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製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開路先鋒”
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是創新經濟發展模式的一劑良藥。那麽(me) ,如何才能保障創新者的權益?筆者認為(wei) ,健全相關(guan) 法律製度是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開路先鋒”與(yu) 重要保障,通過製度引領與(yu) 規則約束,在多方聯動、多策並舉(ju) 之下,激發科技成果轉化的動能與(yu) 活力,從(cong) 而逐步實現經濟與(yu) 國力發展的快速提升。
首先,需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guan) 法律製度,使各環節有法可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出台後,科技部、財政部、人社部等相關(guan) 部委以及地方紛紛製定具體(ti) 的實施細則作為(wei) 配套措施,但適用性仍顯不足,需予以健全和完善。目前來看,相關(guan) 法律製度還應建立從(cong) 技術研發、價(jia) 值評估、出資方式、利益分配、稅務繳納乃至退出機製的全流程製度引導與(yu) 規製體(ti) 係,保障科技成果轉化的暢通運行。
其次,需用法製改革培育學界的科技成果轉化動力。當前,科技成果轉化動力不足的原因在於(yu) ,一是科研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秉持學術導向,注重論文、專(zhuan) 利等短期可量化成果,忽視科研成果遠期的實際應用與(yu) 產(chan) 業(ye) 化能力。多數科研人員圍繞職稱、評獎等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片麵追求“發表”結果,這樣的研究成果往往與(yu) 產(chan) 業(ye) 需求難以匹配,欠缺市場化潛能;二是科學研發與(yu) 成果轉化的完整鏈條,給科研人員提出了更大挑戰,降低了其轉化意願。成果轉化需經曆小試、中試等一係列旨在批量生產(chan) 的試錯過程,相較於(yu) 研發隻追求少量試驗中顯現的高性能,商業(ye) 化則更注重性能的統一、穩定性,因而成果轉化需要投入更多人財物力;三是在我國目前不完備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體(ti) 係下,科研成果轉化的價(jia) 值評估、利益分配、侵權救濟等難點問題未獲全麵解決(jue) ,使科研人員的創新創業(ye) 麵臨(lin) 風險。
必須強調的是,用法製保障驅動科技企業(ye) 形成吸納科技成果的創新風氣尤為(wei) 重要。對於(yu) 自負盈虧(kui) 的市場主體(ti) ,必須用完備的法製保障消除科技企業(ye) 的創新顧慮,釋放其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強大動能,為(wei) 科技企業(ye) 與(yu) 研發機構的強強聯合、有效創新保駕護航。
具體(ti) 而言,可從(cong) 以下方麵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guan) 法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事業(ye) 蓬勃發展:
針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ti) 領域製定框架性指導意見是關(guan) 鍵一環,通過對科研院所製定的實施細則實行審查批準製度,確保地方性、區域性實施辦法合法、合理。同時,在現行法律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相關(guan) 職能部門與(yu) 機構的具體(ti) 職責,以確定科研單位與(yu) 科技企業(ye) 等主體(ti) 的意見反饋渠道與(yu) 權益損害的救濟路徑,用全麵化、精準化的法律製度為(wei) 科技成果轉化健康有序發展掃清障礙。
在培育學界的轉化動力方麵,一方麵,國家科研評審部門、高校與(yu) 科研院所應改革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將科技成果轉化作為(wei) 考核的重要指標,倒逼科技研究的市場導向性,增加成果的性能穩定性與(yu) 實際應用潛能,推動科研人員做既有科學價(jia) 值又有社會(hui) 效應的研究,提升科研成果的綜合質量;同時,評價(jia) 體(ti) 係改革也能引領科研人員建立在科技應用中尋求職業(ye) 前景的嶄新思維,賦予其融入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社會(hui) 風潮的勇氣;此外,改革敦促科研人員真正沉下心進行從(cong) 市場調研到科技研發再到市場試驗、產(chan) 業(ye) 推廣的體(ti) 係性,“十年磨一劍”的拚搏過程有利於(yu) 社會(hui) 形成尊重科學、尊重創造的精神風氣,促進社會(hui) 接納以增加知識價(jia) 值為(wei) 導向的分配製度。
另一方麵,要借鑒國外完備的發明、專(zhuan) 利保護法律體(ti) 係,改革完善我國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法律體(ti) 係。規範和嚴(yan) 肅市場監管行政部門的執法行為(wei) ,加大監管力度;對訴諸司法的知識產(chan) 權案件開辟優(you) 先、快速辦理的綠色通道,並實行示範審理、聯合辦理、快速執行等配套審執機製。更重要的是,繼續改革實體(ti) 法中的“侵權填平”原則,在民法典、最高院司法解釋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探索專(zhuan) 利侵權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的落實細則,加大對知識產(chan) 權侵權的打擊力度。
針對企業(ye) 的創新意願與(yu) 能力,各省市應進一步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建設,由相關(guan) 政府部門、社會(hui) 服務組織共同組建專(zhuan) 業(ye) 化技術交易服務體(ti) 係和創新創業(ye) 服務體(ti) 係,為(wei) 科研單位與(yu) 科技企業(ye) 提供一站式的信息交互、行政事項輔助、資金籌措等綜合性服務。
當然,科技成果轉化相關(guan) 主體(ti) 的信息流通與(yu) 溝通協作至關(guan) 重要,各省市可建立科研與(yu) 企業(ye) 人才交流互動的常態化機製。一是通過約定工資待遇、保留評獎權利等靈活的人事管理方式,鼓勵科研院所選派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到企業(ye) 掛職、參與(yu) 項目合作或在職創辦企業(ye) ;二是創新崗位設置,邀請科技企業(ye) 一線技術型人才到科研院所留薪學習(xi) 深造或擔任外聘教師,為(wei) 學術與(yu) 實踐人才深入互動搭建平台。
(饒淑慧 翁曉斌 作者:饒淑慧、翁曉斌,分別係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生,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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