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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製險不能“強買強賣”

發布時間:2022-06-23 10:27:00來源: 經濟日報

  日前,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海寧市住建局等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行為(wei) 立案調查。調查的起因是,海寧市住建局等單位通過招標,確定共保體(ti) 承保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chan) 責任保險業(ye) 務,但發文卻要求企業(ye) 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在共保體(ti) 保險公司投保安責險。

  無獨有偶,自安責險在部分高危行業(ye) 領域成為(wei) 強製保險之後,關(guan) 於(yu) 安責險“強買(mai) 強賣”的事件屢有發生。去年9月份,寧夏石嘴山市相關(guan) 部門利用辦理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的行政權力,要求企業(ye) 購買(mai) 指定中介的安責險。最終,應急管理部專(zhuan) 門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嚴(yan) 格規範操作,確保安責險健康有序發展。

  從(cong) 法治角度看,強製保險既有強製性的一麵,即投保人必須按照相關(guan) 法律規定參加保險,也有非強製性的一麵,投保人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購買(mai) 產(chan) 品。然而,用行政手段幹預正常市場環境,為(wei) 投保人指定保險公司,則是明顯的“強買(mai) 強賣”。這種行為(wei) 既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zheng) 環境,又使得本來帶有公益性的強製保險變了味道。

  以安責險為(wei) 例,主要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chan)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shang) 亡和有關(guan) 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chang) ,並且為(wei) 投保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ye) 保險。

  通過安責險這一載體(ti) ,政府部門能夠建立起事故預防賠償(chang) 保障機製。這是運用市場機製和社會(hui) 力量加強安全生產(chan) 綜合治理的重要舉(ju) 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安責險製度應始終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的原則。

  可是,由於(yu) 安全生產(chan) 問題與(yu) 地方經濟指標息息相關(guan) ,部分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打著“強製保險”的旗號,將投保安責險作為(wei) 取得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實際上是以“一刀切”方式擾亂(luan) 市場競爭(zheng) 秩序,把“依法行政”拋諸腦後。

  應該看到,由於(yu) 參保基數大,相應的保險總額和涉及的利益也比較多。部分保險機構在產(chan) 品條款、費率厘定、保障範圍和額度方麵的設置仍不合理。個(ge) 別保險公司不惜鋌而走險,通過種種手段排除競爭(zheng) 者,從(cong) 而獲得超額壟斷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風險暴露較多的領域,不少保險機構采用共保體(ti) 的方式參與(yu) 承保,即一家保險機構牽頭,聯合數家保險機構組成保險聯合體(ti) 共同承保。共保體(ti) 具有防止惡性競爭(zheng) 、整合多方資源、降低推廣成本、提高議價(jia) 能力等多種優(you) 勢,能夠有效平衡風險與(yu) 普惠的關(guan) 係,對於(yu) 豐(feng) 富普惠保險供給提供了發展思路。然而,從(cong) 此次浙江海寧的情況可以看出,共保體(ti) 的牽頭公司也應該加強管理,在充分發揮共保體(ti) 優(you) 勢的同時,應避免出現壟斷經營、有效創新不足等新問題。

  從(cong) 長遠來看,各地行政部門需要認真學習(xi) 領會(hui) 相關(guan) 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工作機製,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wei) ,不能把強製保險作為(wei) 限製市場競爭(zheng) 的前置條件,依法維護公平競爭(zheng) 市場環境。

  作為(wei) 強製保險的經辦機構,保險公司需要認識到強製保險不是“躺賺”利器,隻有在依法經營的前提下,發揮自身的專(zhuan) 業(ye) 經辦能力,根據企業(ye) 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敞口開發有針對性的產(chan) 品,才能更好地發揮保險作為(wei) 經濟“穩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 (於(yu) 泳 來源:經濟日報)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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