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不得使用 “生態牧場”“母乳化”等信息或表述
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的標簽、說明書(shu) 中將不得含有“生態牧場”“母乳化”等模糊信息或表述。市場監管總局10日發布新修訂的《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wei) 保障嬰幼兒(er) 配方乳粉質量安全,進一步加強配方注冊(ce) 環節的嚴(yan) 格監管,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對擬在中國境內(nei) 生產(chan) 銷售和進口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的企業(ye) ,從(cong) 申請與(yu) 注冊(ce) 程序、標簽與(yu) 說明書(shu) 、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麵作出了規定。2016年6月6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在進一步規範標簽標識方麵,管理辦法明確,產(chan) 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字樣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來源應當全部來自該物種;禁止標識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等內(nei) 容。同時,明確了標簽、說明書(shu) 不得含有的9種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進口原料”“原生態奶源”“無汙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術語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內(nei) 容,並列舉(ju) 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在嚴(yan) 格配方注冊(ce) 方麵,管理辦法明確禁止變相分裝(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er) 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營養(yang) 成分要求的複合配料作為(wei) 原料申請配方注冊(ce) 的)和8種不予注冊(ce) 的情形。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現場核查是產(chan) 品配方上市前注冊(ce) 審評的重要環節,管理辦法明確需要開展現場核查的情形和要求,並強調現場核查需抽取動態生產(chan) 的樣品進行檢驗。
管理辦法加大了對性質惡劣造成危害後果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將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ce) 證書(shu) 以及偽(wei) 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證書(shu) 造成危害後果的罰款上限調整至二十萬(wan) 元。(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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