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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完善法製,築牢文物安全底線

發布時間:2022-09-14 10:26: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光明時評】

  作者: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依法懲治和有效防範文物犯罪,切實保護國家文化遺產(chan) 安全,是懲治文物犯罪最新指導性文件。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要“築牢文物安全底線,守護好前人留給我們(men) 的寶貴財富”。文物是重要的文化遺產(chan) ,承載著中華民族五千多年的燦爛文明,而文物犯罪嚴(yan) 重威脅文物安全,使我國曆史文化遺產(chan) 遭受無法估量的損失。我國對文物犯罪一直堅持從(cong) 嚴(yan) 懲治的立場,也部署過多次打擊防範文物犯罪的專(zhuan) 項行動。但由於(yu) 巨大的利益誘惑,近年來文物犯罪呈現出新的特點,犯罪團夥(huo) 專(zhuan) 業(ye) 化、智能化、網絡化趨勢明顯,地下文物交易催生文物犯罪產(chan) 業(ye) 鏈日趨成熟,文物安全依然麵臨(lin) 嚴(yan) 峻的挑戰。

  正因如此,此次《意見》彌補了以往法律規定的不足,擴大了文物保護的範圍,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加以明確界定。對於(yu) 盜竊文物未遂,以及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等犯罪情形,明確規定應追究刑事責任,不會(hui) 因為(wei) 沒偷到文物就不予追責。鑒於(yu) 地下文物交易間接助長了盜掘、盜竊文物之風,《意見》對於(yu) 如何認定與(yu) 文物犯罪相關(guan) 的下遊犯罪製定了更為(wei) 具體(ti) 的判定標準,有利於(yu) 準確打擊文物犯罪。

  雖然此次的《意見》直接針對的是具體(ti) 文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它對於(yu) 切實保護國家文化遺產(chan) 安全的重要意義(yi) 同樣值得關(guan) 注。文化是一個(ge) 國家、一個(ge) 民族的靈魂。文化自信是一個(ge) 國家、一個(ge) 民族安身立命的精神支撐力量。堅定文化自信事關(guan) 國家興(xing) 衰,事關(guan) 文化安全,也事關(guan) 民族精神獨立。文物作為(wei) 曆史文化遺產(chan) 的代表和載體(ti) ,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打擊文物犯罪有必要提高到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使犯罪者伸手必被捉、必被懲。

  針對當前文物犯罪活動的新動向新特點,司法機關(guan) 要保持高度敏感性,不斷提升文物識別的專(zhuan) 業(ye) 能力,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以更高超的技術手段應對文物犯罪;要運用信息化手段,收集、掌握和判斷文物流通信息,及時發現案源,開展專(zhuan) 案偵(zhen) 緝,上追盜掘、盜竊,下查倒賣、銷贓、走私,徹查、深挖幕後金主,實現全鏈條、全覆蓋式持續打擊。與(yu) 此同時,要不斷強化與(yu) 文物管理部門的協同配合,在一些文物和文化遺產(chan) 資源豐(feng) 富的地方,可以探討建立文物犯罪的預測預警機製,實現科學預防、精準預防。

  除了打擊文物犯罪,保護文物安全,做好曆史文化遺產(chan) 的保護工作,還要建立健全曆史文化遺產(chan) 資源資產(chan) 管理製度,健全完善文物的日常登記、檢查和維護機製,增強各地對於(yu) 曆史文化遺產(chan) 資源的保護能力。

  保護國家文化遺產(chan) 安全還有一個(ge) 不可回避的問題,那就是流失海外文物的安全問題。中國是世界上流失文物最多的國家,且絕大多數文物流失於(yu) 近代西方列強入侵並瓜分中國的過程中。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意義(yi) 不言而喻。因此,加強流失海外文物的安全保障,同樣應該納入我國文物安全保障的整體(ti) 範疇。隨著我國國際地位日益提升,無論是通過國際法律途徑,還是通過成立文物追索機構,與(yu) 有關(guan) 國家或者組織進行協商討論,或者外交談判,都有待我們(men) 持之以恒、以堅定信念去解決(jue) 曆史遺留問題,追回屬於(yu) 我們(men) 自己的文物。

  文物承載中華文明、傳(chuan) 承曆史文化、維係民族精神,是國家和民族曆史發展的見證,是弘揚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珍貴財富。保護文物安全,就是守護民族根脈。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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