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宣判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宣判
與(yu) 公共利益相悖,合同無效
本報訊 7月7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法院認為(wei)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zhong) 財產(chan) 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wei) 代價(jia) 的“挖礦”行為(wei) ,與(yu) 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yu) 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yu) 某區塊鏈公司簽訂係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托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chu) 空間服務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wan) 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mai) 了“礦機”,並與(yu) 第三方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ge) 比特幣作為(wei) 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chang) 服務到期後占用微型存儲(chu) 空間服務器的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挖礦”協議因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jue) 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wei) ,比特幣及相關(guan) 經濟活動新型、複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chan) 、交易等方麵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對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相關(guan) 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guan) 業(ye) 務活動屬於(yu) 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yu) 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cong) “挖礦”行為(wei) 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hui)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wei) 無效。雙方作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主體(ti) ,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hui) 責任,推動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任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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