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技術進步下勞動者權益受損現象
隨著科技不斷進步,生產(chan) 力實現進一步增長。與(yu) 此同時,勞動者作為(wei) 人力資源作用於(yu) 產(chan) 業(ye) 和技術的發展,其積極性與(yu) 創造性被不斷激發,適應科技與(yu) 產(chan) 業(ye) 的變化,而勞動者權益卻常常消解於(yu) 組織化的管理體(ti) 係之中,使勞動侵權現象更加隱性化與(yu) 多樣化。因此,在科技創新和產(chan) 業(ye) 變革的背景下,勞動者權益保障麵臨(lin) 的困難和挑戰將比傳(chuan) 統的工業(ye) 社會(hui) 更加複雜。
首先,敬業(ye) 精神不是規避勞動法義(yi) 務的借口。科技創新不斷推動產(chan) 業(ye) 變革和企業(ye) 發展,但這一進步力量的背後離不開包括科技工作者在內(nei) 的廣大勞動者的高度執著、熱情與(yu) 辛勤付出,甚至不計回報的創造性投入。敬業(ye) 是勞動者的基本職業(ye) 道德,也是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重要體(ti) 現。但在現實中,勞動者的工作往往超出了法定要求,不斷滿足企業(ye) 發展對創造性業(ye) 績的追求。這並不能作為(wei) 雇主額外獲取勞動者超時工作的說辭,更不是其規避勞動法義(yi) 務的借口。勞動法並不直接作用於(yu) 企業(ye) 發展或激勵員工創新,而是為(wei) 企業(ye) 發展設定一條底線,不能將犧牲勞動者利益視為(wei) 一種敬業(ye) 精神。
勞動關(guan) 係雙方在主要權利義(yi) 務上是對等的。勞動關(guan) 係中單純強調勞動者的敬業(ye) 奉獻而忽視雇主義(yi) 務,顯然違背了法治的內(nei) 涵,更是難以持續的發展方式。勞動者具有敬業(ye) 與(yu) 忠實的義(yi) 務,這是提供勞動的附隨義(yi) 務。同時,雇主接受勞動者履行該項附隨義(yi) 務的同時,對勞動者也具有照顧和保護的義(yi) 務。因此,雇主在強調勞動者敬業(ye) 精神的同時,也應當反思自身是否按照勞動法的要求為(wei) 勞動者承擔了相應的照顧和保護義(yi) 務。
其次,商業(ye) 模式不是擺脫勞動法規製的“擋箭牌”。隨著科技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各種商業(ye) 經營模式不斷湧現,同時衍生了平台用工、眾(zhong) 包用工、共享用工等多種用工形式。它們(men) 的背後存在著用工效率最大化的動力,但在現實中也存在著規避勞動法律規製的管理模式設計行為(wei) 。
事實上,經營方式與(yu) 商業(ye) 模式並非勞動法對雇員身份認定的考量要素,也並不必然會(hui) 帶來雇員身份認定的障礙。一些用工方式的勞動關(guan) 係本質並未發生變化,隻是形式特征更加隱性;有的則隻是存在承攬、運輸、技術服務、委托、信托和居間等各種關(guan) 係,並無勞動關(guan) 係之實。商業(ye) 模式將不同的法律關(guan) 係交織在一起,通過製度化設計服務於(yu) 其自身的商業(ye) 目的。在多樣化的商業(ye) 模式中,通過製度設計和操作來實現去勞動關(guan) 係化,有助於(yu) 雇主規避勞動法律義(yi) 務。因此,應當厘清其本質特征,而不是直接認為(wei) 他們(men) 創造了新的社會(hui) 關(guan) 係。在反思勞動法調整模式問題的同時,應按照法律確定的傳(chuan) 統標準對新的商業(ye) 模式和用工形式逐一分解並進行分析,確定應對之策。
另外,技術中立不是漠視勞動者權益的“避風港”。隨著電子通信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在就業(ye) 和勞動場所中,人們(men) 越來越依賴於(yu) 技術給勞動雙方帶來的快捷和便利,例如彈性辦公、在線辦公等。然而,技術可能是一把雙刃劍,在享受其帶來的便利和快捷的同時,也可能成為(wei) 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方式,甚至會(hui) 將技術中立視為(wei) “避風港”而盲目擴大技術應用的領域,從(cong) 而忽視了技術應用過程中的消極影響。
在技術中立的價(jia) 值主導之下,勞動者的隱私和獨立的生活空間已經不再被重點關(guan) 注,甚至已經突破了勞動法所設定的邊界。工作內(nei) 容的在線化讓勞動者延時工作成為(wei) 常態,辦公的實時化讓勞動者隨時保持工作狀態,私人社交軟件逐漸成為(wei) 勞動工具。技術一旦應用於(yu) 商業(ye) 和生產(chan) 領域,“中立”便很難實現。企業(ye) 利用技術完成資本積累,技術依賴資本得以升級創新,而在這個(ge) 過程中,勞動者權益往往不被關(guan) 注,甚至被忽視。在技術的全麵影響下,應當看到勞動者權益被忽視的現象,不應讓技術中立的價(jia) 值成為(wei) 漠視勞動者權益的“避風港”。
(作者:高建東(dong) 單位:天津工業(ye) 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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