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探望父母,路上出事算工傷嗎?
工作結束後收拾工具時摔傷(shang) 了,算工傷(shang) 嗎?參加單位組織的體(ti) 育比賽受傷(shang) 了,算工傷(shang) 嗎?下班探望父母,路上出了事故,算工傷(shang) 嗎?……1月9日,江蘇省人社廳下發《關(guan) 於(yu) 執行工傷(shang) 保險有關(guan) 政策的意見》,對這幾年工傷(shang) 保險認定過程中集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統一認定口徑。《意見》將於(yu) 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王贇
工作結束後收拾工具時摔傷(shang) ,算工傷(shang) 嗎?
記者了解到,《意見》進一步規範了全省執行工傷(shang) 保險政策的標準,與(yu) 2016年出台的《關(guan) 於(yu) 實施〈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規〔2016〕3號)相比,時代性鮮明、針對性較強,增加了“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條款。
該條款明確,職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nei) ,搬運、清洗、準備、整理、維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據法律法規、行業(ye) 操作規程、用人單位規章製度規定,為(wei) 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準備或者後續事務,視為(wei) 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間受到的傷(shang) 害均可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從(cong) 而進一步規範了全省工傷(shang) 認定工作。
同時,《意見》還明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ei) ,因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shang) 害,以及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lin) 時解決(jue) 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於(yu) 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shang) 害,均視為(wei) 工作原因,可以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
下班探望父母,路上出了事故,算工傷(shang) 嗎?
省人社廳相關(guan) 負責人對政策解讀時表示,國家2003年出台的《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ei)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shang) 害的應當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但對“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的規定比較原則,產(chan) 生了較大的解釋空間,導致實際工作中分歧較多。《意見》保留了2016年蘇人社規3號文中明確“工作場所”“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等概念的外延內(nei) 涵相關(guan) 條款。
《工傷(shang) 保險條例》明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shang) 害的,可以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那麽(me) ,哪些情形可視為(wei) “上下班途中”呢?《意見》明確了四種“上下班途中”的工傷(shang) 認定:在合理時間內(nei) 往返於(yu) 工作地與(yu) 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nei) 往返於(yu) 工作地與(yu) 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cong) 事屬於(yu) 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nei) 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此外,《意見》也明確,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ti) 活動,視為(wei) 工作原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yi) 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遊觀光、休閑娛樂(le) 等活動,或者從(cong) 事與(yu) 本人、他人私利有關(guan) 的活動,不作為(wei) 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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