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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路權:未來太空交通國際治理體係的核心問題

發布時間:2022-12-09 09:28: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日前,2022空間技術和平利用(健康)國際研討會(hui) 采用“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模式在京召開,會(hui) 議主題為(wei) “同一個(ge) 太空,同一個(ge) 家園”,聚焦“和平、合作”與(yu) “科學、科創、科普”。大會(hui) 邀請了科學家、宇航員、企業(ye) 家、金融家、教育家,探討“空間技術和平應用與(yu) 轉化、科技創新與(yu) 發展、科學普及、人才交流與(yu) 培養(yang) ”等話題。其中,關(guan) 於(yu) 太空交通的專(zhuan) 題論壇引人關(guan) 注。

  為(wei) 何太空也需要交通規則

  隨著低軌大型星座的快速部署,太空變得越發擁擠,太空交通管理日益成為(wei) 國際社會(hui) 討論的熱點焦點,也成為(wei) 太空國際治理領域麵臨(lin) 的巨大挑戰。2021年之前,雖然人類航天曆史也已走過一甲子有餘(yu) ,但當時太空中正常運行的衛星、空間站等空間物體(ti) 的總數不過兩(liang) 千上下。據統計,已發布計劃的大型星座衛星總數超過13萬(wan) 顆。這些衛星的部署將導致在軌碰撞風險急劇上升,對各國太空資產(chan) 安全帶來重大威脅。2019年9月,馬斯克的星鏈衛星與(yu) 歐洲航天局一顆衛星險些發生碰撞,歐洲航天局被迫實施衛星規避操作。2021年7月、10月,兩(liang) 顆星鏈衛星先後抵近中國空間站,中方被迫兩(liang) 次實施預防性碰撞規避控製。可以預見,類似事件會(hui) 越來越頻繁地發生。太空交通規則的缺失,不利於(yu) 保障各國太空資產(chan) 安全和正當權益,也不利於(yu) 維護公平合理的國際太空秩序。

  那麽(me) 太空交通該如何治理呢?不同於(yu) 人們(men) 熟悉的路麵交通,有著成熟的交通信號燈、右轉彎讓直行先行等交通規則,太空中尚未建立此類太空交通規則。20世紀六七十年代製定的國際空間法五大公約及其後形成的係列聯合國外空法律文件,更多的是規定了自由、和平和安全利用外空的基本原則,國家監管、妥為(wei) 顧及、提前磋商等基本義(yi) 務,營救返還、損害賠償(chang) 、空間物體(ti) 登記等基本製度,以及通知通報等基本機製,而並沒有規定詳細的太空交通規則,例如,當兩(liang) 國太空物體(ti) 存在在軌碰撞風險時,哪方享有先行權,哪方應承擔主動規避責任等。

  航天技術、活動的發展往往先於(yu) 規則的發展,但人類航天不可能在法律規則真空中獲得長期可持續的發展。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規則是構建法律體(ti) 係的基礎。然而,國際社會(hui) 對於(yu) 太空交通管理的討論,尚停留在基礎概念(如什麽(me) 是太空交通管理)、基本要素(如太空態勢感知、太空碎片減緩整治、太空操作)或基本機製(如通知通報、磋商協商)階段,這雖然對於(yu) 增強對太空交通管理的認知具有積極作用,但由於(yu) 對核心法律概念、原則和規則缺乏關(guan) 注和深入討論,因此並不能為(wei) 未來的太空交通國家管理、太空交通國際治理法律體(ti) 係的構建提供根本支撐。本文將提出“太空路權”概念,認為(wei) 太空路權是構建太空交通規則的基礎,是構建未來太空交通國際治理體(ti) 係的核心法律概念,太空路權應包括上路權、通行權、先行權和停留權,國際社會(hui) 應以“製造風險方主動避讓、載人等重大任務優(you) 先、公益救援任務優(you) 先、經濟效率、有效安全保障、禮讓互惠”六大原則為(wei) 核心,構建未來太空路權規則和太空交通規則體(ti) 係。

  著眼未來的路權定義(yi)

  國際社會(hui) 尚無關(guan) 於(yu) 太空路權的定義(yi) 。梳理路權概念的曆史對於(yu) 界定太空路權具有重要意義(yi) 。路權概念是隨著機動車的問世、道路的現代化以及交通流量的增大而產(chan) 生的。有學者指出,“古羅馬愷撒時代產(chan) 生了世界上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該法規定:為(wei) 了避免街道交通阻塞,車輛必須單向行駛;在規定時段,不準私人馬車在城內(nei) 行駛……雖然內(nei) 容十分簡單,但它對於(yu) 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體(ti) 現了路權利的合理分配,開創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製化的先河”。可見,早期的路權更多是關(guan) 於(yu) 對路權主體(ti) 單方行為(wei) 的限製,並未涉及兩(liang) 個(ge) 及以上主體(ti) 路權發生衝(chong) 突時該如何處理的問題。相比之下,在英美法係中,路權往往指優(you) 先通行權,即先行權。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優(you) 先通行權是指“當兩(liang) 輛車或車輛與(yu) 行人同時經過同一個(ge) 地點時,由其中一方享有優(you) 先通行的權利,但權利人仍然對自己及對方的安全負有注意義(yi) 務。”先行權規則(right-of-way rule)是規定同時接近公路十字路口的兩(liang) 個(ge) 路麵使用者中,由誰首先通過的規則。

  除地麵路權之外,航空航海領域的相關(guan) 概念也值得研究借鑒。二戰期間,航空事業(ye) 的進步催生了與(yu) 路權類似的航空權益體(ti) 係。1944年《芝加哥公約》規定了相關(guan) 航空器的過境權和航空運輸權。同時,各國也開始重視海上安全,提出了海洋航行權益體(ti) 係。如外國船舶享有經由一國領海的無害通過的權利,以及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的“在公海或專(zhuan) 屬經濟區……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不受阻礙地過境通行的權利”等。

  在太空領域,作為(wei) 航天立法最為(wei) 健全的國家,美國也尚未提出太空路權概念。2022年3月,NASA根據《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法案》的授權與(yu) 太空探索公司(SpaceX)簽訂了特別協議,其中規定,如星鏈衛星與(yu) 國際空間站或NASA其他航天器過於(yu) 接近,星鏈衛星就應主動采取機動措施避讓。該協議還要求,星鏈衛星發射升空後的初始軌道應保證距離國際空間站或NASA其他航天器至少5公裏。該協議是美國政府與(yu) 私人實體(ti) 的協調結果,屬於(yu) 太空路權在有限範圍內(nei) 的初步實踐,但不是有關(guan) 太空路權的國際規則。國際規則應是國家間談判和認可的結果,具備普遍適用性。國家間談判的關(guan) 鍵是達成對太空路權概念、基本原則的共識,以明確各方權利、義(yi) 務和責任。

  綜上,路權有以下的特征:首先,路權不僅(jin) 僅(jin) 是一種權利,也意味著某種限製,權利主體(ti) 需具備一定資質才可能享有路權;其次,路權既包括對單個(ge) 主體(ti) 的要求(體(ti) 現為(wei) 個(ge) 體(ti) 權利),也包括出現兩(liang) 個(ge) 及以上主體(ti) 間路權發生衝(chong) 突時的相關(guan) 要求(體(ti) 現為(wei) 集體(ti) 權利)。作為(wei) 個(ge) 體(ti) 權利的路權往往通過主體(ti) 自身(具備一定資質、符合一定要求)即可實現。而作為(wei) 集體(ti) 權利的路權,則需要相關(guan) 權利主體(ti) 之間開展協調協作才能實現;再次,路權在國家主權管轄範圍內(nei) 區域(如領陸、領水、領空)和管轄權以外區域(如國際空域、公海)的內(nei) 涵可能不同,前者的實現一般需要主權國家的批準或體(ti) 現為(wei) 無害通過權,而後者則多體(ti) 現為(wei) 自由通行的權利;最後,路權往往包含通行權(包括過境權)、先行權(優(you) 先路權)、占用權(停留權)等內(nei) 涵。

  結合太空活動自身特點,本文將太空路權定義(yi) 為(wei) :太空活動主體(ti) 享有的其管轄或控製下的太空物體(ti) (運載火箭、衛星、空間站等航天器)在太空一定軌道或區域內(nei) 停留或運行的權利。太空路權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首先,在國際法語境中,太空路權主體(ti) (路權享有者)一般為(wei) 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而私人實體(ti) ,如商業(ye) 航天公司等不享有國際法上的太空路權,但可通過國家立法,享有國內(nei) 法意義(yi) 上的太空路權;其次,太空路權的實現形式,體(ti) 現為(wei) 太空物體(ti) 在太空特定軌道、區域內(nei) 停留、運行的一種狀態,這些軌道區域包括但不限於(yu) 環繞地球或其他天體(ti) 的軌道、離開任何天體(ti) 的環繞軌道降落該天體(ti) 的軌道(軌跡)。再次,在發射和再入的場景下,太空路權可能拓展至空氣空間,如火箭發射軌道,它要途經空氣空間,一般情況下不會(hui) 途經他國領空。大型太空物體(ti) (如飛船、大質量的失效衛星)再入大氣層,也要途經空氣空間,這時就可能途經他國領空,如果是有控再入,即達到既定落點是在計劃中受操控的狀態下完成的,則需事先征得相關(guan) 主權國家的同意,但如果是無控再入,例如該太空物體(ti) 已經失去控製,落點也不受控,那麽(me) 是否需要征得事先同意,國際法上是存在爭(zheng) 議的。筆者認為(wei) 此時無需征得領空主權國家的事先同意,因為(wei) 無法從(cong) 技術上準確判斷該再入物體(ti) 會(hui) 經過哪些國家領空;最後,太空路權是嚐試從(cong) 權利角度來重構太空規則體(ti) 係,而現有的國際空間法體(ti) 係更為(wei) 強調的是義(yi) 務,如妥為(wei) 顧及義(yi) 務、空間碎片減緩、通知通報要求等。

  如何理解太空路權

  為(wei) 了更好理解太空路權,本文將太空路權又分為(wei) 上路權、通行權、先行權和停留權等。

  第一,太空上路權,即在一定條件下,航天活動主體(ti) 享有的其所屬物體(ti) (運載火箭、航天器)進入太空,或進入特定軌道的權利。在路麵交通管理中,一般要求機動車和駕駛員具備相應條件,才有上道路行駛的資格,太空也是如此。1967年《外空條約》規定了各國探索利用外空的自由,理論上各國政府及其管轄下的私人實體(ti) (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均享有太空上路權。但同樣根據《外空條約》,各國對其本國的航天活動也應承擔批準和持續監管的義(yi) 務,據此,各國均應製定相關(guan) 的準入製度、許可製度(如頻譜許可、發射許可等),對相關(guan) 主體(ti) 的資質、技術能力和產(chan) 品質量都會(hui) 提出一係列的要求。上路權,是主體(ti) 符合國內(nei) 法律要求即可享有的權利,無需他人的承認或配合,上路權是主體(ti) 實現其他太空路權的前提。

  第二,太空通行權,即在一定條件下,航天活動主體(ti) 享有的在特定軌道或區域內(nei) 運行其太空物體(ti) 的權利。通行權是太空路權中最為(wei) 基礎的權利,它既包括在特定軌道或區域通行的權利,也包括發射和再入時的通行權利。路麵交通中,車輛在遵守特定規則的前提下,享有通行權。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ce) 通行”、道路劃分為(wei) 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專(zhuan) 用車道等,相關(guan) 主體(ti) 在各自道路上即享有通行權。顯然,這些規定不適用於(yu) 太空。但太空也存在類似的“專(zhuan) 屬車道”,即特定軌道,它與(yu) 太空物體(ti) 登記信息息息相關(guan) 。1975年《登記公約》規定,各太空物體(ti) 登記國應當及時向聯合國提交該物體(ti) 的相關(guan) 信息,其中包括基本的軌道參數,如:波節周期、傾(qing) 斜角、遠地點、近地點等。可見,按要求登記的太空物體(ti) ,其相關(guan) 主體(ti) 便享有在此軌道上運行該太空物體(ti) 的權利,即通行權。相比之下,關(guan) 於(yu) 未登記太空物體(ti) 通行權的認定就會(hui) 存在很多不確定性。

  此外,聯合國關(guan) 於(yu) 提升太空透明度的決(jue) 議(2013)中的相關(guan) 規定對於(yu) 確認太空物體(ti) 通行權具有借鑒意義(yi) 。如“各國應盡最大可能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國家通報可能會(hui) 危及其他國家空間物體(ti) 飛行安全的排定調整動作(scheduled maneuverer)”,所謂“排定調整動作”就是計劃中的變軌操作。如果太空活動主體(ti) 提前向國際社會(hui) 通報了其太空物體(ti) 可能開展的變軌操作計劃,那麽(me) 它享有的通行權就可能不僅(jin) 限於(yu) 原有的既定軌道,還包括變軌操作後占用的軌道。相反,如果沒有事前通報,關(guan) 於(yu) 太空主體(ti) 能否享有在這些新軌道上的通行權,仍有待討論。相關(guan) 主體(ti) 活動的透明程度與(yu) 該主體(ti) 可主張的通行權的範圍和程度,應該是呈正比的。

  第三,太空先行權,當不同主體(ti) 的通行權發生衝(chong) 突時,每個(ge) 主體(ti) 的通行權需要靠其他主體(ti) 的協調協作才能實現,而先行權就是確定主體(ti) 間該如何協調協作的基本法律依據,它賦予了其中某個(ge) 主體(ti) 先行正常通過的權利。有學者提出,“先行權又稱時間路權,是交通參與(yu) 者在享有通行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內(nei) 優(you) 先就一定道路或者道路的一定範圍內(nei) 通行的權利”。當兩(liang) 個(ge) 太空物體(ti) 存在在軌危險交會(hui) 或碰撞風險時,太空先行權就是用來確定哪一方享有維持既定軌道繼續通行的權利,哪一方承擔主動采取規避措施(如提升或降低軌道、刹車等)義(yi) 務的法律概念。確定太空先行權需要依據一定的法律原則,如安全原則、效率原則、便利原則、公益原則等。太空先行權的確立是構建太空交通規則和太空交通國際管控治理體(ti) 係的核心。

  第四,太空停留權,就是太空活動主體(ti) 享有的在某一時間和空間範圍內(nei) 靜止或停留在太空軌道或區域的權利。“靜止”和“停留”不同於(yu) “通行”,前者如月球著陸器停留在著陸點的狀態和權利,或基於(yu) 實驗、試驗或開展其他太空活動需要,將衛星“刹車”,短暫靜止在特定軌道的行為(wei) ;後者如衛星(包括廢棄衛星)整體(ti) 上停留在太空既定軌道的狀態或權利。傳(chuan) 統路權體(ti) 係往往使用另一概念,即占有權,“與(yu) 通行權相關(guan) 的是道路占有權,即道路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在某一時間和空間範圍內(nei) 使用道路進行非動態交通活動或其他與(yu) 交通有關(guan) 的活動的權利,也可以說是特殊意義(yi) 的通行權。例如,占用道路臨(lin) 時停車和長時間停放車輛,占用道路進行堆放、擺攤、挖掘等”。筆者沒有采用傳(chuan) 統的占有權或占用權概念,以避免它看起來與(yu) 空間法“不得據為(wei) 己有原則”相衝(chong) 突。《外空條約》規定,“各國不得通過主權要求、使用或占領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ti) )據為(wei) 己有”。可見,將太空軌道或區域據為(wei) 己有是國際法所禁止的。

  實際上,即便從(cong) “靜止”或“停留”的層麵來看,一顆衛星也不應長期占據既定的軌道。2007年機構間空間碎片協調委員會(hui) (IADC)製定的《空間碎片減緩準則》中規定太空物體(ti) 停留軌道的時間不應超過25年,雖然這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國內(nei) 法中作出了類似的要求。如我國2021年發布的《關(guan) 於(yu) 促進微小衛星有序發展和加強安全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微小衛星應具備必要的能力以利於(yu) 實施離軌,避免長期占用常用軌道,所采用的離軌技術應成熟可靠。任務結束、終止或壽命到期後,運行軌道高度不超過2000公裏的微小衛星軌道駐留時間不大於(yu) 25年,運行軌道高度超過2000公裏的微小衛星應主動進入墳墓軌道或非常用軌道”。2019年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hui) (FCC)製定的“簡化小衛星許可程序”要求小衛星運營商將衛星部署在600公裏以下……通過在衛星設計上采取一定的措施來確保通過主動的方式(例如推進力)在六年內(nei) 脫離軌道。可見,雖然國際法上尚無明確要求,但有關(guan) 太空物體(ti) 的留軌(停留)期限仍需遵守相關(guan) 國內(nei) 法的規定。

  太空路權的核心原則

  未來的太空路權規則體(ti) 係(太空交通規則體(ti) 係)應包括六個(ge) 要素:太空路權概念與(yu) 內(nei) 涵、太空態勢感知國際平台(太空交通指揮中心)、在軌避碰原則、協調機製、應急機製和事後處置機製。太空路權規則的設計應當以保障各國太空資產(chan) 安全為(wei) 核心目標,充分考慮在軌避碰各類情形,兼顧效率與(yu) 公平。

  一是製造風險方主動避讓原則。一旦碰撞風險是由於(yu) 其中一方進行變軌等操作引發的,則該方在原則上就應無條件承擔主動避讓的責任。“由製造風險者首先承擔消除風險的責任”,這本就是法律的一般原則,也符合國際空間法的妥為(wei) 顧及原則,即一方在開展太空活動時應妥善顧及他國的太空活動安全。

  二是載人等重大任務優(you) 先原則。對於(yu) 國際社會(hui) 具有重大或特殊意義(yi) 的太空任務,應予以特別考慮,由另一方承擔主動規避的責任。此時,主動規避方可酌情要求對方給予適當補償(chang) 。對於(yu) 載人航天任務而言,由於(yu) 涉及航天員生命安全,危及載人航天任務的一方如無特殊情況都應主動規避,並且無須任何補償(chang) 。

  三是公益救援等特殊任務優(you) 先原則。當一方在執行防災減災、太空救援等特殊任務時,原則上另一方應主動采取避讓措施。該原則與(yu) 載人等重大任務優(you) 先原則的關(guan) 係,應當結合具體(ti) 場景個(ge) 案分析。

  四是經濟效率原則。當雙方都有避碰能力,又不存在上述三項原則的情形,則應由能以更低成本進行規避的一方主動采取規避措施。太空治理既要注重公平,也要講求效率。“更低成本”不是簡單地計算各方采取規避措施將耗費的直接成本(如燃料成本),還要考慮規避措施給太空物體(ti) 壽命及其執行的任務帶來的影響,即綜合衡量下的“更低成本”。

  五是有效安全保障原則。當上述四個(ge) 原則皆無法適用或無法及時有效確認時,應由能夠更有把握避免碰撞發生的一方主動采取規避措施(如有變軌能力的太空物體(ti) 應當避讓無變軌能力的太空物體(ti) )。畢竟“保障安全”是確立太空路權的根本出發點,這也符合“有效”“便利”的法律一般原則。需要注意的是,該原則不意味著技術不發達的一方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其太空物體(ti) 不具備國際空間法要求的變軌能力,主動避碰的一方可以對其追責追償(chang) 。

  六是禮讓互惠原則。即在上述五個(ge) 原則均無法明確適用時,基於(yu) 國際合作和禮讓精神,可由一方提出主動避讓,那麽(me) 再發生相同情況時,則應輪到另一方主動避讓,以示公平。這也符合一般法律上的互惠或對等原則,以及國際空間法規定的國際合作和互助精神。

  太空路權理論將對未來太空交通國際治理體(ti) 係構建提供重要的法律視角與(yu) 規則構建路徑。太空路權規則體(ti) 係並不與(yu) 現有國際空間法體(ti) 係相衝(chong) 突,並將為(wei) 完善太空國際法治提供全新視角,促使太空國際法律體(ti) 係從(cong) “義(yi) 務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關(guan) 於(yu) 太空路權與(yu) 空間法中已有的和平利用、妥為(wei) 顧及、提前磋商、登記、損害賠償(chang) 等原則義(yi) 務製度的關(guan) 係,尚有待研究。至少可預見,太空路權理論將催生一係列新的概念原則,如太空交通事故、太空交通侵權等,這些不僅(jin) 對於(yu) 豐(feng) 富完善國際空間法損害賠償(chang) 責任製度將起到重要作用,還可能創造性地引入全新的太空規則話術與(yu) 體(ti) 係。(作者:王國語、胡藝凡,分別係北京理工大學空天政策與(yu) 法律研究院院長和助理研究員)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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