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區開寵物殯儀館被熱議,寵物殯葬亟需行業規範
作者:唐偉(wei)
據報道,江蘇南京河西南某小區共有6000餘(yu) 戶住戶,但小區北門卻開了一家“寵物殯儀(yi) 館”,而且這家店鋪路對麵就是該小區的學區學校。居民們(men) “炸了鍋”:不是說學校周邊不允許設殯儀(yi) 館嗎?沒有領取營業(ye) 執照也可以開店?此事引起熱議。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對於(yu) 寵物殯葬這種新興(xing) 業(ye) 態,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法律都存在空白,導致不少民間糾紛很難解決(jue) 。同時,該行業(ye) 存在的種種問題也有待規範。
寵物殯儀(yi) 館作為(wei) 新生事物,給執法監管和行業(ye) 規範帶來了很大難度。對於(yu) 在居民樓下開寵物殯儀(yi) 館,相關(guan) 部門似乎陷入了無法可依的困境中,再加上市場監管、民政、文旅和街道等多方主體(ti) ,也形成了管治真空。在相關(guan) 法律仍存在空白的情況下,需要多部門共議,找到解決(jue) 途徑,為(wei) 行業(ye) 提供更長遠的治理思路。
殯葬業(ye) 所針對的主體(ti) 是自然人,寵物殯葬非法定意義(yi) 上的殯葬,按照“法無禁止便可為(wei) ”的法定原則,其行為(wei) 則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拋開寵物無害化處理的這個(ge) 關(guan) 鍵環節,僅(jin) 就開展寵物接送、遺體(ti) 清理、告別儀(yi) 式、哀悼、做骨灰飾品等業(ye) 務,也依然沒有脫離喪(sang) 葬這個(ge) 事實。殯儀(yi) 館此類的設施和從(cong) 事殯葬相關(guan) 的業(ye) 務都有著極為(wei) 嚴(yan) 格的場所要求,遵循“鄰避效應”而選擇在遠離居民區之處。從(cong) 法律的角度看,根據《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寵物殯儀(yi) 館”因特定對象為(wei) 寵物而非自然人,不屬於(yu) 法定意義(yi) 上的殯葬業(ye) ,不過其違背了公序良俗。
從(cong) 大量的事實上看,違反了公序良俗就很難有存續的空間,同時還會(hui) 激發社會(hui) 矛盾和衝(chong) 突。比如北京通州的蓮水怡園小區業(ye) 主發現自己小區的底商要開一家殯葬服務門店,小區業(ye) 主們(men) 紛紛表示不能接受,進行集體(ti) 維權,撥打電話向上進行反映的同時,還在其門店懸掛了橫幅。2017年,南京江寧一小區開“托老所”,業(ye) 主聯合抵製,同年,廣東(dong) 深圳一小區開動物收容所遭抵製。南京這家商戶把寵物殯儀(yi) 館且緊鄰學區學校,遭受到小區居民的集體(ti) 抵製不足為(wei) 奇。
表麵上看,基於(yu) 既有法律條款和職能界定,相關(guan) 部門的有效履職和規範管理有較大挑戰,不過,僅(jin) 就符合公序良俗這一法定原則,相關(guan) 部門依然可以開展“前置審查”,對新開辦商鋪或企業(ye) 的合理合情性進行把關(guan) ,而不必等到開辦之後進行審查。即便按照先照後證的基本原則,對於(yu) 未排除在法定範圍外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wei) ,應當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給予幹預和處置。尤其是針對那些涉及群體(ti) 利益的經營行為(wei) ,基於(yu) 維護公眾(zhong) 利益和社會(hui) 穩定等各種因素,都應當實施公序良俗審核把關(guan) ,從(cong) 源頭上進行有效預防和規避,如此類似的現象才不會(hui) 重演。(唐偉(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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