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辦法》明確,要嚴(yan) 格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衛生健康部門不得審批同意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項目;對之前已經文身且有意願“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規範醫療美容服務。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ti) 登記注冊(ce) 時,要在從(cong) 事文身服務活動市場主體(ti) 的營業(ye) 執照上相關(guan) 經營範圍後明確標注“除麵向未成年人”。商務部門應當配合相關(guan) 部門,指導行業(ye) 協會(hui) 督促美容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hui) 組織登記管理,不得審批同意社會(hui) 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
《辦法》明確,對文身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有關(guan) 部門依照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理;其他市場主體(ti) 未依法取得營業(ye) 執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要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規定進行查處;對個(ge) 人違反規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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