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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為親屬攬儲提供幫助 親屬所獲獎金能否作為違紀款收繳

發布時間:2022-06-08 10:28:00來源: 中國紀檢監察報

  違規為(wei) 親(qin) 屬攬儲(chu) 提供幫助 親(qin) 屬所獲獎金能否作為(wei) 違紀款收繳

  實踐中,一些商業(ye) 銀行為(wei) 了提高業(ye) 績,定向招收領導幹部親(qin) 屬到銀行工作,通過親(qin) 屬關(guan) 係拉到更多公款存儲(chu) 。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存儲(chu) 公款,為(wei) 在商業(ye) 銀行工作的配偶、子女等親(qin) 屬攬儲(chu) 提供幫助,其配偶、子女等親(qin) 屬因此獲得銀行的高額績效獎金,能否作為(wei) 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一種觀點認為(wei) ,因該獎勵係直接給予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等親(qin) 屬,而非領導幹部本人,不屬於(yu) 其本人違紀所得,因此不能作為(wei) 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可以讓相關(guan) 人員主動登記上交。第二種觀點認為(wei) ,該領導幹部親(qin) 屬獲取的獎金獎勵與(yu) 領導幹部違紀行為(wei) 具有直接、必然因果關(guan) 係,可以作為(wei) 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實踐中存在大量的類似情形,若對高額的獎勵獎金不予收繳,違紀行為(wei) 的經濟懲罰性無從(cong) 體(ti) 現。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領導幹部親(qin) 屬因領導幹部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單位獎勵,應當作為(wei) 違紀所得予以收繳。理由如下:

  第一,違紀所得並不要求違紀行為(wei) 人所有。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於(yu) 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所謂“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是指黨(dang) 員通過實施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財產(chan) 以及可用貨幣計算的財產(chan) 性利益。該規定並未要求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是違紀行為(wei) 人本人獲得,即並未對利益歸屬作出明確要求。而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就是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wei) 親(qin) 屬及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行為(wei) ,該利益一般歸屬於(yu) 親(qin) 屬及特定關(guan) 係人,而非領導幹部本人。

  第二,違紀行為(wei) 與(yu) 獎金獎勵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guan) 係。一般情況下,領導幹部對其違規存儲(chu) 公款為(wei) 在商業(ye) 銀行工作的親(qin) 屬攬儲(chu) 提供幫助後,該親(qin) 屬會(hui) 獲得單位獎金獎勵是明知的,其違紀行為(wei) 的目的也是為(wei) 了幫助親(qin) 屬謀取利益。因此,違紀行為(wei) 與(yu) 親(qin) 屬獲得的獎金獎勵之間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guan) 係,該獎金獎勵可以認定為(wei) 違紀所得。如某市國土局原黨(dang) 組成員、市土地收儲(chu) 中心原主任陳某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存儲(chu) 公款,為(wei) 其在商業(ye) 銀行工作的女兒(er) 完成4億(yi) 元攬儲(chu) 任務。後陳某被給予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其女兒(er) 因陳某違紀行為(wei) 獲得的近百萬(wan) 元績效獎勵被收繳。

  第三,相關(guan) 人員不得因他人違紀行為(wei) 獲取利益。親(qin) 屬對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為(wei) 其攬儲(chu) 提供幫助是明知的,對其因此能夠獲取高額獎勵也是明知的,其主觀方麵表現為(wei) 積極追求該獎金獎勵。如果不對通過違紀行為(wei) 直接獲取的經濟利益進行收繳,則會(hui) 出現他人因領導幹部的違紀行為(wei) 獲取經濟利益這一結果,難以實現“三個(ge) 效果”有機統一。參考民法關(guan) 於(yu) 善意取得的製度規定,對於(yu) 將贓款贓物贈送他人的,被贈送人也無法獲取財物所有權。因此,親(qin) 屬不能因領導幹部違紀行為(wei) 獲取利益。

  第四,經濟上的製裁能夠有效斬斷相關(guan) 利益鏈。執紀執法實踐中,親(qin) 屬通過領導幹部違規攬儲(chu) 行為(wei) 獲得經濟利益較為(wei) 普遍,有的甚至獲得巨額經濟利益。利用公款存儲(chu) 謀私逐利,正成為(wei) 利益輸送新手法,要斬斷相關(guan) 利益鏈,破解“潛規則”,必須從(cong) 經濟上予以製裁。否則,銀行係統將精力放在拉關(guan) 係上,容易引發惡性競爭(zheng) 、產(chan) 生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領導幹部也容易出現違規存儲(chu) 公款為(wei) 親(qin) 屬攬儲(chu) 提供幫助,再通過親(qin) 屬收受“好處費”,以“合法合規獲取獎金獎勵”掩蓋實際收受“好處費”的事實。

  第五,相關(guan) 人員主動登記上交沒有依據。主動登記上交一般是指被審查黨(dang) 員承認其所持有的特定款物是違規收受他人的,因時間久遠、記憶模糊等原因,導致僅(jin) 有被審查人單方交代,缺少客觀證據印證。此類事實不能作為(wei) 處分依據,相關(guan) 財物不能作為(wei) 違紀所得,但可以據此對黨(dang) 員進行批評教育,對相關(guan) 財物由黨(dang) 員主動登記上交。在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存儲(chu) 公款為(wei) 親(qin) 屬攬儲(chu) 提供幫助時,處理處置的是該領導幹部而非其親(qin) 屬,讓其親(qin) 屬主動登記上交財物沒有依據。若不能作為(wei) 違紀所得收繳,在該親(qin) 屬堅持不交的情況下,無法對高額獎金獎勵進行收繳。

  (作者單位:江西省紀委監委)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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