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須加強監管 築牢風險底線
原標題:財務公司須築牢風險底線
財務公司正迎來強監管。繼證監會(hui) 和銀保監會(hui) 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規範上市公司與(yu) 企業(ye) 集團財務公司業(ye) 務往來的通知》後,銀保監會(hui) 7月29日正式對外發布《企業(ye) 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
兩(liang) 部門的聯合通知劍指關(guan) 聯交易,明確控股股東(dong) 及實際控製人應當保障其控製的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強調財務公司應當加強關(guan) 聯交易管理。而《辦法(征求意見稿)》相較原有的《企業(ye) 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在市場準入、業(ye) 務範圍、監管指標和公司治理等方麵作出較大調整,可謂是對財務公司監管的一次“全麵升級”。由原中國銀監會(hui) 於(yu) 2006年發布的原有管理辦法,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已無法滿足財務公司行業(ye) 高質量發展和當前新監管形勢的要求。
一方麵,原有管理辦法在市場準入標準、對外開放政策、業(ye) 務範圍和監管要求等諸多方麵已明顯不符合經濟高質量發展要求;另一方麵,近年來企業(ye) 集團經營風險向財務公司傳(chuan) 導問題已日益突出,個(ge) 別財務公司被集團利用淪為(wei) 對外融資工具,加速將產(chan) 業(ye) 風險轉化為(wei) 金融風險,造成惡劣的社會(hui) 負麵影響,嚴(yan) 重影響了整個(ge) 財務公司行業(ye) 的政策環境、外部形象。
強化對財務公司的監管不僅(jin) 是維護行業(ye) 正常秩序的需要,也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要求。《辦法(征求意見稿)》優(you) 化了財務公司的業(ye) 務範圍,區分財務公司對內(nei) 基礎業(ye) 務和對外專(zhuan) 項業(ye) 務,實施分級監管。同時,強化向上延伸監管,以防範集團產(chan) 業(ye) 風險,對股東(dong) 監管和公司治理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辦法(征求意見稿)》在防範風險方麵提出了較為(wei) 詳細的舉(ju) 措,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比如,近年來個(ge) 別企業(ye) 集團利用財務公司違規開具大量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在集團出現經營危機後,財務公司承兌(dui) 票據逾期,造成重大社會(hui) 影響。針對票據業(ye) 務可能出現的風險,《辦法(征求意見稿)》新增“票據承兌(dui) 餘(yu) 額不得超過資產(chan) 總額的15%、承兌(dui) 匯票保證金餘(yu) 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10%、票據承兌(dui) 和轉貼現總額不得高於(yu) 資本淨額”等監管指標;將原監測指標“票據承兌(dui) 餘(yu) 額不得超過存放同業(ye) 餘(yu) 額的3倍、貸款餘(yu) 額不得高於(yu) 存款餘(yu) 額與(yu) 實收資本的80%”規範為(wei) 監管指標,要求財務公司儲(chu) 備足夠的流動性資產(chan) ,控製財務公司對外業(ye) 務總額,加強財務公司對外業(ye) 務的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
在一些財務公司風險事件的背後,往往暴露出企業(ye) 集團操控財務公司經營、財務公司自身公司治理嚴(yan) 重失效等問題。為(wei) 預防財務公司風險積聚及外溢,《辦法(征求意見稿)》新增“公司治理”章節,增加黨(dang) 的領導、內(nei) 部控製、風險管理、股東(dong) 股權和關(guan) 聯交易管理等內(nei) 容,明確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和集團不得幹預財務公司業(ye) 務經營。由於(yu) 企業(ye) 集團和財務公司存在高度關(guan) 聯性和風險傳(chuan) 導性,新的監管辦法還要求財務公司應向監管部門報送其所屬集團相關(guan) 報表數據和經營狀況,明確監管部門有權實地走訪或調查股東(dong) 經營情況、詢問相關(guan) 人員、調閱相關(guan) 資料等要求,進一步強化對股東(dong) 的監管。
當前強化對財務公司的監管有助於(yu) 杜絕關(guan) 聯交易,防止產(chan) 業(ye) 風險向金融風險轉化,築牢防範風險的堤壩。對財務公司來說,要根據新的監管要求盡快整改,將此次監管升級作為(wei) 推動業(ye) 務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契機,進一步堅守主責主業(ye) ,堅守正確的定位、專(zhuan) 注服務集團內(nei) 部,時刻牢記惟有築牢風險底線,才能更好服務實體(ti) 經濟發展。(陸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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