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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製

發布時間:2024-01-22 15:00:00來源: 科技日報

  作者:曾雪雲(yun) (北京郵電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國家數據局等17部門聯合印發的《“數據要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提出,加大公共數據資源供給,在重點領域、相關(guan) 區域組織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探索部省協同的公共數據授權機製。公共數據是數字中國建設的基礎性戰略資源,其多樣化應用場景和共享流通蘊含巨大的經濟社會(hui) 價(jia) 值。發揮公共數據的價(jia) 值倍增效應,應建立有利於(yu) 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授權經營方式、收益分配模型和交易定價(jia) 機製,形成貫通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全鏈條的授權運營機製。

  當前,各地方政府和數據要素企業(ye) 、數據生態企業(ye) 、工業(ye) 製造企業(ye) 、大型金融機構等都試圖將數據產(chan) 權保留在本管轄區,從(cong) 而導致數據資源較為(wei) 分散。因此,亟待打造部省協同或跨區域協同的公共數據基礎設施。事實上,為(wei) 促進數據要素跨部省、跨區域交易和流通,各地組建了大數據交易所,但部分存在功能定位不清晰等問題,個(ge) 人數據確權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jue) ,有的數據交易所自身也陷入經營困境。完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過程中的產(chan) 權機製成為(wei) 當務之急。為(wei) 此,建議采用數據基礎設施建設與(yu) 運營一體(ti) 化的“建設+運營”托管模式,並按照國際通行的基建項目“建設—運行—交付”(BOT)和“建設—擁有—運營”(BOO)模式,在資金籌措和產(chan) 權配置上作更深入的製度安排。政府可向承建方頒發特許經營權並準許其籌集建設資金,而非一次性拍賣公共數據資源運營權。在建設期,規劃重大關(guan) 鍵共性數據基礎設施,劃分資產(chan) 類別並采取集中治理模式。此外,指定唯一授權主體(ti) ,而非從(cong) 各區域和各線條分散授權,並要授權給有數據開發能力、可保障數據安全的大型數字科技公司,這樣才能形成“建設+運營”的項目托管模式。

  上述做法,一是實現了數據基礎設施與(yu) 數據開發能力的融合,可作為(wei) 以前模式的替代方式,既減少重複建設,又能打造更具技術能力的數據空間;二是可以更有力、更靈活地發揮市場經營主體(ti) 的作用,減輕政府的財政資金壓力,更好發揮數據乘數效應。

  “建設+運營”托管模式的實施,關(guan) 鍵在於(yu) 交易定價(jia) 機製和收益分配製度的公允性。受托運營方應在數據產(chan) 品需求方與(yu) 數據資源持有方之間搭建起議價(jia) 機製、撮合交易機製。在條件成熟時采用市場定價(jia) 法,通過按年計費和按貢獻度定價(jia) 等方式,與(yu) 數據資源持有方進行收益分配。項目交付運行之後,受托方需探索盈利模式,自負盈虧(kui) ,並與(yu) 委托方商定收益分成方式。考慮到當前的數據流通市場並不活躍,尚不具備按照數據使用量付費的條件,因此,可權衡信息服務量,采用按年計費或一攬子交易定價(jia) 等方式向數據資源持有方進行付費。此外,由於(yu) 市場定價(jia) 機製有待進一步完善,應強調實際成本核算和估算非標準化信息定製服務的完全成本。等市場具備了活躍度,則可參考同行的定價(jia) 標準,采用市場可比價(jia) 格進行交易定價(jia) 。項目運營方還應主動結合數據需求方的產(chan) 品設計要求、體(ti) 量要求等因素,引入價(jia) 格協商機製。總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中的托管定價(jia) 和收益分配是很複雜的經濟學問題,有待在實踐探索中不斷優(you) 化和完善。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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