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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亂罵人 當心被追責

發布時間:2023-06-20 10:14:00來源: 廣州日報

  微博、微信群、朋友圈……隨著網絡社交平台興(xing) 起,有的當事人一遇到矛盾糾紛,就選擇在網上宣泄負麵情緒,肆意用不堪言語指責辱罵對方。殊不知,網絡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口無遮攔,利用網絡隨意對他人發表不當言論發泄私憤,當心觸犯法律被追責。

  記者近日查閱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發現,廣東(dong) 法院近年來就審理了多起因當事人在網上發表不當言論引發的名譽權糾紛,被認定侵權的案件往往判決(jue) 都是以消除影響為(wei) 主,例如刪帖、公開道歉,有的還要賠償(chang) 對方精神損失。

  憲法賦予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這種自由並非是沒有邊界的絕對自由。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hui) 的、集體(ti)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受訪法律專(zhuan) 家提醒,在網絡平台發表言論要“三思而後行”,別為(wei) 逞一時之快觸犯法律構成侵權,“情節嚴(yan) 重”的甚至構成犯罪,麵臨(lin) 刑事處罰。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ti) 記者章程、魏麗(li) 娜

  典型案例

  小區微信群因瑣事引發罵戰

  兩(liang) 業(ye) 主被判在微信群賠禮道歉

  廣東(dong) 某大型小區,居民有近8000餘(yu) 人。小區業(ye) 主自發組建“二手置換群”,群裏成員有480餘(yu) 人。小林、小李、小高均為(wei) “二手置換群”的微信群聊成員。

  2022年4月,小李看到小區內(nei) 草坪出現小狗糞便的現象,在群內(nei) 對小區的養(yang) 犬人進行了評論。同為(wei) 住戶的鋼琴老師小林對小李的言論感到不適,在群內(nei) 製止並呼籲鄰裏之間相互尊重,文明養(yang) 犬。不料,群友小高突然發言,直指小林是不文明養(yang) 犬人,並將小林及鋼琴老師的職業(ye) 進行不恰當的比喻,導致爭(zheng) 論不斷升級。

  在小李、小高的聯合攻勢下,小林招架不住,又生氣又委屈。小林認為(wei) ,小李和小高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鄰居群內(nei) 引導輿論扭曲事實,攻擊小林是不文明的養(yang) 犬人,對其造成了極大的負麵影響。小林遂將小李和小高起訴至法院,請求兩(liang) 被告停止發布有損其名譽權的言論,在微信群內(nei) 賠禮道歉、恢複小林聲譽;共同向小林賠償(chang) 精神損失1萬(wan) 元。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小李、小高就不文明養(yang) 犬的行為(wei) 和現象進行批評及表達意見,是法律賦予他們(men) 言論表達自由的權利。但他們(men) 在發言過程中與(yu) 小林發生爭(zheng) 執,有針對性地稱小林為(wei) 不文明養(yang) 犬人,並進行不恰當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語言貶損小林的人格,超出了就現象發表言論的範圍。再者,“二手置換群”微信群,是互聯網線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員人數多、傳(chuan) 播速度快的特點,且該社區微信群帶有一定公共屬性。小李、小高在涉案群聊中存在散布小林為(wei) 不文明養(yang) 犬人的不實言論、對小林進行不恰當的比喻、在發言中具有明顯貶損原告人格尊嚴(yan) 的內(nei) 容,無疑會(hui) 導致小林所在社區對其社會(hui) 評價(jia) 的降低,造成名譽權實際受損。此外,小林、小李、小高並無根本的利益衝(chong) 突,僅(jin) 僅(jin) 因立場不同觀點不一致,在發言時未控製好情緒發表過激的言論造成侵權。因此承擔責任時既要考慮過錯因素和損害後果,也要按照訴訟經濟原則,不宜將糾紛繼續擴大,耗費雙方時間和精力。為(wei) 此,法院判決(jue) 小李、小高在“二手置換群”的微信群中向小林道歉,道歉內(nei) 容由法院審定。

  典型案例

  朋友圈散播謠言

  兩(liang) 人被判連續道歉60天各賠償(chang) 6000元

  小明(化名)與(yu) 小麗(li) (化名)是一對情侶(lv) ,小麗(li) 為(wei) 在校大學生,小明任職於(yu) 聚某教育谘詢中心。2021年9月,小麗(li) 付費在校內(nei) 網紅微信賬號的朋友圈發布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乘某公司”)的不實負麵信息。第二天,小明在其微信工作群中付費要求他人轉發乘某公司的不實負麵信息。

  聚某教育谘詢中心與(yu) 乘某公司存在競爭(zheng) 關(guan) 係,兩(liang) 者均有考研培訓項目。乘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明、小麗(li) 在各自微信朋友圈發布賠禮道歉聲明,並賠償(chang) 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共計5萬(wan) 元。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jue) 小明、小麗(li) 的行為(wei) 構成侵害名譽權,小明、小麗(li) 須使用發生侵權行為(wei) 時所使用的微信號在各自微信朋友圈發布聲明或致歉信,為(wei) 乘某公司澄清事實、賠禮道歉,時間為(wei) 連續60天,且各自微信朋友圈允許朋友查看的範圍應設置為(wei) 最近半年且不得設置分組可見及屏蔽。同時,小明、小麗(li) 分別向乘某公司支付賠償(chang) 款6000元。

  珠海中院二審認為(wei) ,小麗(li) 發布朋友圈向不特定第三人傳(chuan) 播不利於(yu) 乘某公司名譽的虛假事實;小明已知小麗(li) 傳(chuan) 播的為(wei) 虛假事實,仍在其開展推廣業(ye) 務的微信工作群中有償(chang) 要求他人在朋友圈中轉發,二人均實施了足以使乘某公司社會(hui) 評價(jia) 降低的侵權行為(wei) ,影響顧客對乘某公司服務的評價(jia) ,損害了乘某公司的整體(ti) 聲譽和形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審維持原判。

  釋疑解惑:公開道歉能免責嗎?

  廣東(dong) 國鼎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公益律師廖建勳指出,“侵犯名譽權是一種侵權行為(wei) ,判定是否構成民事侵權,首先要有侵權的事實,即在網上發布了辱罵他人的不當言論;其次造成了損害後果,導致他人對被侵權人的社會(hui) 評價(jia) 降低;再者,損害後果和不當言論之間存在因果關(guan) 係,即造成被侵權人社會(hui) 評價(jia) 降低是因為(wei) 不當言論導致;此外,還要看行為(wei) 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如果一旦構成侵犯名譽權,按照民法典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即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wei) 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麗(li) 霞提醒,如果在網上發表的不當言論涉及侮辱、誹謗他人的,但未符合“情節嚴(yan) 重”情形,還要承擔行政責任,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yan) 重的,將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罪名主要涉及侮辱罪、誹謗罪。何謂“情節嚴(yan) 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殺之類的嚴(yan) 重後果等情形。為(wei) 此,被侵權人如果遇到名譽權被侵犯或者麵臨(lin) 網暴,除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外,也可以選擇報警處理。

  對於(yu) 網暴行為(wei) 的其他參與(yu) 者或者轉載者,根據其具體(ti) 行為(wei) 也可能麵臨(lin) 不同的行政處罰。劉麗(li) 霞舉(ju) 例說,在網暴事件中跟風辱罵受害人的行為(wei) 和在網暴中轉發散播受害人隱私的行為(wei) ,可能會(hui) 被認定為(wei)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wei) ”和“散布他人隱私”,同樣會(hui) 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相應法規的規製,可能麵臨(lin) 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此外,對於(yu)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違法信息,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以停業(ye) 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劉麗(li) 霞指出,如果行為(wei) 人主動道歉,通過一定的補償(chang) 行為(wei) 降低對受害人的不良影響,受害人表示諒解可以選擇自行和解或者撤訴處理;但如果受害人認為(wei) 行為(wei) 人的侵權行為(wei) 不可原諒且給自己造成的不良影響和傷(shang) 害無法彌補,有權選擇不予諒解並繼續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利。“但如果要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不會(hui) 因為(wei) 道歉而免責,但會(hui) 作為(wei) 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ge) 考量依據。”廖建勳說。

  廣東(dong) 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畢魏魏提醒,對於(yu) 受害者,發現被侵權要及時保全證據維護自身權益。由於(yu) 網絡侵權主要是網絡證據,具有易被刪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夠被無限複製性的特點,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另外也可采取公證的方式保全證據。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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