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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確權可有效激勵數據生產和流通

發布時間:2023-08-10 09:46:00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數據是重要的新型財富,數字經濟在一國的國民生產(chan) 總值或者國家財富中的比重不斷上升,未來世界經濟的競爭(zheng) 很大程度上是數字經濟的競爭(zheng) 。建立數據保護立法製度,推動和保護數字經濟的發展,需要研究解決(jue) 數據確權和保護問題。

  所謂數據確權,是通過對數據處理者等賦權,使其對數據享有相應的法律控製手段,從(cong) 而在一定程度或範圍內(nei) 針對數據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效力。數據的特性是可複製性、非競爭(zheng) 性、非排他性、非耗竭性,這就使得數據的取得和利用難以通過物理方式加以阻隔,而必須依靠對數據進行確權等法律手段,否則很難保護相關(guan) 主體(ti) 的數據權益。

  經濟學認為(wei) ,激勵可使一個(ge) 人對懲罰或獎勵產(chan) 生預期從(cong) 而作出相應的反應。數據確權旨在建立促進數據生產(chan) 的激勵機製,進而更好地開發和利用數據,更好地發揮數據作為(wei) 新型生產(chan) 要素的作用。

  數據確權有利於(yu) 激勵數據生產(chan)

  激勵數據生產(chan) 必須尊重和保護勞動。

  在數據的開發過程中,數據處理者投入大量的資金、人力和物力,需要通過法律賦權使其產(chan) 生合理預期,從(cong) 中獲得回報、獲取收益,否則將極大地挫傷(shang) 人們(men) 創新的動力和積極性。正因如此,“數據二十條”指出要“保障其投入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獲得合理回報”,並提出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chan) 權製度。

  數據是一種新型財產(chan) ,它蘊藏著難以估量和評價(jia) 的巨大價(jia) 值。

  自然資源具有稀缺性、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其利用潛能是有限的,而數據資源具有不可消耗性、無限再生性,其利用價(jia) 值是無限的。信息若要形成數據,常常需要由平台經營者收集和加工,才能形成有價(jia) 值的數據。數據財產(chan) 是一種投入勞動才能形成的財產(chan) 。否則,每天大量自動產(chan) 生的無數的信息難以生成可供利用的數據,甚至會(hui) 自動消失,這也意味著數據財富被白白浪費。

  數據生產(chan) 包括數據收集、數據整理和數據挖掘等活動,都依賴勞動。

  勞動可以創造數據的價(jia) 值,或者使數據增值,相應地,這種創造價(jia) 值的勞動應當得到法律的尊重與(yu) 保護,並需要在法律上構建相應的權利保護機製。從(cong) 這一意義(yi) 上說,數據確權是尊重勞動的應然結論。“數據二十條”指出,“尊重數據采集、加工等數據處理者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也意在強調尊重與(yu) 保護相關(guan) 主體(ti) 在數據生產(chan) 中的勞動和貢獻。我國司法實踐也采納了這一原理。例如,在“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中,法院肯定了淘寶對數據產(chan) 品形成投入的勞動應當受到保護。

  數據確權有利於(yu) 激勵數據生產(chan) 。

  具體(ti) 而言:一是保護預期。有恒產(chan) 者有恒心。這裏的“產(chan) ”,不限於(yu) 在農(nong) 業(ye) 社會(hui) 存在的動產(chan) 和不動產(chan) ,也不限於(yu) 在工業(ye) 社會(hui) 產(chan) 生的知識產(chan) 權,還應當包括大數據時代的新型財產(chan) 即數據。隻有保護數據財產(chan) ,才能使人們(men) 產(chan) 生未來取得利益的合理預期,從(cong) 而產(chan) 生投資、生產(chan) 數據的意願,產(chan) 權的激勵效應由此得以發揮。二是“逐數興(xing) 業(ye) ”,即通過計算數據投資及其合理回報,鼓勵企業(ye) 大力生產(chan) 數據,投資創業(ye) 。賦予數據處理者相應的權利,實際上是保障數據處理者相應的收益,數據處理者才會(hui) 有生產(chan) 數據的動力。三是定分止爭(zheng) 。數據確權是數據保護的前提,也是數據保護的基礎。如果法律沒有對數據處理者及其他主體(ti) 針對數據享有的權益作出公正、高效與(yu) 合理的界定,那麽(me) 圍繞數據歸屬和利用的紛爭(zheng) 將難以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從(cong) 而不利於(yu) 數據生產(chan) 。

  數據確權有利於(yu) 促進數據流通

  從(cong) 經濟學角度看,確認產(chan) 權不僅(jin) 為(wei) 交易和流通提供了前提,也有助於(yu) 提高交易和流通的效率,降低交易和流通的成本。數據確權有利於(yu) 促進數據流通,具有以下幾方麵的理由:

  數據確權為(wei) 數據流通提供了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從(cong) 而減少了相應的法律風險。

  “數據二十條”指出,“探索建立數據產(chan) 權製度,推動數據產(chan) 權結構性分置和有序流通”,這就解釋了數據確權與(yu) 數據流通的相互依存關(guan) 係。從(cong) 法律上看,數據確權也是數據流通的前提和基礎,二者密切聯係、不可分割。數據產(chan) 權安排既是數據合規流通的前提,也是數據合規流通的重要內(nei) 容。一方麵,隻有存在明晰的產(chan) 權,數據交易才具有確定性。隨著我國數據市場的蓬勃發展,數據許可利用、融資擔保、投資入股等經營方式紛紛湧現,但因為(wei) 缺乏對數據的確權,相關(guan) 交易的確定性存疑,這也導致數據流通受阻。另一方麵,隻有對數據進行確權,相關(guan) 主體(ti) 才能確信交易具有合法性。反之,數據交易本身可能麵臨(lin) 極大的法律風險,當事人對交易缺乏信心,這也是目前影響數據流通的重要障礙。

  數據確權有利於(yu) 減少數據流通的障礙。

  數據類型具有多樣性,數據之上可能存在多種權利,不對數據進行確權,可能會(hui) 極大地增加權屬信息檢索成本和其他交易成本,從(cong) 而妨礙數據交易與(yu) 流通。一方麵,在缺乏明確的權利內(nei) 容規定時,數據處理者自身也許可以對數據進行事實上的利用,但無法通過合法自願的交易讓他人利用數據,因為(wei) 處理者不知道其是否有權以及在多大範圍內(nei) 有權允許他人使用這些數據,而他人要了解數據的權屬狀況,也需要付出極高的成本。另一方麵,數據的產(chan) 生還可能是多個(ge) 主體(ti) 分工協作的結果,如果缺乏對數據的確權,則在進行數據交易時,相對人可能難以確定該數據的權利主體(ti) ,不知道該與(yu) 誰進行數據交易談判。還應當看到,數據產(chan) 權不明晰也會(hui) 誘發各種數據非法複製和盜取行為(wei) ,導致數據權益被隨意侵害。數據處理者可能需要通過各種方式防範大規模的數據“爬取”,通過各種相應的技術措施保障自己的數據安全。這也會(hui) 極大地增加數據生產(chan) 和持有成本,尤其是會(hui) 因此導致公眾(zhong) 無法正常利用數據,反而限製數據的供給和流通。

  數據確權有利於(yu) 降低數據流通的成本。

  數據主要是在利用中產(chan) 生價(jia) 值,數據利用則需要借助“合同網”進行。但在數據確權之前,當事人為(wei) 了降低數據流通的風險尤其是法律風險,可能需要對數據流通的方式、內(nei) 容等作出事無巨細的約定,從(cong) 而會(hui) 大大增加談判成本,影響數據流通。如果法律沒有賦予出讓方以明確的財產(chan) 權,則交易相對人會(hui) 擔憂出讓人在擬讓渡的數據上是否還麵臨(lin) 外部權利負擔或者其他人的財產(chan) 權主張,並因此麵臨(lin) 交易後的不確定性,也會(hui) 使數據交易的談判受阻。

  總之,數據合規、高效地流通依賴於(yu) 數據確權。“數據二十條”明確提出要“建立合規高效、場內(nei) 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製度”。隻有對數據進行確權,才能明確數據產(chan) 權的主體(ti) ,奠定數據交易的基礎。

  數據確權有利於(yu) 解決(jue) “數據孤島”困境

  對數據進行確權之後,是否會(hui) 形成“數據孤島”?“信息孤島”或“數據孤島”描述的是一種數據相互割裂的狀況。

  反對數據確權的學者認為(wei) ,如果各方都對數據主張權利,就會(hui) 形成“數據孤島”。在這些學者看來,數據確權將使數據上存在更多權利,反而增加了數據流通的障礙。筆者認為(wei) ,此種觀點值得商榷。如前述,數據確權不僅(jin) 不會(hui) 妨礙數據流通,反而更有助於(yu) 數據流通。在承認數據處理者對數據的權利後,數據處理者可以自己利用或者許可他人利用相關(guan) 數據,既保障了數據處理者的權益,也有利於(yu) 通過市場手段促進數據的流通與(yu) 利用。如果否定數據處理者對數據享有的權益,數據處理者為(wei) 了維持其對數據的控製和支配,維持其競爭(zheng) 優(you) 勢,則可能需要采取更多的數據保護措施,這既會(hui) 增加數據持有的成本,也可能產(chan) 生更多的數據壁壘和“數據孤島”現象。此外,數據確權後,相關(guan) 主體(ti) 也可以通過數據合理使用等製度實現對數據的利用。

  “數據孤島”的提法也來自於(yu) 另一方麵的擔憂,即確認眾(zhong) 多的數據來源者的權利,會(hui) 妨礙數據流通。誠然,成千上萬(wan) 的用戶每天上網購物、網絡約車、瀏覽社交平台等,都會(hui) 留下大量信息,成為(wei) 數據的組成部分,如果這些用戶都要求享有數據財產(chan) 權,就會(hui) 導致數據處理者的權利與(yu) 用戶的權利發生衝(chong) 突,進而妨礙數據的流通和利用。對此,有學者提出了數據確權的新思路,即數據確權不應當是對數據處理者確權,而應當是對用戶財產(chan) 權進行確權,因為(wei) 大量的數據是由用戶產(chan) 生的。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數據確權實際上是確認對數據投入一定資金和勞動的人的權益,對成千上萬(wan) 的用戶而言,信息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動形成的,他們(men) 對信息並未投入額外的勞動。因此,普通用戶或數據來源者留下的非個(ge) 人信息的數據,並不屬於(yu) 我們(men) 所說的數據財產(chan) 權確權的範疇。數據確權應當是對數據處理者確權,而不是確認每個(ge) 用戶或數據來源者對作為(wei) 非個(ge) 人信息的數據享有財產(chan) 權。在數據中包含用戶個(ge) 人信息的情形下,通過個(ge) 人信息保護規則已經足以保護作為(wei) 自然人的用戶的權利,特別是個(ge) 人信息保護規則既注重保護個(ge) 人的人格權益,又通過民法典、個(ge) 人信息保護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chang) 製度實現了對個(ge) 人信息財產(chan) 權益的保護,而沒有必要再額外通過確認用戶對作為(wei) 非個(ge) 人信息的數據享有數據財產(chan) 權益的方式對其提供保護。當然,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用戶對非個(ge) 人信息的數據享有查詢、複製和更正自己數據的權益。

  還應看到:由於(yu) 某些數據集合中可能包含海量用戶的非個(ge) 人信息的數據,如果確認用戶享有相應的數據權益,則可能導致該數據難以利用。數據處理者在處理用戶的個(ge) 人信息時,已經通過用戶協議等方式取得了用戶的授權,如果再賦予用戶對相關(guan) 的非個(ge) 人信息的數據享有財產(chan) 權,則會(hui) 增加交易成本並阻礙數據的流通。另外,法律在保護數據財產(chan) 權時,保護的主要是數據集合,而非單個(ge) 數據,數據資源隻有集合才具有價(jia) 值增量,因此,不需要賦予用戶個(ge) 人對數據集合享有財產(chan) 權。尤其是,數據處理者所處理的相關(guan) 數據雖然與(yu) 用戶的行為(wei) 相關(guan) ,但是除用戶個(ge) 人數據外,其他數據並沒有身份識別的特點,如果賦予用戶對相關(guan) 的非個(ge) 人信息的數據也享有財產(chan) 權,則其在整個(ge) 數據權利中的權利份額客觀上是無法確定的,這反而會(hui) 產(chan) 生權利行使的衝(chong) 突和困境。如果用戶也能對其非個(ge) 人信息的數據主張確權,確實會(hui) 形成權利壁壘,妨礙數據的流通和利用。

  當然,數據確權最終必須獲得立法表達。數據保護立法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數據產(chan) 業(ye) 的發展。雖然現行法對個(ge) 人信息權益、數據安全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但是對數據權利仍然存在保護不周的問題。通過立法對數據進行確權,並且對數據交易的法律規則作出規定,可以實現數據流轉的製度化和秩序化,為(wei) 我國數字經濟行穩致遠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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