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食品知假買假能否“退一賠十”
涉食品知假買(mai) 假能否“退一賠十”
最高法明確應以“生活消費需要”為(wei) 支持範圍
民以食為(wei) 天,食以安為(wei) 先。食品安全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身體(ti) 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響國計民生的大事。
出於(yu) 保證食品安全、保障群眾(zhong) 身體(ti) 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考慮,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規則,然而實踐中卻出現有的購買(mai) 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mai) 並維權的現象,甚至產(chan) 生“職業(ye) 打假人”等群體(ti) 。一直以來,社會(hui) 各界對是否應支持這種“知假買(mai) 假”行為(wei) 爭(zheng) 議不斷。
為(wei) 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對食品安全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4件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chang) 典型案例,從(cong) 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wei) 、在生活消費範圍內(nei) 支持懲罰性賠償(chang) 請求兩(liang) 方麵出發,統一了相關(guan) 案件中的裁判規則,引導生產(chan) 經營者合法生產(chan) 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為(wei) 促進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通過治假消除買(mai) 假
日常生活中,大家通俗地把購買(mai) 者知道產(chan) 品不符合標準卻仍然進行購買(mai) 並維權的行為(wei) 稱為(wei) “知假買(mai) 假”。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chan)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chang) 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an) 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jia) 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chang) 金。如上,該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規則。
因食品、藥品特殊性,2013年,最高法專(zhuan) 門製定司法解釋,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mai) 者向生產(chan) 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chan) 者、銷售者以購買(mai) 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mai) 為(wei) 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裁判規則對於(yu) 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wei) 、維護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健康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在實踐過程中卻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個(ge) 別購買(mai) 者為(wei) 謀取不當利益,利用上述規定,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mai) 食品,通過擴大“一”、增加計算懲罰性賠償(chang) 金的基數達到高額索賠目的,導致有的生產(chan) 經營者“小過擔大責”。此舉(ju) 背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關(guan) 司法解釋規定精神,引發了大眾(zhong) 關(guan) 於(yu) 是否應當支持“知假買(mai) 假”的爭(zheng) 議。
麵對爭(zheng) 議,人民法院堅持將保證食品安全作為(wei) 處理食品安全糾紛的首要價(jia) 值取向。在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均依法支持了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的訴訟請求,嚴(yan) 厲打擊生產(chan)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wei) 。“應當看到,‘知假買(mai) 假’矛盾的主要方麵在於(yu) ‘造假’‘售假’,矛盾源頭在於(yu) 生產(chan)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wei) 。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違法行為(wei) ,‘知假買(mai) 假’現象自然就會(hui) 消失。”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謝勇說。
統一類案裁判規則
原告維權動機的認定是關(guan) 於(yu) 是否應支持“知假買(mai) 假”行為(wei) 的主要爭(zheng) 議點。據最高法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因對相關(guan) 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尚不一致,導致類案裁判不統一,未充分發揮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的作用,影響了對生產(chan) 銷售偽(wei) 劣產(chan) 品的製裁效果。
為(wei) 消弭爭(zheng) 議、統一規則,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堅持客觀標準,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了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的訴訟請求,為(wei) 保證食品安全和促進食品行業(ye) 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如在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沙某在網店首次購買(mai) 30盒“黃芪薏米餅幹”,簽收後發現餅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先後三次購買(mai) 40盒、60盒、100盒“黃芪薏米餅幹”。後沙某以產(chan) 品中添加有黃芪粉、違反了有關(guan) 規定為(wei) 由,起訴請求經營者退還總價(jia) 款4176元,支付相當於(yu) 價(jia) 款十倍的賠償(chang) 金41760元。
審理此案的法院認為(wei) ,沙某首單購買(mai) 30盒“黃芪薏米餅幹”,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對其就該部分餅幹提出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請求應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單餅幹並確認餅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又在兩(liang) 個(ge) 多月時間內(nei) 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購同款餅幹,加購數量共計200盒。綜合考量案涉餅幹的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的生活消費習(xi) 慣等因素,沙某的加購行為(wei) 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費所需,對其就加購餅幹提出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請求不應支持,故法院判決(jue) 支持沙某就首單購買(mai) 餅幹提出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請求。
謝勇表示,在個(ge) 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的主張,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關(guan) 司法解釋精神;有利於(yu) 打擊和遏製違法經營行為(wei) ,守護人民群眾(zhong) “舌尖上的安全”;能夠避免形成過度激勵,防範借維權名義(yi) 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wei) 。
堅守食品安全底線
在劃定裁判標準的同時,最高法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再次強調,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嚴(yan) 厲打擊違法生產(chan)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wei) ,尤其是生產(chan) 假冒偽(wei) 劣、有毒有害和“三無”食品的行為(wei) 。
如在郭某訴某經營部產(chan) 品責任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明確,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案情顯示,郭某向某經營部購買(mai) 某品牌白酒2件12瓶,並支付貨款11160元;幾天後,郭某再次購買(mai) 白酒2件12瓶,並支付貨款10937元。後郭某懷疑其購買(mai) 的白酒為(wei) 假酒,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ju) 報。某白酒公司出具鑒定證明書(shu) ,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並非該公司生產(chan) ,屬於(yu) 假冒注冊(ce) 商標的產(chan) 品。郭某起訴某經營部,要求退還購酒款並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chang) 金。
審理此案的法院認為(wei) ,某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牌白酒為(wei) 假冒注冊(ce) 商標的預包裝食品,標注虛假的生產(chan) 者名稱、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某經營部作為(wei) 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食品,不能證明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審查義(yi) 務,應當退還貨款並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郭某購買(mai) 白酒屬於(yu) 生活消費行為(wei) ,其請求支付價(jia) 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chang) 金,於(yu) 法有據,應予支持。故法院判決(jue) 某經營部退還郭某貨款22097元,並支付郭某賠償(chang) 金220970元。
“如果違法行為(wei) 被追責概率低、違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負麵激勵,將難以有效遏製食品領域違法行為(wei) 。在個(ge) 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主張的同時,司法機關(guan) 也並未放鬆對違法生產(chan) 經營食品行為(wei) 的打擊和遏製。”謝勇說。
謝勇介紹稱,下一步,針對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chang) 法律適用等問題,最高法將重點開展以下三方麵工作:一是推動完善公益訴訟製度,進一步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製市場主體(ti) 違法行為(wei) 的作用;二是加強與(yu) 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暢通溝通渠道、健全協作機製,形成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wei) 的合力;三是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chuan) ,提高人民群眾(zhong) 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發揮廣大人民群眾(zhong) 對違法行為(wei) 的監督作用。(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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