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製險不能“強買強賣”
日前,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海寧市住建局等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行為(wei) 立案調查。調查的起因是,海寧市住建局等單位通過招標,確定共保體(ti) 承保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chan) 責任保險業(ye) 務,但發文卻要求企業(ye) 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在共保體(ti) 保險公司投保安責險。
無獨有偶,自安責險在部分高危行業(ye) 領域成為(wei) 強製保險之後,關(guan) 於(yu) 安責險“強買(mai) 強賣”的事件屢有發生。去年9月份,寧夏石嘴山市相關(guan) 部門利用辦理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的行政權力,要求企業(ye) 購買(mai) 指定中介的安責險。最終,應急管理部專(zhuan) 門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嚴(yan) 格規範操作,確保安責險健康有序發展。
從(cong) 法治角度看,強製保險既有強製性的一麵,即投保人必須按照相關(guan) 法律規定參加保險,也有非強製性的一麵,投保人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購買(mai) 產(chan) 品。然而,用行政手段幹預正常市場環境,為(wei) 投保人指定保險公司,則是明顯的“強買(mai) 強賣”。這種行為(wei) 既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zheng) 環境,又使得本來帶有公益性的強製保險變了味道。
以安責險為(wei) 例,主要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chan)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shang) 亡和有關(guan) 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chang) ,並且為(wei) 投保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ye) 保險。
通過安責險這一載體(ti) ,政府部門能夠建立起事故預防賠償(chang) 保障機製。這是運用市場機製和社會(hui) 力量加強安全生產(chan) 綜合治理的重要舉(ju) 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安責險製度應始終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的原則。
可是,由於(yu) 安全生產(chan) 問題與(yu) 地方經濟指標息息相關(guan) ,部分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打著“強製保險”的旗號,將投保安責險作為(wei) 取得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實際上是以“一刀切”方式擾亂(luan) 市場競爭(zheng) 秩序,把“依法行政”拋諸腦後。
應該看到,由於(yu) 參保基數大,相應的保險總額和涉及的利益也比較多。部分保險機構在產(chan) 品條款、費率厘定、保障範圍和額度方麵的設置仍不合理。個(ge) 別保險公司不惜鋌而走險,通過種種手段排除競爭(zheng) 者,從(cong) 而獲得超額壟斷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風險暴露較多的領域,不少保險機構采用共保體(ti) 的方式參與(yu) 承保,即一家保險機構牽頭,聯合數家保險機構組成保險聯合體(ti) 共同承保。共保體(ti) 具有防止惡性競爭(zheng) 、整合多方資源、降低推廣成本、提高議價(jia) 能力等多種優(you) 勢,能夠有效平衡風險與(yu) 普惠的關(guan) 係,對於(yu) 豐(feng) 富普惠保險供給提供了發展思路。然而,從(cong) 此次浙江海寧的情況可以看出,共保體(ti) 的牽頭公司也應該加強管理,在充分發揮共保體(ti) 優(you) 勢的同時,應避免出現壟斷經營、有效創新不足等新問題。
從(cong) 長遠來看,各地行政部門需要認真學習(xi) 領會(hui) 相關(guan) 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工作機製,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wei) ,不能把強製保險作為(wei) 限製市場競爭(zheng) 的前置條件,依法維護公平競爭(zheng) 市場環境。
作為(wei) 強製保險的經辦機構,保險公司需要認識到強製保險不是“躺賺”利器,隻有在依法經營的前提下,發揮自身的專(zhuan) 業(ye) 經辦能力,根據企業(ye) 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敞口開發有針對性的產(chan) 品,才能更好地發揮保險作為(wei) 經濟“穩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 (於(yu) 泳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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