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犬小區內傷人物業公司要擔責嗎?專家解讀
惡犬小區內(nei) 傷(shang) 人物業(ye) 公司要擔責嗎
專(zhuan) 家法律解讀四川一幼童遭大型犬撕咬事件
□ 本報記者 趙麗(li)
□ 本報見習(xi) 記者 丁一
10月16日上午,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區內(nei) 發生大型犬撕咬女童事件,引發社會(hui) 熱議。
當日晚些時候,崇州警方發布通報:鄧某與(yu) 女兒(er) 唐某在小區樓下行走時,遇一黑色犬隻和一白色犬隻,黑色犬隻對唐某發起攻擊,將其咬傷(shang) 。經診斷,唐某全身多處咬傷(shang) ,右腎挫裂傷(shang) ,右側(ce) 肋骨骨折。經全力救治,已完成傷(shang) 口清創手術,生命體(ti) 征平穩。醫療救治專(zhuan) 家組將根據檢查情況完善後續醫療救治措施。
據媒體(ti) 報道,有參與(yu) 會(hui) 診的醫生說:“兩(liang) 歲多孩子的皮膚嬌嫩,整個(ge) 右側(ce) 是多達20多處的咬傷(shang) ,最長的有8厘米,真是讓我不忍直視。”
人們(men) 在同情女童、譴責惡犬傷(shang) 人的同時,不禁發問:犬主人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此事發生在居民區,物業(ye) 公司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各地出台的養(yang) 犬條例如何不流於(yu) 形式……為(wei) 此,《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
焦點一
惡犬主人應負什麽(me) 責任
“從(cong) 網上流傳(chuan) 的監控視頻看,黑色犬沒有拴狗繩,且沒有看見狗主人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根據民法典相關(guan) 規定,狗的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chang) 損失、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侵權責任屬於(yu) 民事責任,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賠償(chang) 醫療費、營養(yang) 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曾接觸過此類案件的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yang) 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通俗理解這段法條的含義(yi) ,就是在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受害者有故意或者過失惹狗的情況下,推定犬主人承擔全部責任,即把民事責任的舉(ju) 證義(yi) 務,從(cong) 被害人轉移到犬主人身上,傾(qing) 斜保護受害人的立法理念十分明晰。”常莎解釋說。
據當地媒體(ti) 報道,當日,派出所民警來到該小區排查。民警稱,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涉事犬隻是一條羅威納犬,有主人。
公開資料顯示,羅威納犬身體(ti) 強壯,動作迅猛,氣勢強悍,攻擊性強,對陌生人有很大的敵意。羅威納犬攻擊時衝(chong) 擊力猛、咬合力強,撕扯凶狠,助訓員往往被衝(chong) 倒且被咬部位有觸電的感覺。因為(wei) 其品種性格也較為(wei) 不穩定,需要經過專(zhuan) 業(ye) 的訓練和管理。
正因為(wei) 如此,記者注意到,重慶市、上海市、北京市、廣州市、南京市等地的禁養(yang) 犬種目錄中都包括羅威納犬。而在事發地成都,禁養(yang) 的22種烈性犬中並不包括羅威納犬。
但根據《成都市養(yang) 犬管理條例》,養(yang) 犬人應當對犬隻拴養(yang) 或者圈養(yang) ,妥善管理犬隻;養(yang) 犬人攜犬出戶,應將犬隻裝入犬籠子、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禁止個(ge) 人飼養(yang) 烈性犬、大型犬。
一些網友提出,“犬主人應該負刑責”。10月17日,崇州市聯合調查工作組發布情況通報,稱目前警方已對該事件立案偵(zhen) 查,並對黑色羅威納犬主人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對此,常莎分析說,如果犬主人未履行看管義(yi) 務,導致禁養(yang) 犬或者烈性犬等犬隻傷(shang) 人,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或構成下列罪名而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種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放火、決(jue) 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shang) 、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an) 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犬主人明知或應當明知自己飼養(yang) 的為(wei) 禁養(yang) 犬或者烈性犬種,危險性高,仍未盡到看管義(yi) 務,導致該犬傷(shang) 害不特定的公眾(zhong) ,且造成重傷(shang) 或死亡結果的,則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但適用該罪要求犬隻對不特定的公眾(zhong) 產(chan) 生了危險,因此若涉事犬隻處於(yu) 無人看管的狀態較為(wei) 短暫,則可能無法構成該罪。
第二種是故意傷(shang) 害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shang) 害他人身體(ti)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若犬主人故意指使犬隻咬傷(shang) 他人,且造成了輕傷(shang) 以上的結果,則應當以故意傷(shang) 害罪追究飼養(yang) 人的刑事責任。對於(yu) 造成重傷(shang) 結果的,應當加重處罰。
第三種是過失致人重傷(shang) 罪。根據刑法規定,過失傷(shang) 害他人致人重傷(shang)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犬主人飼養(yang) 禁養(yang) 犬或烈性犬,且沒有盡到看管義(yi) 務,導致犬隻咬傷(shang) 他人,且造成重傷(shang) 結果的,可以以過失致人重傷(shang) 罪追究飼養(yang) 人的刑事責任。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落實傷(shang) 人犬飼養(yang) 者的第一責任,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chang)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楊尚東(dong) 說,若發生犬傷(shang) 人事件,相關(guan) 行政部門要及時懲戒,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倘若發生大型犬、烈性犬傷(shang) 人事件,如果涉嫌觸犯刑法,公安機關(guan) 應介入調查,追究飼養(yang) 人、管理人刑事責任;如果是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應該及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予以懲戒。
焦點二
物業(ye) 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事件發生後,不少人提出,物業(ye) 公司應該擔責,“如果是有主人的狗,那麽(me) 物業(ye) 公司沒盡到規範狗主人拴繩的責任;如果是野狗,物業(ye) 公司又怎麽(me) 把野狗放進小區了”?
被咬女童的母親(qin) 在接受媒體(ti) 采訪時也說,下一步將追究小區物業(ye) 公司和犬主人的責任。
那麽(me) ,物業(ye) 公司在該事件中究竟是否應該擔責呢?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葉剛說,物業(ye) 公司對小區居民的人身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yi) 務,判斷物業(ye) 公司是否應對此事承擔責任,主要是看物業(ye) 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yi) 務。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ye) 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ye) 服務區域內(nei) 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ye) 主的人身安全。
“若傷(shang) 人犬有主人,物業(ye) 公司對規範養(yang) 犬有勸導義(yi) 務,但恐怕很難要求物業(ye) 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物業(ye) 公司並非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guan) ,其對於(yu) 小區居民的管理權來源於(yu) 物業(ye) 服務合同,對狗主人的規範亦沒有強製力。因此,隻要物業(ye) 公司盡到了勸導規範的義(yi) 務,一般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王葉剛說,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規定,對於(yu) 物業(ye) 服務區域內(nei) 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物業(ye) 服務人應向有關(guan) 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若傷(shang) 人犬為(wei) 流浪狗,並無主人,那麽(me) 物業(ye) 公司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的情況下需承擔侵權責任。當物業(ye) 工作人員發現或業(ye) 主告知小區內(nei) 存在流浪狗時,應采取抓捕、驅趕等防範措施以維護業(ye) 主人身安全。若有證據證明物業(ye) 公司發現無主禁養(yang) 犬長時間出現在小區內(nei) ,卻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王葉剛補充道。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翟業(ye) 虎也表示,大型犬在小區傷(shang) 人,如果物業(ye) 公司沒有重大過失、沒有故意不進行匯報、不采取相關(guan) 的協助措施等,物業(ye) 公司不應承擔責任。物業(ye) 公司沒有執法權,其應該做的是給予適當提示,比如飼養(yang) 人未拴鏈子遛狗、高峰時間帶犬乘電梯等。物業(ye) 公司的職責是協助有關(guan) 部門開展養(yang) 犬管理工作,發現有關(guan) 異常情況,可以向公安機關(guan) 或者城管執法部門匯報。
北京市律師協會(hui) 物業(ye) 管理法律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主任包華告訴記者,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案涉項目物業(ye) 服務人曾公開就養(yang) 犬事宜作出過有利於(yu) 業(ye) 主的服務承諾,則該承諾為(wei) 物業(ye) 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ye) 服務人應當予以履行;未全麵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物業(ye) 管理條例》規定,物業(ye) 公司應當按照物業(ye) 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ye) 公司未能履行物業(ye) 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ye) 主人身、財產(chan) 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如果小區內(nei) 流浪狗傷(shang) 人,物業(ye) 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需要承擔過錯責任。受害者可以主張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來起訴物業(ye) 公司。”常莎說。
她提出,雖然物業(ye) 公司沒有執法權,不能夠對小區內(nei) 有主人的禁養(yang) 犬采取強製的管理措施,但並不意味著物業(ye) 公司不能采取相關(guan) 的管理措施。比如,可以對小區內(nei) 業(ye) 主養(yang) 狗情況進行登記,對違規喂養(yang) 禁養(yang) 犬的業(ye) 主進行勸說,並將小區內(nei) 禁養(yang) 犬的喂養(yang) 情況告知其他業(ye) 主。同時,對於(yu) 出現在小區內(nei) 的無人看管的犬,應當及時聯係飼養(yang) 者並提醒其他業(ye) 主。對於(yu) 無主犬,應當承擔起驅逐和提醒的義(yi) 務,盡到安全保障責任。
焦點三
養(yang) 犬條例如何落到實處
近年來惡犬傷(shang) 人事件頻發,背後原因為(wei) 何?
王葉剛分析,一是部分飼養(yang) 人不遵守養(yang) 犬規則;二是行政執法作用不顯著,對於(yu) 犬隻傷(shang) 人,大部分人第一反應是要求民事賠償(chang) ,而非向有關(guan) 行政部門舉(ju) 報,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行政執法啟動率低。
“第三,受害者舉(ju) 證難,索賠不易。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ju) 證’的原則。當事發地點無攝像頭或其他人經過時,很難證明侵權事實,若飼養(yang) 人不在現場,也很難確定其身份。”王葉剛說,實踐中若無直接證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報警記錄、醫院病例等間接證據,由法院綜合判斷,間接證據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法院會(hui) 支持受害人的賠償(chang) 請求。
受訪專(zhuan) 家發現,雖然各地製定了養(yang) 犬地方法規或規章,但實踐中違法養(yang) 犬行為(wei) 大量存在,以至於(yu) “法難責眾(zhong)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是,養(yang) 犬管理執法部門不統一或沒有養(yang) 犬管理的專(zhuan) 責機關(guan) ,導致有些執法部門連專(zhuan) 門執法人員和經費保障配備都難以落實到位。此外,有些執法部門執法意願不強、動力不足。
“執行難是導致文明養(yang) 狗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jue) 的主因。”常莎說,一方麵由於(yu) 人們(men) 普遍選擇在小區內(nei) 遛狗,因此行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難以對養(yang) 狗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另一方麵也是由於(yu) 養(yang) 狗人數眾(zhong) 多,若單純依靠行政機關(guan) 的監管,不僅(jin) 執法成本高昂,且很難持續性監管。盡管養(yang) 犬問題已經被許多城市寫(xie) 入地方性法規,但具體(ti) 由誰來執行,市民應該向哪個(ge) 部門投訴,仍需進一步明確。同時,部分地區還存在處罰額度過低的問題,導致違法成本低,威懾力度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不能因為(wei) 養(yang) 狗問題多發,就否認市民養(yang) 狗的正當性,也不能汙名化動物伴侶(lv) 存在的意義(yi) ,但養(yang) 狗人應保持應有的養(yang) 狗素養(yang) ,比如遵守相關(guan) 法律法規,為(wei) 寵物狗拴犬鏈、戴嘴套等。
“城市中人員密集,公共空間有限,一定要依法養(yang) 犬。各地應當及時修訂養(yang) 犬管理法規或規章,作出更加細化的規定,尤其要強化養(yang) 犬行為(wei) 主管部門的職責,建立有效的監管執法機製,改變當前‘重收費、輕監管’的局麵。”常莎說,為(wei) 改變這一情況,應當首先從(cong) 完善立法入手,通過明確養(yang) 犬監管部門及其責任,細化執法流程,以提升執法效率和執法質量。同時,還應當注重構建持續性的監管機製,將養(yang) 犬監管常態化,既要在監管過程中“抓典型”,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又要“放長線”,將監管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中。
此外,受訪專(zhuan) 家還建議,充分發揮基層社區的力量,授權居委會(hui) 、業(ye) 委會(hui) 和物業(ye) 公司協助執法部門參與(yu) 管理養(yang) 犬事務。
“由於(yu) 不文明養(yang) 狗行為(wei) 主要發生在社區,因此授權居委會(hui) 、業(ye) 委會(hui) 和物業(ye) 公司協助執法部門,能夠大幅減輕行政機關(guan) 的執法壓力,並提升監管效率和質量。物業(ye) 工作人員通常率先發現業(ye) 主違規養(yang) 犬,但實踐中由於(yu) 缺乏執法權而難以進行及時、有效的幹預和管理。”常莎說,物業(ye) 公司、居委會(hui) 等在沒有執法權的情況下,可以積極配合職權部門落實執法效果,同時物業(ye) 公司應主動掌握業(ye) 主的養(yang) 犬情況,組織業(ye) 主並聯合居委會(hui) 、業(ye) 委會(hui) 成立文明養(yang) 犬的自律組織,鼓勵業(ye) 主之間相互監督。
楊尚東(dong) 建議,行政部門應從(cong) 加強普法教育、事前監督和信息化角度提升城市治理的水平與(yu) 能力。
“從(cong) 實踐情況看,哪些犬類普通家庭可以飼養(yang) ,哪些不能,飼養(yang) 有關(guan) 寵物需要遵守哪些規定,居民並非都知曉,因此加強法律宣傳(chuan) 很有必要。”楊尚東(dong) 說,還應理順管理機製,部門之間加強溝通、聯係。公安部門、城管部門、小區物業(ye) 應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製,一旦有違法行為(wei) ,及時處理。同時,理順物業(ye) 公司和居民之間關(guan) 於(yu) 寵物飼養(yang) 的責任關(guan) 係,在城市小區內(nei) ,養(yang) 狗的管理責任一定要落實到人、到崗。此外,要不斷提升信息化水平,養(yang) 犬的家庭應及時對飼養(yang) 犬的行為(wei) 定期登記、匯報,行政部門也應及時更新、分享相關(guan) 信息,增強監管的針對性與(yu) 時效性。(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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