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家樹木被判刑,冤嗎
作者:劉婷婷 法學副教授
砍了自家的樹也被判刑?近日,廣西賓陽縣法院宣判了一起濫伐林木案件,男子盧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雇人砍伐自家種植的11.7畝(mu) 的林木,蓄積量為(wei) 75.4立方米,導致生態環境受到了破壞,造成涉案林木資源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jia) 值為(wei) 1.3萬(wan) 餘(yu) 元。最終,盧某因犯濫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ge) 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1.5萬(wan) 元;賠償(chang) 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1.3萬(wan) 餘(yu) 元,支付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6000元並公開道歉。
砍自家種植的樹也要被判刑,這一點讓很多人不解。根據憲法和民法典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an) 不受侵犯,森林法也規定了,農(nong) 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ge) 人所有。明明這11.7畝(mu) 的林木都是自家種植的,屬於(yu) 個(ge) 人的合法財產(chan) ,怎麽(me) 就不能自行處置呢?
因為(wei) 這些林木不僅(jin) 承載了個(ge) 人的財產(chan) 所有權,更承載了生態服務的特定公共功能。雖然說林木為(wei) 個(ge) 人種植,個(ge) 人也有支配林木收益的權利,但這些法定權利的行使,應當在生態環境保護所允許的範圍之內(nei) ,換言之,砍樹不是不可以,但決(jue) 不能破壞生態環境。
基於(yu) 這個(ge) 立法目的,森林法確立了許可製度,以確保林木資源可持續發展,維係生態環境平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並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nong) 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ge) 人承包集體(ti) 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
審視盧某采伐林木的行為(wei) ,其錯誤之處,不僅(jin) 是未申請采伐許可證,從(cong) 導致的後果來看,已達到需要入刑問罪的程度。
我國刑法規定的濫伐林木罪,起刑標準是“數量較大”,對應的量刑幅度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最高法《關(guan) 於(yu) 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ti) 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盧某砍伐林木75.4立方米,明顯已超過10-20立方米的立案門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不能據此認為(wei) 我國法律對林木砍伐過於(yu) 苛刻。事實上,對於(yu) 一般性的砍伐林木行為(wei) ,法律也留出了空檔。根據森林法,農(nong) 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ge) 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受到嚴(yan) 格限製的,是自留山等特定區域,以及數目超過“零星”標準的林木,這也體(ti) 現了法律的寬嚴(yan) 相濟。
砍伐自家種植的樹木被判刑,並非個(ge) 案。翻看報道,之前也有相關(guan) 案例,這與(yu) 當事人淡薄的生態環境保護理念、法治意識不無關(guan) 係。
這次,當地法院根據《關(guan) 於(yu) 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在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同時,賠償(chang) 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1.3萬(wan) 餘(yu) 元,支付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6000元並公開道歉。如此處罰,既有利於(yu) 對生態環境重新修複,也是一次環保和普法宣傳(chuan) ,受到教育的不止是當事人,也是全體(ti) 公眾(zhong) 。(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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