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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建立數據產權製度

發布時間:2023-05-18 09:46:00來源: 學習時報

  作者:楊瑜嫻

  數字經濟發展方興(xing) 未艾,數據作為(wei) 重要的新型生產(chan) 要素,已快速融入生產(chan) 、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hui) 服務管理等各環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數據確權難、定價(jia) 難、監管難等問題也日益凸顯。前不久,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數字中國建設整體(ti) 布局規劃》,強調“加快建立數據產(chan) 權製度”,《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也明確提出組建國家數據局,其職能之一就是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製度建設。在此背景下,建立數據產(chan) 權製度,勢在必行。

  數據產(chan) 權是什麽(me) 性質的權利?其歸屬如何確定、如何分配?建立數據產(chan) 權製度,不可避免地要回答上述問題。在這方麵,民法典中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chan) 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並未確立明確規則;數據安全法中明確“國家保護個(ge) 人、組織與(yu) 數據有關(guan) 的權益”,但也未列明數據權益的具體(ti) 內(nei) 容。結合近兩(liang) 年頒布的相關(guan) 中央文件和實踐中已經發生的案例來看,構建數據產(chan) 權製度,需要充分考慮數據產(chan) 權的特殊性。

  與(yu) 傳(chuan) 統的財產(chan) 權不同,數據產(chan) 權的一個(ge) 顯著特點,就是具有“非排他性”。以物為(wei) 典型客體(ti) 建構的傳(chuan) 統物權法秉持“一物一權”的原則,認為(wei) 一物之上不能成立兩(liang) 項不相容的權利,但數據價(jia) 值的實現依賴多方合作,需要不同主體(ti) 采取不同手段和方式協力實現。在分工細化的數據產(chan) 業(ye) 鏈中,數據存儲(chu) 者與(yu) 服務提供者往往並非同一主體(ti) ,那麽(me) 圍繞該數據形成的數據產(chan) 品和服務的價(jia) 值就必須在各主體(ti) 間依據貢獻進行合理分配,且各自利益之間互不衝(chong) 突,可同時存在。正是基於(yu) 此,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guan) 於(yu) 構建數據基礎製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提出“探索數據產(chan) 權結構性分置製度”“加強數據分類分級管理”。這裏的“結構性分置”,也就是要充分考慮數據的生產(chan) 、流通等環節,厘清數據上不同利益主體(ti) 間關(guan) 係,根據個(ge) 人數據、企業(ye) 數據和公共數據各自的特性進行分類分級確權授權。

  針對公共數據,既要確立公共管理機構對公共數據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又要推動公共數據的共享。我國法律法規雖然未對“公共數據”給出定義(yi) ,但在一些地方的數據立法中,對公共數據的內(nei) 涵基本達成了共識。例如,《上海市數據條例》規定,公共數據是國家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經依法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chan) 生的數據。《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將“公共數據”定義(yi) 為(wei) :國家機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chan) 生的數據,等等。對這類數據應當以共享為(wei) 原則,不共享為(wei) 例外。同時根據公共數據所承載的信息的保密程度,推動公共數據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開放。一是完善政務數據共享製度,完善公共數據標準、目錄編製、質量管控等,提升數據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進一步探索公共數據資產(chan) 憑證化管理。二是支持地方加快探索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製,明確授權標準、條件和具體(ti) 程序要求,建立授權運營評價(jia) 和退出機製。在這方麵,我國已有地方實踐,例如,浙江出台《浙江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建立全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機製。建立數據產(chan) 權製度,可在相關(guan) 地方探索的基礎上,將被證明行之有效的有益經驗適時上升到製度層麵。探索成立專(zhuan) 門機構支撐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對公共數據開展授權運營,推動實現對公共數據加工使用權和產(chan) 品經營權的有序流轉,加大公共數據供給使用範圍,推動公共數據以產(chan) 品形式向社會(hui) 提供服務。

  針對企業(ye) 數據,既要完善產(chan) 權製度保護商業(ye) 主體(ti) 衍生數據財產(chan) 權,又要明確數據產(chan) 權保護的限製和例外。“數據二十條”在企業(ye) 數據確權授權機製部分指出“對各類市場主體(ti) 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個(ge) 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數據,市場主體(ti) 享有依法依規持有、使用、獲取收益的權益”。對於(yu) 衍生數據產(chan) 品,應重點從(cong) 釋放數據價(jia) 值角度,賦予數據主體(ti) 對數據產(chan) 品享有占有、收益、處分等權利。同時,明確數據主體(ti) 對匿名化處理後的個(ge) 人數據享有權利,但要確保處理後無法識別個(ge) 人身份,並建立個(ge) 人數據匿名化利用規則。目前我國立法中對衍生數據保護還沒有明確的規則,需要在健全立法規定的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用的規則並最終上升為(wei) 法律規定。

  針對個(ge) 人數據,既要尊重和保護數據主體(ti) 對個(ge) 人數據流動與(yu) 利用的權利,又要重點從(cong) 人格權角度予以保護。“數據二十條”在信息數據確權授權部分提出了“承載個(ge) 人信息的數據”的概念,參照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第4條對“個(ge) 人信息”規定的識別標準,個(ge) 人數據是指可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數據。與(yu) 公共數據和企業(ye) 數據不同,個(ge) 人信息承載著人格尊嚴(yan) 和人格自由,保護個(ge) 人信息就是在保護個(ge) 人在各種社會(hui) 關(guan) 係中身份建構的自主性和完整性。一旦個(ge) 人數據被違法收集、處理等,就可能會(hui) 對特定自然人的權益造成侵害或產(chan) 生侵害的風險,因此,需要通過建立個(ge) 人信息保護製度對個(ge) 人數據的處理加以規範。目前我國立法基本采取了這一思路,確立了個(ge) 人的知情權、刪除權、攜帶權等權利。為(wei) 有效保護個(ge) 人數據權益,應建立健全個(ge) 人信息保護法配套製度,強化個(ge) 人對其信息的控製和決(jue) 定權利。一方麵,通過推動“隱私計算”、數據脫敏等個(ge) 人信息匿名化技術手段發展,實現數據所有權與(yu) 數據持有權的實際分離,以同時實現數據要素流動與(yu) 個(ge) 人信息保護。另一方麵,通過類信托的治理架構,引入受托人監督對個(ge) 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在實現數據所有權、經營權和收益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受托人監督、委托人受益的收益分配格局。

  數據作為(wei) 生產(chan) 要素,隻有有序地流動起來,才能夠最大限度激活其價(jia) 值。建立數據產(chan) 權製度,明確各方權利邊界和數據利用底線,才能讓合法的數據持有主體(ti) 能用、敢用,讓廣大群眾(zhong) 真正享受到數字經濟給生活帶來的便利。(楊瑜嫻)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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