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二審休庭擇期宣判 劉鑫提交新證據、江秋蓮未出庭
央廣網北京11月23日消息(總台央廣記者任夢岩)江歌母親(qin) 江秋蓮訴劉鑫(現名劉某曦)生命權、身體(ti) 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有了新進展。昨天(22日)下午,該案在山東(dong)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第二次開庭。上訴人劉鑫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江秋蓮一方未出庭。
今年年初,青島中院一審判決(jue) 被告劉鑫賠償(chang) 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wan) 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wan) 元。劉鑫不服判決(jue) ,提出上訴。本次開庭持續了約兩(liang) 個(ge) 小時。在2月16日,該案二審第一次開庭後,上訴人劉鑫又向法院補充提交了部分證據,合議庭依法恢複法庭調查。案件將擇期宣判。
赴日留學女大學生江歌遇害,至今已有6年。之後,江歌母親(qin) 江秋蓮與(yu) 江歌當時的好友劉鑫矛盾逐漸升級。2016年11月,江歌被好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2017年12月20日,日本東(dong) 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江歌的母親(qin) 江秋蓮以受害人家屬的身份看到了案件卷宗,讓她對案發期間劉鑫的所作所為(wei) 產(chan) 生疑惑。“劉鑫報警兩(liang) 次,報警的內(nei) 容非常明白、清楚,就是劉鑫把我女兒(er) 關(guan) 在門外,斷了我女兒(er) 的逃生之路。雖然我不懂法律,但也看過這些材料,根據這些卷宗材料,我認為(wei) 劉鑫是有責任的。”
江秋蓮決(jue) 定通過司法途徑來確認劉鑫是否應該為(wei) 女兒(er) 的身故負責。2020年3月29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受理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江秋蓮的代理律師黃樂(le) 平在此前接受采訪時表示,通過前後四次前往日本調取證據,查閱卷宗後,他們(men) 認為(wei) 劉鑫雖不是直接傷(shang) 害人,但存在重大過錯,且其過錯與(yu) 江歌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guan) 係。“從(cong) 日本相關(guan) 的司法部門調取證據材料以及翻譯件並且到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去做認證,有了這些公證,在國內(nei) 就具有證據的效力。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guan) 規定,我們(men) 認為(wei) 劉鑫在江歌的死亡方麵有不可推卸的過錯。”黃樂(le) 平表示。
2021年4月15日,案件一審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一方認為(wei) 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劉鑫存在重大過錯,且其過錯與(yu) 江歌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guan) 係。黃樂(le) 平說:“被告劉鑫存在重大不足,是導致江歌落入險境造成遇害的前提與(yu) 根本原因。”
而被告一方則認為(wei) ,江歌遇害是由凶手陳世峰造成的,應該由他來承擔侵權責任,而並非劉鑫。被告代理律師胡貴雲(yun) 表示:“我們(men) 之所以做無責抗辯,是因為(wei) 江歌遇害是陳世峰的行為(wei) 造成,侵權責任應該由陳世峰來承擔。被告在整個(ge) 事件的過程中並無任何過錯,依法不承擔責任。”
原被告雙方就4個(ge) 焦點問題,事發前劉鑫是否阻止了江歌報警?劉鑫是否預知危險,卻並未告知江歌?劉鑫是否反鎖房門,阻斷了江歌的逃生出路?江歌受傷(shang) 後,劉鑫是否積極施救等展開了激烈辯論。
今年1月10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劉鑫作為(wei) 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yu) 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告知和提醒,在麵臨(lin) 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將江歌阻擋在自家門外而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chang) 責任。劉鑫不但要為(wei) 案發當天的行為(wei) 負責,她還要為(wei) 後來對江歌母親(qin) 的刺激性言論承擔後果。
法院判決(jue) :劉鑫作為(wei) 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擊,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shang) 痛,其行為(wei) 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被告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10日內(nei) ,賠償(chang) 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賠償(chang) 原告江秋蓮精神損害撫恤金20萬(wan) 元。
判決(jue) 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今年2月16日,本案二審第一次開庭,昨天(22日)下午,本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第二次開庭。江秋蓮表示,由於(yu) 特定主客觀原因,她與(yu) 代理律師未出席此次庭審,並已向合議庭做了說明,向合議庭表達了意見和主張。
劉鑫向記者表示,本次開庭他們(men) 向法院提交了更多的補充證據。由於(yu) 自己在江歌遇害案中是非目擊證人,沒有權利調取案件材料,此前一審時也曾嚐試向東(dong) 京地方檢察廳申請過,被告知無權調取,一審宣判後,她和律師又向東(dong) 京地方檢察廳申請,獲得卷宗後,發現了更多證據,並在本次庭審中提交。“把我們(men) 這半年來在日本所拿到的全部卷宗都提交給了法院,與(yu) 之前江秋蓮所提交的證據材料做了對比。拿到卷宗之後,對這個(ge) 案子也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和看法。”劉鑫說。
經過近兩(liang) 個(ge) 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對於(yu) 二審階段的新證據,法律的規定是:必須是在一審庭審結束之後才獲得的證據,而不是一審庭審之前已經獲得了證據,二審才提交。劉鑫一方提交的新證據能否推翻一審中的認定,還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判定。
對於(yu) 本案的審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靜坤認為(wei) ,本案與(yu) 普通侵權案件有一定的差異,在整個(ge) 事實證據的梳理以及對事實證據的法律評價(jia) 上,確實存在一定的難題。“日本的刑事案件和我國的民事案件相比,它的性質和訴訟的對象並不相同。在刑事案件的基礎上,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去收集證據材料,這個(ge) 難度就要比偵(zhen) 查機關(guan) 去取證難了很多。但是問題在於(yu) ,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通常都會(hui) 從(cong) 自己的立場出發,所以對於(yu) 特定的事實和證據都會(hui) 產(chan) 生相互對立,乃至截然相反的判斷和認識。這種情況之下,就需要由法庭最終裁判客觀地去評估究竟哪一方的說辭更為(wei) 可靠,哪一方的證據體(ti) 係能夠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劉靜坤表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愛國表示,本案的焦點在於(yu) ,劉鑫的行為(wei) 是否把江歌引入了危險的境地?他認為(wei) 判決(jue) 的前提條件就是,法庭需確定劉鑫對於(yu) 江歌的生命安全有注意的義(yi) 務,有了這種注意的義(yi) 務之後,才能去判斷有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guan) 係。
徐愛國說:“有兩(liang) 個(ge) 比較抽象的術語,一個(ge) 是漠視行為(wei) ,一個(ge) 是違法行為(wei) 。如果說他們(men) 之間沒有特殊的關(guan) 係,劉鑫不管這個(ge) 事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有前期的行為(wei) ,使被害人處於(yu) 危險的狀況之下,那麽(me) 就變成了某種必須救助的行為(wei) 。如果不采取救助的行為(wei) ,也有可能會(hui) 變成一種違法行為(wei) ,就會(hui) 承擔責任。法理上來講,如何從(cong) 一個(ge) 漠視的不作為(wei) 變成違法作為(wei) ,就使得劉鑫的法律問題非常複雜,既然把對方引入了一種危險的境地,那麽(me) 就有法律上的義(yi) 務使她不會(hui) 受到傷(shang) 害,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那麽(me) 由此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這是整個(ge) 案件的一個(ge) 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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