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全麵禁止進口固體廢物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新網11月25日電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海關(guan) 總署25日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全麵禁止進口固體(ti) 廢物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公告》明確,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ti) 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ti) 廢物進境傾(qing) 倒、堆放、處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於(yu) 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七次會(hui) 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wei)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有關(guan) 固體(ti) 廢物進口管理的修訂內(nei) 容,做好相關(guan) 銜接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是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ti) 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ti) 廢物進境傾(qing) 倒、堆放、處置。
二是生態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製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ti) 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2020年已發放的限製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ti) 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證書(shu) 載明的2020年有效期內(nei) 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是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A/B型)、保稅倉(cang) 庫等保稅監管場所)內(nei) 單位產(chan) 生的未複運出境的固體(ti) 廢物,按照國內(nei) 固體(ti) 廢物相關(guan) 規定進行管理。需出區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向所在地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guan) 手續,海關(guan) 不再驗核相關(guan) 批件。
四是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開展保稅維修和再製造業(ye) 務單位生產(chan) 作業(ye) 過程中產(chan) 生的未複運出境的固體(ti) 廢物,參照第三款規定執行。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海關(guan) 總署、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強固體(ti) 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環辦〔2011〕141號),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原質檢總局2015年第69號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guan) 總署、原質檢總局2017年第39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guan) 總署2018年第6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guan) 總署2018年第68號公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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