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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全麵禁止進口固體廢物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0-11-25 19:50: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1月25日電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海關(guan) 總署25日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全麵禁止進口固體(ti) 廢物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公告》明確,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ti) 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ti) 廢物進境傾(qing) 倒、堆放、處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於(yu) 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七次會(hui) 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wei)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有關(guan) 固體(ti) 廢物進口管理的修訂內(nei) 容,做好相關(guan) 銜接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是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ti) 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ti) 廢物進境傾(qing) 倒、堆放、處置。

  二是生態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製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ti) 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2020年已發放的限製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ti) 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證書(shu) 載明的2020年有效期內(nei) 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是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A/B型)、保稅倉(cang) 庫等保稅監管場所)內(nei) 單位產(chan) 生的未複運出境的固體(ti) 廢物,按照國內(nei) 固體(ti) 廢物相關(guan) 規定進行管理。需出區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向所在地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guan) 手續,海關(guan) 不再驗核相關(guan) 批件。

  四是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開展保稅維修和再製造業(ye) 務單位生產(chan) 作業(ye) 過程中產(chan) 生的未複運出境的固體(ti) 廢物,參照第三款規定執行。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海關(guan) 總署、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強固體(ti) 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環辦〔2011〕141號),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原質檢總局2015年第69號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guan) 總署、原質檢總局2017年第39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guan) 總署2018年第6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guan) 總署2018年第68號公告同時廢止。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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