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
最高法發布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
光明日報記者 靳昊 光明日報通訊員 張智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hui) 會(hui) 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彩禮作為(wei) 我國傳(chuan) 統婚嫁習(xi) 俗,有廣泛的社會(hui) 文化基礎。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形成攀比之風。這不僅(jin) 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使彩禮給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定埋下隱患,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不斷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全麵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經過充分調研、反複論證、廣泛征求意見,製定了規定。
規定明確,以彩禮為(wei) 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了彩禮與(yu) 戀愛期間一般贈與(yu) 的區別。規定指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於(yu) 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xi) 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jia) 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
同時,規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於(yu) 彩禮的財物,如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yi) 時點給付的價(jia) 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wei) 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指出,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wei) 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據了解,自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陳宜芳介紹,近年來,涉彩禮案件呈現兩(liang) 個(ge) 新特點:一是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二是僅(jin) 按當地習(xi) 俗舉(ju) 辦婚禮即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由於(yu) 這兩(liang) 類案件無法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確定返還比例成為(wei) 審判實踐的難點。規定基於(yu) 彩禮以結婚為(wei) 目的的贈與(yu) 特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完善相關(guan) 裁判規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陳宜芳指出,在已經結婚並共同生活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xi) 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持。“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陳宜芳表示,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wei) 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guan) 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舉(ju) 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hui) 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司法應當予以適當調整,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ti) 比例。
陳宜芳指出,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麵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麵會(hui) 對女性身心健康產(chan) 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曆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jin) 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於(yu)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她表示,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ti) 比例。對此,規定用兩(liang) 個(ge) 條文予以明確。
作為(wei) 與(yu) 彩禮相伴相生的婚嫁習(xi) 俗,嫁妝目前仍較為(wei) 普遍,但不同地區、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較大差別。為(wei) 此,規定明確在彩禮返還時要考慮嫁妝情況,即應當扣減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chan) 上的嫁妝數額。
“傳(chuan) 統上一般認為(wei) ,離婚時,尚存的嫁妝應歸女方,現實生活中對此爭(zheng) 議不大。”陳宜芳介紹,審判實踐中僅(jin) 就嫁妝返還產(chan) 生的糾紛極少,因此規定未就嫁妝返還問題作單獨規定,可參照本規定處理。
《光明日報》(2024年01月19日 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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