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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救助中更多關注困境未成年人

發布時間:2022-07-22 10:36:00來源: 檢察日報

  作者:李淑穎(廣東(dong) 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

  司法保護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最後一道屏障。對於(yu) 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司法保護的重要形式。實踐中,檢察機關(guan) 要主動、及時地開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並保障司法救助金專(zhuan) 款專(zhuan) 用,這也是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在司法救助中的具體(ti) 運用和落實。

  一、當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盲區

  一是救助對象有局限。根據《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第7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全麵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3條的規定,對8類未成年人應當給予司法救助,包括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體(ti) 出現傷(shang) 殘或者心理遭受嚴(yan) 重創傷(shang) ,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chang) ,造成生活困難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撫養(yang) 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chang) ,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財產(chan) 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chang) ,且未獲得合理補償(chang) 、救助,造成生活困難的;等等。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因父母被捕入獄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不在少數,此類困境未成年人亟須國家保護,卻被排除在法定司法救助範圍之外。這不利於(yu) 對困境未成年人的保護,也未能真正有效貫徹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

  二是司法救助金監管有盲區。接受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大多屬於(yu)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司法救助金基本由其監護人控製使用,監護人挪用、占用甚至侵吞司法救助金的現象時有發生。一般情況下,司法救助金是否真正被用於(yu) 未成年人生活必需開銷難以查證,僅(jin) 能依靠工作人員定期回訪或查看資金去向記錄予以核實,但監護人往往缺乏應有配合,導致難以形成持續有效的監督。

  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實踐與(yu) 創新

  麵對司法實踐困境,廣東(dong) 省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積極探索創新,努力為(wei) 需要救助的每一個(ge) 未成年人申請司法救助。

  一是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線索篩查和移交機製。2020年底,福田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和控申檢察兩(liang) 大業(ye) 務部門合並成立了新的第六檢察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成為(wei) 未檢和控申檢察業(ye) 務的交叉點。在業(ye) 務融合的基礎上,該院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線索篩查和移交機製。未檢檢察官在辦理未成年人被性侵、綁架等刑事案件時,需第一時間聯係監護人及社工,全麵了解、掌握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受創情況及家庭監護情況,及時篩查司法救助線索。對於(yu) 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在告知權利義(yi) 務的同時,檢察官要重點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司法救助申請權;初步篩查後,由控申檢察部門引導、協助當事人完善材料,啟動司法救助程序並加快辦理進度,將常規法定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的辦案程序縮短在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2021年,該院主動為(wei) 4名未成年被害人申請27萬(wan) 元司法救助金。

  二是建立三方監管模式。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部分監護人將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金挪用甚至短期內(nei) 揮霍殆盡,司法救助金無法實現專(zhuan) 款專(zhuan) 用,未成年人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福田區檢察院聯合區司法局下設的未保中心,引入區公證處作為(wei) 公信力第三方托管主體(ti) ,建立“暖陽護童”司法救助金三方監管新模式。福田區檢察院因案施策,製訂詳細的司法救助金使用方案和司法救助金發放計劃,將司法救助金一次性發放至公證處提存賬戶,由公證處代管。公證處作為(wei) 司法救助金托管主體(ti) ,受檢察機關(guan) 委托,根據發放計劃向未成年人按時分期發放。未保中心持續跟蹤司法救助金的使用情況,發現司法救助金被濫用、挪用等情形時,立即向檢察機關(guan) 反饋,由檢察機關(guan) 決(jue) 定是否暫停發放或追回司法救助金。

  三、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建議

  一是適度擴大救助範圍。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要求對未成年人實施特殊保護、及時救助。因此,對因父母入獄而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也應將其納入司法救助範圍,對其及時主動開展司法救助,幫助其擺脫當前生活困境,同時也能促進其父母真心悔罪,實現社會(hui) 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二是明確資金使用途徑。建議相關(guan) 部門明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規則,明確規定對監護人怠於(yu) 履行監管職責、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以分期發放或者一次發放、分期領取的方式發放司法救助金。同時,明確規定司法救助金隻能用於(yu) 未成年人的康複、治療、學習(xi) 等方麵。

  三是創新資金監管機製。建議以檢察機關(guan) 為(wei) 主導,相關(guan) 部門結合未成年人成長實際製訂詳盡的司法救助金使用方案,並引入公信力第三方監管機構,實現“申請發放、委托代管、使用監督”監管新模式,確保司法救助金合理使用,司法救助目的真正得到實現。在司法救助金發放過程中,由第三方監督機構不定期或定期核查資金使用記錄。一旦發現監護人侵吞、挪用、私分司法救助金,使用人不當使用、濫用司法救助金,由檢察機關(guan) 決(jue) 定暫停發放,待相關(guan) 情形消除後再行決(jue) 定是否恢複發放。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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