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數據產權製度 促進數據保護和利用
作者:李紅娟(國家發改委經濟體(ti) 製與(yu) 管理研究所研究員)
建設數字中國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構築國家競爭(zheng) 新優(you) 勢的支撐力量。近年來,數據要素作為(wei) 數字經濟的核心生產(chan) 要素,已成為(wei) 國家基礎性和戰略性資源,對推動經濟增長的作用日益凸顯。完善的數據產(chan) 權製度是數據流動利用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亟需進一步加快完善數據產(chan) 權製度,促進數據有效保護和充分利用,提升數據要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作用。
數據要素開發利用有待進一步提高
2022年我國數據要素市場規模達到815億(yi) 元,同比增長49.51%,其中,數據存儲(chu) 、數據分析、數據加工、數據交易等環節的市場規模超百億(yi) 元。同時,數據要素開發利用仍處於(yu) 較低水平,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還有較大提升空間。
由於(yu) 數據具有無損耗性、可複製性、時效性、分散性、再創性等屬性,使得數據要素雖蘊含巨大的經濟增長潛力,卻在價(jia) 值實現中普遍存在確權難、定價(jia) 難、互信難、交易難、監管難等一係列痛點和難點,數據開發利用與(yu) 權益保護、安全防護之間的利益平衡麵臨(lin) 諸多挑戰和困境。主要表現在:
一是數據要素的權利屬性確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數據資產(chan) 保護和數據安全形勢日趨嚴(yan) 峻。我國現行法律僅(jin) 是概括性地對數據保護進行了規定,並沒有針對數據的權屬性質、確權、流通及權益分配保護等進行專(zhuan) 門的立法,隻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部分數據財產(chan) 權的保護,無法應對數據要素市場構建目標下日益突出的數據財產(chan) 權保護及安全問題。
關(guan) 於(yu) 數據產(chan) 權的相關(guan) 規定,散見於(yu) 《民法典》《網絡安全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等法律規定,未能明確具體(ti) 賦予數據何種法律權利,數據確權、授權、交易、權利保護等法律法規不健全。尚未建立起數據資產(chan) 有效保護規則體(ti) 係和治理體(ti) 係,數據資源采集與(yu) 利用標準不規範,存在無序采集、超範圍采集、違規使用等問題,數據非法交易侵犯個(ge) 人隱私和商業(ye) 秘密情況屢見不鮮,數據安全事件頻發,甚至危害國家安全。
二是數據資產(chan) 分類不清、交易規則不明,對數據技術創新和數據產(chan) 業(ye) 化造成阻礙。清晰的產(chan) 權邊界是數據技術應用和產(chan) 業(ye) 發展的基礎製度保障。由於(yu) 企業(ye) 數據、個(ge) 人數據、公共數據資產(chan) 邊界不清,數據濫用、數據源壟斷、產(chan) 業(ye) 潛力挖掘不充分等問題突出。數據平台交易規則不明晰、缺乏行業(ye) 統一準則和流程化、標準化的指引,現有的大型交易平台規則相似度較高,大部分數據交易規則僅(jin) 流於(yu) 形式而未能起到有效規製效果。數據的高固定成本、低邊際成本、產(chan) 權不清、來源多樣和結構多變等特征,對於(yu) 產(chan) 權類別和邊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進行數據產(chan) 業(ye) 化的過程中,分類不清增加數據要素流通與(yu) 交易的不確定性,加大了數據買(mai) 賣雙方對數據價(jia) 值評估不確定、不可估以及風險不可控,進而降低了數據技術的創新及數據產(chan) 業(ye) 化進程。
三是數據要素利用不足,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作用未能有效發揮。目前,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連續多年位居世界前列,但同世界數字經濟強國相比,數字經濟大而不強、快而不優(you) ,核心競爭(zheng) 優(you) 勢不突出。據統計,每年全社會(hui) 數據量增長率約40%,但真正被利用的數據量增長率隻有5.4%,數據有效價(jia) 值未能充分釋放。公共數據資源開放不足,數據資源共享壁壘仍難打破,行業(ye) 和地方大數據缺乏統籌,條塊分割普遍存在,行政部門、國有企業(ye) 、行業(ye) 龍頭企業(ye) 以及互聯網平台企業(ye) 等數據匯聚困難。數據質量不高、有效供給不足,數據應用場景開發和合規利用障礙多,銀行難以充分完整獲得有用的企業(ye) 經營和信用信息,隻能依賴傳(chuan) 統抵質押融資方式防範信用風險,限製信用類貸款發展,影響了數據資產(chan) 化和產(chan) 業(ye) 化發展的效能。
亟待完善我國數據基礎製度體(ti) 係
要進一步加快要素市場化改革,完善我國數據基礎製度體(ti) 係,激活數據要素市場潛能,提升數據要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作用。
一是構建以數據產(chan) 權為(wei) 核心的製度體(ti) 係,夯實數據流通交易基礎和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明確數據財產(chan) 屬性和數據權利屬性,並建立完善與(yu) 之相配套的數據產(chan) 權製度。完善數據開放的法律法規和數據資源共建共享的製度體(ti) 係,規範數據資源的有效利用。確立數據確權劃分機製,以數據主體(ti) 分類為(wei) 基準探索數據權屬劃分準則,推動解決(jue) 企業(ye) 無序競爭(zheng) 和用戶個(ge) 人信息保護問題。完善數據交易規則,統一開放數據的標準規範,特別是元數據規範、開放平台建設規範、數據分級分類標準,厘清不同交易模式中的法律關(guan) 係,加強不同交易平台限度範圍內(nei) 的規則互通和專(zhuan) 業(ye) 特性。加強數據交易基礎設施與(yu) 安全技術建設,建立覆蓋數據價(jia) 值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護體(ti) 係,推動數據應用、保護製度建設與(yu) 加強數據安全平台治理。
二是完善數據確權授權機製,推動數據分類分級標準製度體(ti) 係建設。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加快建立健全涉及數據所有權歸屬等關(guan) 係到數據要素確權與(yu) 評估的關(guan) 鍵方麵的法律製度安排。分類分級建立公共、企業(ye) 、個(ge) 人領域的數據規製規則,比如企業(ye) 數據產(chan) 權更多策側(ce) 重於(yu) 涉及商業(ye) 秘密的法律法規,個(ge) 人數據更多關(guan) 注個(ge) 人信息保護及安全。在保障公共數據資源公益屬性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成立市場化、公司化運作的省級公共數據資源一級開發機構,推進公共數據資源一級開發和授權開放。按照分類分級標準,加大數據開放,加速公共數據資源社會(hui) 化開發利用。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開展數據確權登記、價(jia) 值評估、對接交易、收益分配等流通環節試點工作。
三是打通數據流通和共享的體(ti) 製機製壁壘,促進數字技術和實體(ti) 經濟深度融合。構建信息開放共享的頂層設計,著重解決(jue) 政府部門的信息“孤島”問題,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實現政府部門的數據開放共享,並推動政府部門與(yu) 社會(hui) 的數據開放共享。構建各產(chan) 業(ye) 大數據平台,推進公共數據與(yu) 產(chan) 業(ye) 數據融合應用,賦能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轉型升級,催生新產(chan) 業(ye) 新業(ye) 態新模式,提升數據產(chan) 業(ye) 化效能。依托大數據交易平台,提升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效率。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主體(ti) 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台進行數據交易。探索構建涵蓋產(chan) 權界定、價(jia) 格評估、流轉交易、擔保、保險等業(ye) 務的綜合服務體(ti) 係。培育數據開發市場主體(ti) ,積極拓展數據資源應用場景。支持開展數據資產(chan) 管理、數據交易、結算交付等業(ye) 務,建立全鏈條數據要素供需對接市場機製,推動數據要素與(yu) 實體(ti) 經濟深度融合,最大限度釋放數據要素巨大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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