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件需掃碼付錢:員工來上班,辦公費請分攤?
設定免費用電額度超出付費,從(cong) 員工工資中扣除清潔費,打印文件需掃碼付錢……
員工來上班,辦公費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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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e) 轉嫁經營成本的行為(wei) 頻頻被曝出,如讓員工支付電費、寬帶費、辦公場地租金等。法官及律師指出,此類行為(wei) 實質是將經營成本、商業(ye) 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屬於(yu) 克扣工資,勞動者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員工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於(yu) 克扣工資行為(wei) 。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chang) 。”近日,廣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勞動爭(zheng) 議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涉及公司要求員工分攤辦公室超額電費的勞動爭(zheng) 議糾紛,引發廣泛關(guan) 注。
“賺的錢能不能平分”“這叫花自己的錢在公司上班”……不少網友對涉事公司這一行為(wei) 直呼“太奇葩”。近年來,用人單位讓員工支付電費、辦公場地租金、管理費等行為(wei) 頻頻被曝出。“此類無法定事由扣除勞動者工資的行為(wei) ,實質是將經營成本、商業(ye) 風險轉嫁給勞動者,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獲取權,是不合法的。”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法官陳帝遠如是說。
超額電費由勞動者分攤
2021年6月15日,陳超(化名)入職珠海某科技公司,擔任研發部主管。半年後,他郵寄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shu) 》,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克扣工資,規章製度違法為(wei) 由,解除與(yu) 公司的勞動關(guan) 係,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金和補發多扣的工資。
雙方協商未果,陳超申請勞動仲裁,後因不服仲裁裁決(jue) 起訴至香洲區人民法院。
記者了解到,該科技公司《能源節約管理製度》規定,為(wei) 了減少能源浪費,科學合理利用資源,公司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了用電額度,每月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公司依據該製度每月從(cong) 陳超工資中扣除了其應分攤的電費。內(nei) 耗範圍包括水費、電費、辦公用品、醫療耗品等。
公司稱隻是扣除了原告工作的辦公場所的用電內(nei) 耗,每月扣電費數額分別為(wei) 2021年6月扣32.62元、7月57.81元、8月57.04元、9月58.89元、10月37.28元、11月30.42元、12月17.06元。“我沒有居住在辦公場所,公司每月扣電費不具有合法合理性。”陳超如是說。
對此,香洲區人民法院認為(wei) ,在員工沒有發生於(yu) 辦公場所居住等因日常生活消耗公司電力的情況下,公司將員工應發工資扣除辦公場所的電費,不符合《廣東(dong) 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也沒有法理依據,公司應將每月扣除的電費如數返還。另外,因公司在陳超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於(yu) 克扣工資,陳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chang) 。
法院經審理,判決(jue) 該科技有限公司應向陳超支付工資差額 291.12元,支付經濟補償(chang) 13442.35元。
有單位為(wei) 省錢頻出“奇招”
現實中,有員工表示有著和陳超相似的經曆。“從(cong) 未見過如此奇葩的公司!那公司是否也應該給每位員工分紅?”有網友稱所在公司新出台了規章製度,要求員工平攤辦公場地的水電費、租金費用。在她看來這無疑是不合理的,上述費用均屬於(yu) 公司運營成本,與(yu) 員工無關(guan) 。
無獨有偶,陳欣然(化名)也正在經曆著同樣的事情。“我們(men) 公司不僅(jin) 讓員工分攤辦公場地租金、水電費、物業(ye) 管理費、設備費用,還每個(ge) 月從(cong) 運營銷售額中扣除1萬(wan) 元,作為(wei) 管理層工資和社保支出。”因擔心失去工作,陳欣然沒有直接拒絕公司的要求,隻能在網絡平台上“吐苦水”。
網友“綾”表示,自己入職一家旅遊公司後,發現公司有兩(liang) 名前台、3名人事,而財務人員隻有1名時,就覺得人員配置有問題。後來她發現,公司處處貼著財務人員的轉賬二維碼,才知道打印文件需要付錢、遲到了也需要付錢……更離譜的是,每個(ge) 辦公室都有獨立電表,員工上班需用電,就得先充錢。
記者了解到,現實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為(wei) 了省錢頻頻出“奇招”。比如,為(wei) 了不承擔清潔費,要麽(me) 讓員工輪值打掃辦公場所衛生,要麽(me) 從(cong) 員工工資扣除清潔費;工資轉賬手續費從(cong) 員工工資扣除;客戶打碎了物品,員工賠償(chang) ……
“這些行為(wei) 都是不合法的。在勞動法律關(guan) 係中,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是基於(yu) 其提供的勞動,而非基於(yu) 用人單位的生產(chan) 經營情況。”廣東(dong) 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談自成告訴《工人日報》記者,企業(ye) 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wei) 一般包括要求員工支付用人單位的運營費用、經營成本,要求員工自行承擔生產(chan) 工具費用,要求員工承擔損耗費用等。
轉嫁經營成本屬克扣工資
對於(yu) 陳超與(yu) 公司的勞動爭(zheng) 議案件,陳帝遠表示,該公司倡導節能減排,出發點是好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變了味。
“製定《能源節約管理製度》,設定辦公場所的用電額度,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這實質是將企業(ye) 理應負擔的辦公能源成本轉嫁到勞動者身上,違背了勞動關(guan) 係的本質,也屬於(yu) 克扣勞動者工資。”陳帝遠直言,勞動關(guan) 係的本質就是勞動者提供勞動,領取相應的報酬,無論其付出的勞動能否產(chan) 生相應的收益,單位都應當支付報酬。是否能產(chan) 生收益屬於(yu) 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而辦公場所的公共用電費用屬於(yu) 用人單位的經營成本,應當由單位承擔。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除了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損失外,對於(yu) 用人單位的其他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wei) ,一般均會(hui) 被認定為(wei) 違法。”談自成認為(wei) ,用人單位作為(wei) 獨立的經營主體(ti) ,理應自負盈虧(kui) ,利用自身優(you) 勢地位向勞動者轉嫁經營風險,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勞動者顯失公平,其行為(wei) 屬於(yu) 免除自己的法定義(yi) 務,排除勞動者權利。
當遇到此類情況時,勞動者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陳帝遠表示,首先,員工要知曉一些基本的勞動法律法規,能初步辨別這些是違法行為(wei) ;其次要注意保留證據材料;再次,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維權。可以在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nei) 向所在地勞動爭(zheng) 議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勞動爭(zheng) 議仲裁。對仲裁裁決(jue) 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jue) 書(shu) 之日起15日內(nei) 向人民法院起訴。(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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