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試駕車撞傷人 4S店也有賠償責任
朱珺
案情回顧
小劉駕駛4S店的無牌小型普通客車在門店附近道路上行駛時,將正常行走的小馬撞傷(shang) 。經交警認定,小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小馬將試駕人小劉和4S店一並訴至法院,要求4S店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nei) 先行賠付,超出交強險賠付限額的損失,由小劉和4S店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wan) 元。4S店不同意小馬的訴訟請求,辯稱工作人員已先行核對了小劉的駕駛證,最初他是在公司倉(cang) 庫內(nei) 體(ti) 驗試駕車輛的狀況,後不聽勸阻將車開出倉(cang) 庫,並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事故。而且由於(yu) 肇事車輛屬於(yu) 待售新車,因此未投保交強險,4S店也未將事故地點作為(wei) 試駕區域,因此不存在過錯。
法院最終認定小馬的合理損失為(wei) 19萬(wan) 元,其中由4S店先行在交強險限額內(nei) 賠償(chang) 小馬醫療費1萬(wan) 元、殘疾賠償(chang) 金10萬(wan) 元,剩餘(yu) 8萬(wan) 元損失按照小劉承擔60%、4S店承擔40%的比例進行賠付。
法官釋法
4S店對於(yu) 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是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之一。法院認為(wei) ,為(wei) 保障安全,試駕車輛應當選擇專(zhuan) 門的封閉場所,但4S店提供的汽車試駕場地處於(yu) 供社會(hui) 公眾(zhong) 通行的車站廣場內(nei) ,4S店對此存在疏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的規定,小劉試駕的雖然屬於(yu) 待售新車,但上路行駛時也應當取得臨(lin) 時通行牌證,並投保交強險。因此,4S店對於(yu) 待售車輛的管理違反國家相關(guan) 法律規定,其對於(yu) 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chang)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yi) 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nei) 予以賠償(chang)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4S店作為(wei) 待售車輛的所有權人,其對於(yu) 上路試駕的待售車輛負有投保義(yi) 務,但4S店疏於(yu) 履行,因此,小馬主張4S店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ei) 先行予以賠付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涉及的是試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chang) 責任如何承擔問題。由於(yu)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多發生於(yu) 已售出的機動車,權責較為(wei) 明晰,而試駕車輛處於(yu) “待售”狀態,此時若發生交通事故,相關(guan) 人員對事故經過、責任分配等易產(chan) 生誤解。這些誤解包括:試駕車輛未登記注冊(ce) 、未投保交強險是正常現象;試駕可以在4S店就近進行;如果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對於(yu) 第三人的賠償(chang) 應當由試駕者負擔;4S店隻需確認試駕者是否具有對應試駕車型的駕駛證、保證車輛性能安全即可等。
事實上,通過4S店試駕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可見,看似普通的試駕過程,蘊含著許多法律風險。
首先,試駕車輛應當在專(zhuan) 門的試駕場所進行。即便購車人具有多年的駕駛經驗,在麵對新車時,仍有可能因為(wei) 車輛的設計不同而誤操作。因此,無論是基於(yu) 試駕者的安全,還是出於(yu) 對其他交通參與(yu) 者負責,汽車銷售商都不應將試駕區域選定在社會(hui) 道路上,而應當在避開社會(hui) 車輛、人員的專(zhuan) 門場所。
其次,如果選擇了上路試駕,那麽(me) “試駕”“待售”並非是汽車銷售商的“免責金牌”。根據我國相關(guan) 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的規定,試駕車輛雖然處於(yu) 待售狀態,無法進行權屬登記,但如果需要臨(lin) 時上路行駛,也應當取得臨(lin) 時通行牌證。除此之外,未進行登記上牌的車輛,也可以投保交強險,因此,“試駕”“待售”也不是汽車銷售商不予辦理交強險的借口。如果汽車銷售商未履行上述義(yi) 務,放任車輛上路試駕,那麽(me) 很有可能會(hui) 在事故發生後被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nei) 先行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最後,由“試駕”引起的事故中,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賠付金額,原則上應由試駕人與(yu) 汽車銷售商按照過錯程度按份承擔賠償(chang) 責任。而交強險限額內(nei) 的賠付金額,根據相關(guan) 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汽車銷售商作為(wei) 投保義(yi) 務人、試駕人作為(wei) 侵權人共同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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