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須規範
光明日報北京8月8日電 為(wei) 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8日發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盡量避免采集與(yu) 提供服務無關(guan) 的人臉信息,無法避免的,應當及時刪除或者進行匿名化處理。
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hui) 公德,承擔社會(hui) 責任,履行個(ge) 人信息保護義(yi) 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cong) 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侵害個(ge) 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明確,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ye) 務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的,應當優(you) 先選擇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ge) 人身份、辨識特定自然人的,鼓勵優(you) 先使用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權威渠道。
同時,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取得個(ge) 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shu) 麵同意。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ge) 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wei) 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guan) 規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賓館、銀行、車站、體(ti) 育場館、博物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ge) 人身份的,不得以辦理業(ye) 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為(wei) 由強製、誤導、欺詐、脅迫個(ge) 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ge) 人身份。
此外,組織機構為(wei) 實施內(nei) 部管理安裝圖像采集、個(ge) 人身份識別設備的,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圖像信息采集區域,采取嚴(yan) 格保護措施,防止違規查閱、複製、公開、對外提供、傳(chuan) 播個(ge) 人圖像等行為(wei) ,防止個(ge) 人信息泄露、篡改、丟(diu) 失或者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除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為(wei) 緊急情況下保護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財產(chan) 安全所必需,或者取得個(ge) 人單獨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分析個(ge) 人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狀況、社會(hui) 階層等敏感個(ge) 人信息。涉及社會(hui) 救助、不動產(chan) 處分等個(ge) 人重大利益的,不得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替代人工審核個(ge) 人身份,人臉識別技術可以作為(wei) 驗證個(ge) 人身份的輔助手段。征求意見稿還強調,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shu) 麵同意。(記者張亞(ya)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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