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改他人視頻並銷售被判侵權的警示意義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多起涉數字教育著作權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因輕微修改並銷售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睫視頻教程》牟利,王某某被判侵權,賠償(chang) 對方3萬(wan) 餘(yu) 元。
近年來,隨著移動終端的普及和網絡的提速,視聽作品愈發獲得平台、粉絲(si) 和資本的青睞,成為(wei) 又一個(ge) 流量高地。但與(yu) 此同時,未經授權即對視聽作品進行剪輯、搬運、傳(chuan) 播等侵權行為(wei) 也層出不窮,嚴(yan) 重損害了原創者的權益,破壞了影視行業(ye) 的健康生態,必須堅決(jue) 予以遏製。在這起著作權糾紛中,被告雖然隻是對原告的教材視頻作了微改,但微改後的銷售行為(wei) 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法院判決(jue) 構成侵權,一點也不冤。這對於(yu) 熱衷微改他人視聽作品非法牟利行為(wei) 的侵權者來說,是十分有力的警示。
根據新版《著作權法》,視聽作品是指除錄像製品以外的,包含電影、電視劇和短視頻在內(nei) 的作品。著作權人對視聽作品享有包括署名權、修改權、網絡信息傳(chuan) 播權等在內(nei) 的多種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論出於(yu) 何種動機,擅自修改其視聽作品,屬於(yu) 侵權行為(wei) ,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chang) 損失等民事責任。
具體(ti) 到這起案件,被告王某某未經原告同意,對涉案的美睫教程視頻作出抹去品牌標識、稍稍增加時長等輕微修改,後上傳(chuan) 至網站而借此牟利,已侵犯了原告對該視頻享有的修改權和網絡信息傳(chuan) 播權,應為(wei) 此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判決(jue) 結果警示侵權者,使用他人視聽作品有不可逾越的法律邊界,即使是對著作權人的視聽作品輕微修改後銷售,都會(hui) 構成侵權。
近年來,類似微改視聽作品非法牟利的侵權行為(wei) 屢屢發生,讓著作權人苦不堪言。盡管這種侵權行為(wei) 的多發與(yu) 此前《著作權法》未將視頻作品納入依法保護範疇有關(guan) ,但也應看到,即使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著作權法》把視聽作品納入了依法保護的範疇,因對侵權行為(wei) 客觀存在認定難,侵犯視聽作品著作權的不法行為(wei) 仍未得到徹底遏製,需要司法對此積極探索,給出遏製侵權的務實舉(ju) 措。
與(yu) 一般著作權的侵權行為(wei) 相比,微改視聽作品的行為(wei) 因為(wei) 采取了有別於(yu) 原創作品的表達方式,認定這種行為(wei) 構成侵權,需要精準認定其侵犯了原創視聽作品的獨創性。而正是這一點,不但給著作權人依法維權造成了取證難,也讓法院在上位法規定尚未細化,並且沒有相關(guan) 司法解釋的情形下,難以對微改視聽作品的行為(wei) 準確作出侵權認定。一定程度上說,這在客觀上也助長了一些侵權者利用微改視聽作品非法牟利的心理。
視聽作品不是侵犯著作權的法外之地,司法作為(wei) 公平正義(yi) 的最後屏障,應責無旁貸地對輕微修改他人視頻後銷售的行為(wei) 是否構成侵權,作出精準裁判,並通過典型個(ge) 案的示範引領,營造出依法遏製侵犯視聽作品著作權的濃厚法治氛圍。在本案的依法審理中,法院不僅(jin) 明確了創作者攝錄的美睫操作視頻為(wei) 視聽作品,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厘清了該類視頻作品的邊界,為(wei) 今後處理類似著作權糾紛提供了裁判思路。
此案所釋放的警示威懾“漣漪效應”,有助於(yu) 打擊微改並銷售他人視聽作品的侵權行為(wei) ,不失為(wei) 一堂生動的法治課。相信隨著司法對類似個(ge) 案公正處理的常態化,微改並銷售視聽作品的侵權歪風必將得到有力遏製。(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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