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法定職責糾紛案改判
全國首例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法定職責糾紛案改判
縣政府和煤礦分別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開開庭,依法審理並全程通過網絡直播張習(xi) 亮等91人訴貴州省織金縣政府、一審第三人貴州新浙能礦業(ye) 有限公司織金縣綺陌鄉(xiang) 興(xing) 榮煤礦(以下簡稱興(xing) 榮煤礦)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法定職責糾紛一案,織金縣政府和興(xing) 榮煤礦被當庭宣判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縣政府未組織搬遷避讓
由村民自行選址另建房
經法院查明,興(xing) 榮煤礦的陸續開采導致煤礦所在的貴州省織金縣綺陌鄉(xiang) 興(xing) 榮村發生部分村民房屋開裂受損以及地表出現裂縫、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幹涸等地質災害。經村民向興(xing) 榮煤礦和織金縣人民政府及相關(guan) 職能部門反映後,織金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guan) 職能部門進行了調查、走訪,並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鑒定,製定地災處置方案,明確對村民房屋的處置原則為(wei) 受損程度“Ⅰ、Ⅱ級維修,Ⅲ、Ⅳ級搬遷”。
此後,織金縣人民政府協調興(xing) 榮煤礦向相關(guan) 村民發放了受損房屋搬遷賠償(chang) 金、房屋維修賠償(chang) 金、田變地、荒蕪地賠償(chang) 金、墳墓搬遷賠償(chang) 金等。但是,對於(yu) 已經達到應當采取搬遷避讓標準的Ⅲ、Ⅳ級房屋,織金縣人民政府並未組織受災村民進行搬遷避讓,而是由興(xing) 榮煤礦根據房屋受災程度支付房屋賠償(chang) 金,由村民自行選址另建房屋。興(xing) 榮村村民張習(xi) 亮等91人認為(wei) 織金縣人民政府、興(xing) 榮煤礦未采取實質性的治理措施,遂以織金縣人民政府為(wei) 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jue) 織金縣人民政府采取搬遷避讓措施。
此案經貴州省畢節市中級法院一審和貴州省高級法院二審審理。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jue) ,維持了一審駁回張習(xi) 亮等91人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jue) 。張習(xi) 亮等91人不服二審判決(jue)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審查期間,第五巡回法庭依法派員赴興(xing) 榮村進行了實地察看,並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經認真審查,第五巡回法庭依法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7514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並決(jue) 定由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長、審判員魏文超擔任審判長,與(yu) 審判員賈清林、李濤、王海峰、楊軍(jun) 組成五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圍繞三個(ge) 焦點展開激辯
評議後撤銷原行政判決(jue)
9月21日上午,合議庭召開庭前會(hui) 議,明確張習(xi) 亮等91人的再審請求和織金縣政府、興(xing) 榮公司的答辯意見,組織各方當事人交換了證據,歸納了再審審查的爭(zheng) 議焦點。當日下午,正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法庭確定的三個(ge) 爭(zheng) 議焦點問題進行了陳述、舉(ju) 證質證和辯論。三個(ge) 爭(zheng) 議焦點問題分別是再審申請人是否已經符合搬遷避讓的條件?織金縣政府采取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保護受災群眾(zhong) 的生命財產(chan) 安全?興(xing) 榮煤礦在本案中是否屬於(yu) 責任主體(ti) 及如果屬於(yu) 責任主體(ti) ,應如何承擔責任?
張習(xi) 亮等91人認為(wei) ,織金縣政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組織權威機構對興(xing) 榮煤礦因采煤形成的地質災害進行動態監測、選擇安全的地點對村民進行整體(ti) 搬遷。
織金縣政府強調,政府已經對興(xing) 榮煤礦造成的地質災害履行了法定的監測、評估等職責,並在行政自由裁量的範圍內(nei) 責成興(xing) 榮煤礦對受災村民按Ⅰ-Ⅳ級受災標準進行有區別的貨幣補償(chang) 、分散安置。
興(xing) 榮煤礦認為(wei) ,案涉地質災害由煤礦開采導致,興(xing) 榮煤礦正在按照相關(guan) 規定在織金縣政府的指導下進行積極處理。已根據縣政府的要求停產(chan) ,並根據村民受災標準進行了補償(chang) ,同時還委托了第三方進行動態監測,但有村民不願意接受貨幣補償(chang) 而要求整體(ti) 搬遷。本案是一個(ge) 行政案件,興(xing) 榮煤礦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ti) 。搬遷避讓是行政自由裁量範圍,申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權。興(xing) 榮煤礦不應當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而應當通過民事訴訟來確定其民事責任。
合議庭經休庭評議後認為(wei) ,根據本案已查明事實及現場察看情況,再審申請人所在村組受興(xing) 榮煤礦開采影響,發生部分村民房屋開裂受損,地表出現裂縫、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幹涸等地質災害。雖然織金縣政府采取了部分防治措施,但對於(yu) 已經符合搬遷條件的村民,未組織搬遷避讓。
合議庭認為(wei) ,對於(yu) 搬遷安置點的確定、地質評估、建設規劃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作為(wei) 。為(wei) 切實保護人民群眾(zhong) 的生命財產(chan) 安全,對於(yu) 受災程度不重、尚未達到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織金縣政府應當協調興(xing) 榮煤礦發放房屋維修、加固等賠償(chang) 金;對於(yu) 受災程度嚴(yan) 重、已經達到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織金縣政府應當積極組織村民開展搬遷避讓工作;考慮到煤礦開采活動的動態性及其引發的地質災害具有滯後性,織金縣政府應當對興(xing) 榮村的地質狀況持續進行監測,對於(yu) 後續符合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應及時組織實施相關(guan) 的搬遷避讓措施。
同時,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興(xing) 榮煤礦應當承擔案涉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並承擔織金縣政府組織搬遷避讓措施所產(chan) 生的相關(guan) 費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當庭宣判:
一、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黔行終2064號行政判決(jue) 及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初13號行政判決(jue) ;二、責令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政府根據興(xing) 榮村村民受災程度及災情變化依法履行組織搬遷避讓的職責,相關(guan) 費用由貴州新浙能礦業(ye) 有限公司織金縣綺陌鄉(xiang) 興(xing) 榮煤礦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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