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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遊時發生人身傷害怎麽辦?

發布時間:2024-02-20 14:51:00來源: 新京報

  出遊時發生人身傷(shang) 害怎麽(me) 辦?

  法院:娛樂(le) 場所等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在剛剛結束的春節假期,不少人選擇了長途或短途出遊。如果在出遊時發生人身傷(shang) 害,誰應當承擔責任?責任劃分應遵循什麽(me) 樣的原則?2月18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用幾則案例,解析在遊玩中發生人身傷(shang) 害的責權問題。

  案例 1

  遊客坐“雪車”受傷(shang) 經營者未進行安全警示需賠償(chang)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在一起案例中,吳女士購買(mai) 了某場地冰雪嘉年華的門票,並參加滑雪遊玩項目“雪車”,即乘坐輪胎自雪道頂端向下滑落。但吳女士滑到中途,因雪道過窄導致腳被雪道擠壓受傷(shang) ,經診斷為(wei) 左腳腳踝韌帶損傷(shang) 。

  吳女士認為(wei) ,該遊玩項目存在安全隱患,A公司作為(wei) 冰雪嘉年華的經營者,未進行相應安全提示,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劉先生是A公司的唯一股東(dong) ,應當承擔連帶責任。B公司作為(wei) 場地出租方,與(yu) A公司共同經營,也應承擔連帶責任。故吳女士將三者訴至法院。

  A公司、劉先生未作答辯。B公司辯稱其僅(jin) 為(wei) 場地出租方,並非經營方,不承擔安全保障義(yi) 務,不同意吳女士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娛樂(le) 場所等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吳女士在涉案場所受傷(shang) ,A公司作為(wei) 事發場所的經營者與(yu) 管理者,在吳女士參與(yu) 滑雪遊玩項目“雪車”過程中未盡到安全警示等安全保障義(yi) 務,故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同時,吳女士作為(wei) 成年人,在自身參加帶有一定刺激性的娛樂(le) 活動過程中,也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yi) 務。

  綜上,對於(yu) A公司應承擔的賠償(chang) 責任比例,法院酌情判定為(wei) 80%。B公司僅(jin) 係涉事場地的出租方,並非事發場所、事發遊樂(le) 項目的經營者、管理者,吳女士訴請B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缺乏依據,無法支持;A公司為(wei)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劉先生作為(wei) 該公司股東(dong) ,現無證據證明該公司財產(chan) 與(yu) 股東(dong) 相互獨立,吳女士訴請劉先生與(yu) 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於(yu) 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jue) A公司、劉先生賠償(chang) 吳女士醫療費(含醫療護具費)、營養(yang) 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5635.53元。

  法官提示

  作為(wei) 消費者,在出遊時應當合理評估參加項目的風險,量力而行。尤其對於(yu) 老人和孩子,要更為(wei) 謹慎地選擇風險過高的遊樂(le) 項目,以免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在選擇遊樂(le) 項目時,也應注意考察遊樂(le) 場所是否具備足夠的安全保障能力和風險應對能力,降低受到人身損害的風險。作為(wei) 遊樂(le) 項目的經營者,應保障場所的設施符合相關(guan) 安全要求,並對遊客進行書(shu) 麵安全提示,同時可購買(mai) 意外傷(shang) 害保險,如出現意外事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案例 2

  孩子在公園觀景台摔落 家長和園方均擔責

  另一起案例中,宋女士攜七歲兒(er) 子小明到某森林公園遊玩,遊覽至一處觀景台時,小明從(cong) 兩(liang) 米多高的觀景台跌落摔傷(shang) ,後經醫院診斷為(wei) 頭部外傷(shang) 、顱骨骨折、顱內(nei) 出血、下肢外傷(shang) ,需要支具固定,小明一家為(wei) 此支付醫療費3791.52元(包括支具費490元)。事發時,觀景台未設立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也未設立危險警示標誌。小明一家將公園的經營公司訴至法院。

  經營公司辯稱,案涉觀景台是遺址,如果設計護欄可能會(hui) 破壞遺址。公司在安全保障上確實存在一定責任,但是小明作為(wei) 未成年人,其父母也應盡到看護責任,故公司同意按照50%的比例承擔醫療費、交通費,不同意支付護理費、康複與(yu) 整容費、誤學補課費、精神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一方麵,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義(yi) 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本案中,小明不滿八周歲,為(wei)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作為(wei) 監護人的宋女士攜其登山遊覽,未盡妥善看護責任,致使小明摔傷(shang) ,宋女士負有相應責任。另一方麵,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經營公司作為(wei) 經營者、管理者,未在觀景台設立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也未設立危險警示標誌,應認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對小明的摔傷(shang) 負有相應責任。結合上述兩(liang) 個(ge) 方麵,法院酌定經營公司承擔50%的賠償(chang) 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jue) 經營公司賠償(chang) 小明醫療費、交通費2231.76元。

  法官提示

  攜帶孩子出遊時,家長應注意觀察環境,並對孩子可能出現的危險行為(wei) 保持高度注意。若孩子意外受傷(shang) ,父母應注意留存消費憑證、醫院就診記錄、診斷證明、醫療發票以及為(wei) 看護孩子合理支出費用的證明等證據,為(wei) 日後維權做好準備。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楊陽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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