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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製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開路先鋒”

發布時間:2022-06-09 16:20:00來源: 光明日報

  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是創新經濟發展模式的一劑良藥。那麽(me) ,如何才能保障創新者的權益?筆者認為(wei) ,健全相關(guan) 法律製度是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開路先鋒”與(yu) 重要保障,通過製度引領與(yu) 規則約束,在多方聯動、多策並舉(ju) 之下,激發科技成果轉化的動能與(yu) 活力,從(cong) 而逐步實現經濟與(yu) 國力發展的快速提升。

  首先,需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guan) 法律製度,使各環節有法可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出台後,科技部、財政部、人社部等相關(guan) 部委以及地方紛紛製定具體(ti) 的實施細則作為(wei) 配套措施,但適用性仍顯不足,需予以健全和完善。目前來看,相關(guan) 法律製度還應建立從(cong) 技術研發、價(jia) 值評估、出資方式、利益分配、稅務繳納乃至退出機製的全流程製度引導與(yu) 規製體(ti) 係,保障科技成果轉化的暢通運行。

  其次,需用法製改革培育學界的科技成果轉化動力。當前,科技成果轉化動力不足的原因在於(yu) ,一是科研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秉持學術導向,注重論文、專(zhuan) 利等短期可量化成果,忽視科研成果遠期的實際應用與(yu) 產(chan) 業(ye) 化能力。多數科研人員圍繞職稱、評獎等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片麵追求“發表”結果,這樣的研究成果往往與(yu) 產(chan) 業(ye) 需求難以匹配,欠缺市場化潛能;二是科學研發與(yu) 成果轉化的完整鏈條,給科研人員提出了更大挑戰,降低了其轉化意願。成果轉化需經曆小試、中試等一係列旨在批量生產(chan) 的試錯過程,相較於(yu) 研發隻追求少量試驗中顯現的高性能,商業(ye) 化則更注重性能的統一、穩定性,因而成果轉化需要投入更多人財物力;三是在我國目前不完備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體(ti) 係下,科研成果轉化的價(jia) 值評估、利益分配、侵權救濟等難點問題未獲全麵解決(jue) ,使科研人員的創新創業(ye) 麵臨(lin) 風險。

  必須強調的是,用法製保障驅動科技企業(ye) 形成吸納科技成果的創新風氣尤為(wei) 重要。對於(yu) 自負盈虧(kui) 的市場主體(ti) ,必須用完備的法製保障消除科技企業(ye) 的創新顧慮,釋放其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強大動能,為(wei) 科技企業(ye) 與(yu) 研發機構的強強聯合、有效創新保駕護航。

  具體(ti) 而言,可從(cong) 以下方麵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guan) 法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事業(ye) 蓬勃發展:

  針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ti) 領域製定框架性指導意見是關(guan) 鍵一環,通過對科研院所製定的實施細則實行審查批準製度,確保地方性、區域性實施辦法合法、合理。同時,在現行法律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相關(guan) 職能部門與(yu) 機構的具體(ti) 職責,以確定科研單位與(yu) 科技企業(ye) 等主體(ti) 的意見反饋渠道與(yu) 權益損害的救濟路徑,用全麵化、精準化的法律製度為(wei) 科技成果轉化健康有序發展掃清障礙。

  在培育學界的轉化動力方麵,一方麵,國家科研評審部門、高校與(yu) 科研院所應改革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將科技成果轉化作為(wei) 考核的重要指標,倒逼科技研究的市場導向性,增加成果的性能穩定性與(yu) 實際應用潛能,推動科研人員做既有科學價(jia) 值又有社會(hui) 效應的研究,提升科研成果的綜合質量;同時,評價(jia) 體(ti) 係改革也能引領科研人員建立在科技應用中尋求職業(ye) 前景的嶄新思維,賦予其融入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社會(hui) 風潮的勇氣;此外,改革敦促科研人員真正沉下心進行從(cong) 市場調研到科技研發再到市場試驗、產(chan) 業(ye) 推廣的體(ti) 係性,“十年磨一劍”的拚搏過程有利於(yu) 社會(hui) 形成尊重科學、尊重創造的精神風氣,促進社會(hui) 接納以增加知識價(jia) 值為(wei) 導向的分配製度。

  另一方麵,要借鑒國外完備的發明、專(zhuan) 利保護法律體(ti) 係,改革完善我國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法律體(ti) 係。規範和嚴(yan) 肅市場監管行政部門的執法行為(wei) ,加大監管力度;對訴諸司法的知識產(chan) 權案件開辟優(you) 先、快速辦理的綠色通道,並實行示範審理、聯合辦理、快速執行等配套審執機製。更重要的是,繼續改革實體(ti) 法中的“侵權填平”原則,在民法典、最高院司法解釋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探索專(zhuan) 利侵權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的落實細則,加大對知識產(chan) 權侵權的打擊力度。

  針對企業(ye) 的創新意願與(yu) 能力,各省市應進一步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建設,由相關(guan) 政府部門、社會(hui) 服務組織共同組建專(zhuan) 業(ye) 化技術交易服務體(ti) 係和創新創業(ye) 服務體(ti) 係,為(wei) 科研單位與(yu) 科技企業(ye) 提供一站式的信息交互、行政事項輔助、資金籌措等綜合性服務。

  當然,科技成果轉化相關(guan) 主體(ti) 的信息流通與(yu) 溝通協作至關(guan) 重要,各省市可建立科研與(yu) 企業(ye) 人才交流互動的常態化機製。一是通過約定工資待遇、保留評獎權利等靈活的人事管理方式,鼓勵科研院所選派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到企業(ye) 掛職、參與(yu) 項目合作或在職創辦企業(ye) ;二是創新崗位設置,邀請科技企業(ye) 一線技術型人才到科研院所留薪學習(xi) 深造或擔任外聘教師,為(wei) 學術與(yu) 實踐人才深入互動搭建平台。

    (饒淑慧 翁曉斌 作者:饒淑慧、翁曉斌,分別係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生,教授、博導)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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