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起訴女兒返還老人房產被駁回
父親(qin) 起訴女兒(er) 返還老人房產(chan) 被駁回
法院認為(wei) 爺孫簽訂房屋買(mai) 賣合同的真實意願就是將房產(chan) 贈予孫女,贈予合同已履行完畢
近日,記者從(cong) 北京市東(dong) 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典型的財產(chan) 糾紛案件。案中老人將自己的房產(chan) 贈予從(cong) 小撫養(yang) 大的孫女,在老人晚年突患重病失能後,與(yu) 老人久不來往的兒(er) 子卻以監護人的身份代老人將孫女告上法庭,欲將房產(chan) 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老人的真實意願是將房屋贈予孫女,而房產(chan) 已過戶到孫女名下,合同目的已然實現。兒(er) 子作為(wei) 失能老人的監護人,不僅(jin) 要保護老人的財產(chan) 權利,更要尊重老人的自主意願,使老人不僅(jin) 老有所養(yang) ,更能如願以償(chang) ,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由
爺爺養(yang) 大孫女,兒(er) 子被指不聞不問
新京報記者從(cong) 北京市東(dong) 城區人民法院處獲悉,謝某某已年過古稀,是某國家機關(guan) 的一名退休幹部,其兒(er) 子在謝某某的培育下,生活富足,事業(ye) 也蒸蒸日上。而父子倆(lia) 卻因早年的一樁往事,日漸疏離。
法院審理發現,孫女謝某幼年時,父母經常吵架,為(wei) 了不影響孩子,謝某某夫婦就常把孩子接到自己家住。不久謝某父母離婚了,孩子判歸父親(qin) 撫養(yang) 。但謝某的父親(qin) 並未顧及可能給孩子造成的傷(shang) 害,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就再婚、生子,把女兒(er) 謝某放到爺爺家撫養(yang) ,不聞不問。謝某由爺爺謝某某撫養(yang) 長大,爺孫倆(lia) 感情深厚。而爺爺也因此事覺得兒(er) 子不負責任,與(yu) 謝某父親(qin) 漸生嫌隙。
據該案法官介紹,2008年,謝某某的愛人甄某被確診為(wei) 胃癌需要住院化療。甄某通知了兒(er) 子,沒想到兒(er) 子當即表示不管,並提出把老人的房子給他才同意來照顧老人。住院期間,謝某某的兒(er) 子未來探望,出院回家後也是老人自己照顧自己,未成年的孫女陪伴在旁。兩(liang) 位老人回想起這些年兒(er) 子連打個(ge) 電話都不願意,逢年過節也不回家,倍感心寒,就寫(xie) 了一紙聲明:我子推卸照顧老人贍養(yang) 父母的責任,甚至趁老人病危之際,索要房產(chan) ,我們(men) 二人商量,我們(men) 的兩(liang) 套房產(chan) ,一套給孫女,任何人不得幹涉;另一套我們(men) 適時賣掉,以供看病養(yang) 老,別人也無權幹涉。
立案
爺孫“買(mai) 賣”房產(chan) ,兒(er) 子起訴解除合同
該案法官告訴新京報記者,2010年謝某成年,爺爺謝某某就想著把房產(chan) 過戶給孫女。很快,他和孫女簽了一紙《房屋買(mai) 賣合同》,簡單寫(xie) 了房屋售價(jia) 300萬(wan) 元,付款時間、房屋交付時間、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等都未約定,還自掏腰包交了稅費,在簽訂合同第二天就把房屋過戶到了孫女名下。
此後不久,孫女出國留學,並定居國外。爺孫二人雖遠隔千裏,仍相互惦念。爺爺時常詢問孫女一人遠居異國,是否安好,孫女也不忘逢年過節為(wei) 爺爺送上禮物。
法官表示,2021年,謝某某突患重病,無法自主表達意願。謝某的父親(qin) 經向法院申請成為(wei) 謝某某的監護人,隨即以謝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一紙訴狀將謝某告上法庭,稱因謝某某將房屋賣給謝某,而謝某並未向爺爺支付購房款,構成違約,故要求解除房屋買(mai) 賣合同並返還房產(chan) 。
隨著立案材料一並提交的,還有一份保全申請書(shu) ——要求查封登記在孫女名下的訴爭(zheng) 房產(chan) 。
翻閱卷宗,法官發現,房子早在12年前就已過戶至孫女名下,這麽(me) 多年為(wei) 何一直沒提錢的事,偏偏現在提起,還急著查封房產(chan) ,老人的兒(er) 子也就是被告的親(qin) 生父親(qin) ,為(wei) 何如此盡心盡力,拿自己名下兩(liang) 套房子的房產(chan) 證要求作為(wei) 擔保。
法官認為(wei) ,該保全申請透著蹊蹺,保全的理由和必要性必須查清,如果是為(wei) 了逃避債(zhai) 務進行的虛假訴訟則必須嚴(yan) 懲。隨著調查的深入,法官發現,原來並非祖父和父親(qin) 想轉移財產(chan) ,而是父親(qin) 想從(cong) 女兒(er) 手裏奪回房產(chan) 。謝某的父親(qin) 想要回老人的房產(chan) ,又擔心自己的女兒(er) 把房賣掉,才有了那一份保全申請。
審判
法院認定贈予合同已履行完畢
多年不來往的父女倆(lia) 在法庭上相見了。庭審現場,女兒(er) 謝某拿出了爺爺奶奶書(shu) 寫(xie) 的兩(liang) 份聲明,一份寫(xie) 著:“我子已長大成人,有多套住房,收入優(you) 厚。作為(wei) 父母我們(men) 已經盡到了義(yi) 務和責任。而我們(men) 年老多病,行動不便,卻得不到兒(er) 子照顧,我們(men) 決(jue) 定,兒(er) 子不得繼承我們(men) 的任何財產(chan) 。”另一份就是奶奶出院後兩(liang) 位老人書(shu) 寫(xie) 的那份聲明。
據法官回憶,隨後謝某的父親(qin) 表示:“這簽名確實是你爺爺奶奶寫(xie) 的,但是內(nei) 容我不認可。而且我是替你爺爺要回他的房產(chan) ,跟繼承不繼承有什麽(me) 關(guan) 係?”謝某又拿出多年來和爺爺的微信往來。爺爺生日時拍照片發給孫女,麵前擺的是孫女訂的蛋糕。爺爺說:“蛋糕收到了。今天很多人來給我祝賀生日,我也特別高興(xing) ,唯獨你父親(qin) ,從(cong) 來都沒有信兒(er) 。”從(cong) 雙方來往信息中,透露著爺爺對孫女的依賴和對兒(er) 子的失望。爺爺有時會(hui) 向孫女說:“今天你父親(qin) 又來跟我吵架,我狠狠罵了他。他的目的是想讓我早死,占我的財產(chan) ,現在你是我唯一的親(qin) 人,我們(men) 互相關(guan) 心,我不會(hui) 讓他得逞。”
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和相關(guan) 證據,認為(wei) 爺爺與(yu) 孫女簽訂合同的真實意願就是將房產(chan) 贈予孫女。其子作為(wei) 監護人,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因房屋產(chan) 權已變更至謝某名下,贈予合同業(ye) 已履行完畢,判決(jue)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jue) 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jue) 已發生法律效力。
說法
法官:監護人應最大程度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法官提示,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涉案合同是房屋買(mai) 賣合同還是贈予合同。
謝某某與(yu) 謝某雖簽訂了房屋買(mai) 賣合同,但該合同對於(yu) 購房款的支付期限、房屋交付、產(chan) 權過戶等房屋買(mai) 賣合同重要條款均未作出明確約定,該情形與(yu) 一般的房屋買(mai) 賣合同有明顯不同。雙方於(yu) 2010年簽訂涉案合同,合同簽訂次日,在謝某未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謝某某即將涉案房屋過戶予謝某,直至謝某某監護人作為(wei) 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本案訴訟之前,謝某某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之時,已逾十年,卻並未向謝某催要過購房款。且從(cong) 謝某提交的二人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祖孫關(guan) 係融洽,常有來往,謝某某具備催要購房款的條件,但並未主張。綜合考慮上述情況,謝某某與(yu) 謝某簽訂的合同,雖具備買(mai) 賣合同之外形,但不符合買(mai) 賣合同的實質要件,雙方之間實為(wei) 贈予合同關(guan) 係。
根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chan) 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予人可以撤銷贈予:(一)嚴(yan) 重侵害贈予人或者贈予人近親(qin) 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予人有扶養(yang) 義(yi) 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予合同約定的義(yi) 務。而在本案中,將房產(chan) 贈予謝某就是謝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謝某也實際接受了房產(chan) ,完成產(chan) 權變更登記,已發生物權變動的實際效果,且本案中也不存在撤銷贈予的法定情形,贈予合同合法有效,並已履行完畢。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房產(chan) ,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guan) 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歸屬需求、尊重需求、意思自治需求、自我實現需求等多個(ge) 方麵。《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ti) 享有的生命權、身體(ti) 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yu)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yan) 產(chan) 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人格權實際上包括生命權、身體(ti) 權、健康權等九種具體(ti) 人格利益以及與(yu)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yan) 相關(guan) 的其他抽象人格利益。而老年人的精神情感需求,即是和老年人人格的存在與(yu) 維護休戚相關(guan) 的抽象人格利益。因此對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保障是保障老年人人格權的本質要求。
本案發生在謝某某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之後,由其子作為(wei) 監護人代為(wei) 提起。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ang) 、扶助和保護義(yi) 務。謝某某之子作為(wei) 謝某某的晚輩,在其年老失智,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情況下,應當對老人精心照拂,而這種照拂不僅(jin) 限於(yu) 提供經濟上的供養(yang) 、生活上的照料,更體(ti) 現於(yu) 精神上的慰藉。《禮記·內(nei) 則》有雲(yun) :孝子之養(yang) 老也,樂(le) 其心,不違其誌。孝道是中華民族的傳(chuan) 統美德,是縱貫千年,百代相傳(chuan) 的文化傳(chuan) 承和核心價(jia) 值觀。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謝某某簽訂涉案合同的真實意願就是將涉案房屋贈予謝某。作為(wei)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更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使老人不僅(jin) 老有所養(yang) ,老有所依,更能如願以償(chang) 。
同時,法官指出,本案糾紛之所以發生,正是因為(wei) 謝某某以買(mai) 賣的形式將房屋贈予謝某,雖然謝某某是為(wei) 了防止家庭糾紛才出此下策,情有可原,但也提示我們(men) ,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經濟活動中,要認識到按照個(ge) 人真實意思表示行事的重要性,避免因“名不符實”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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