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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製利用“網紅兒童”牟利現象

發布時間:2023-04-03 10:03:00來源: 中國教育報

  作者:陳鑰嘉(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近年來,隨著自媒體(ti) 社交平台的發展,不少家長開始主動分享和展示孩子的日常生活。在網絡上,兒(er) 童可愛、天真的形象很容易獲得網友的喜愛。因此,部分家長選擇將孩子打造成“網紅”,通過讓兒(er) 童代言、分享好物、參加商業(ye) 活動等途徑實現流量變現。一些家長甚至與(yu) 網紅孵化機構簽約,將“炒作兒(er) 童”當作一門生意。

  然而,在家長和商家通過“消費”兒(er) 童輕鬆牟利的同時,被推到鏡頭前的兒(er) 童的合法權益卻麵臨(lin) 巨大威脅。

  一是危害兒(er) 童的身心健康。兒(er) 童本應受到保護,然而在利益驅使下,部分家長或機構為(wei) 獲得關(guan) 注不惜違背法律傷(shang) 害兒(er) 童、虐待兒(er) 童。如媒體(ti) 報道的“3歲女孩被父母喂到70斤當吃播賺錢”,在這一案例中,為(wei) 滿足部分成人的獵奇心理,兒(er) 童被嚴(yan) 重物化,其合法權益受到明顯侵犯。此外,為(wei) 獲得視頻素材,一些家長無視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要求兒(er) 童長時間、高頻率參與(yu) 拍攝,或強迫兒(er) 童掌握遠超其發展水平的技能,過度透支兒(er) 童的體(ti) 力和精力。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對“虐待兒(er) 童”的定義(yi) ,在親(qin) 子關(guan) 係中的身體(ti) 和(或)情感虐待及商業(ye) 剝削都屬於(yu) 虐待兒(er) 童行為(wei) ,其後果包括身心健康終身受損。

  二是阻礙兒(er) 童社會(hui) 性發展。幼兒(er) 階段是兒(er) 童社會(hui) 性發展的關(guan) 鍵時期,通過與(yu) 成人和同伴的交往互動,幼兒(er) 不斷發展適應社會(hui) 生活的能力。家庭應為(wei) 幼兒(er) 創設溫暖關(guan) 愛的氛圍,然而為(wei) 了獲取流量,許多家長要提前設計好視頻內(nei) 容,引導孩子按自己期望的方式表達展示,甚至為(wei) 了“拍攝效果”故意戲弄孩子。因此,視頻中呈現的“交往”往往並非真實的、對兒(er) 童發展有利的“交往”,這種虛假的互動會(hui) 損害幼兒(er) 正常的社會(hui) 性經驗習(xi) 得。

  三是阻礙兒(er) 童自我意識的發展。心理學家薩利哈·阿夫裏迪指出,童年和青春期是個(ge) 體(ti) 形成自我意識的關(guan) 鍵期,倘若一個(ge) 孩子長久扮演一個(ge) 固定的網絡角色,他對自我的理解就可能十分薄弱。兒(er) 童在鏡頭中呈現的形象很大程度上是為(wei) 了迎合成人的喜好,其真實需求和情感是被忽視和壓抑的。長此以往,“網紅兒(er) 童”很容易養(yang) 成討好型人格,認為(wei) 隻有獲得網友喜愛和誇讚的行為(wei) 才是有價(jia) 值的。

  在數字時代,“網紅兒(er) 童”的形象同樣影響著屏幕前的其他兒(er) 童。對“網紅兒(er) 童”的吹捧和喜愛,容易造成其他兒(er) 童的焦慮和緊張,而某些“網紅兒(er) 童”的“搞笑”行為(wei) ,則可能引起其他兒(er) 童的模仿。

  2021年,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出台《關(guan) 於(yu) 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嚴(yan) 禁借“網紅兒(er) 童”牟利。中央網信辦也曾通過專(zhuan) 項行動,要求嚴(yan) 肅查處炒作“網紅兒(er) 童”行為(wei) 。盡管由兒(er) 童擔任主播的現象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整頓,但由於(yu) 缺少完善的法規製度和追責機製,仍有大量“萌娃”賬號活躍於(yu) 各大社交平台。遏製炒作“網紅兒(er) 童”、利用“網紅兒(er) 童”牟利現象,不能隻依賴主流媒體(ti) 的號召和呼籲,更需要建立追責機製。

  一是完善相關(guan) 法規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第2款指出,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wei) 廣告代言人。然而,網絡自媒體(ti) 廣告長久以來處於(yu) 法律的灰色地帶,在流量至上的今天,過度利用“網紅兒(er) 童”牟利已成了全新的“廣告代言”形式。因此,有必要堵住監管漏洞,保護兒(er) 童免受潛在的剝削。

  二是壓實市場主體(ti) 責任。“網紅兒(er) 童”的社交平台賬號大多由其家長運營,平台看似置身事外,但其流量推廣、點讚、打賞等機製實際上都對“消費兒(er) 童”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確網絡平台的監管責任,要求平台對以兒(er) 童為(wei) 主角的賬號加強管理、加強對視頻內(nei) 容的審核。同時,對網絡平台管控不當的行為(wei) 有必要加大處罰力度。

  三是加大宣傳(chuan) 力度,引導社會(hui) 大眾(zhong) 樹立正確的兒(er) 童觀。家長本應是兒(er) 童成長的第一責任人,然而部分家長受短期利益的驅使將孩子推到鏡頭前,忽視了“消費”子女的危害。因此,學校、社會(hui) 有必要加強對家長的宣傳(chuan) 教育,引導家長履行監護人的相關(guan) 責任。此外,有必要提高大眾(zhong) 對保護未成年人的使命感,鼓勵大眾(zhong) 對不良內(nei) 容進行監督舉(ju) 報。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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